兴国县王某与李组村民、张组村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兴国县某村有一水库,由李组、张组两组村民集体所有,李组、张组两组村民大多居住在水库周边。2014年12月,邻乡投资人王某与李组、张组两组村民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承包租金一次性付清,但对王某承包水库后的利用方式未作明确约定。2015年3月,王某开始在承包水库养鹅和鸭,但因效益不佳,王某于2017年初改在水库内养鱼。2017年5月,为加速鱼的生长,王某开始在水库内大量投放饲料。
2018年4月,李组、张组两组村民感觉饮用水的味道出现了变化,认为是王某投放饲料养鱼影响了饮用水的水质安全,认为饲料养鱼污染了周边水源。两组村民分别多次同王某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投放鱼饲料,并赔偿相应损失。但王某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继续饲料养鱼,对赔偿要求更是不予理会。两组不少村民因此和王某发生过口角争执,纠纷积怨也越结越深,村组干部多次出面调处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7月某日,曹某和邓某带着李组、张组两组全体村民的授权委托书(两组村民分别委托曹某、邓某二人代表本组村民全权处理王某在水库饲料养鱼污染水源、影响水源安全纠纷事宜)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申请乡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乡调委会受理了此案后,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首先,调解员走访了水库周边群众和村有关干部,了解有关水库的详细情况。调解员通过走访调查,证实:王某和李组、张组两组村民于2014年12月签订了为期五年水库承包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承包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对于王某在承包期内的具体开发、运营等事项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是否可以饲料养鱼。
走访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了当事人各自诉求。李组、张组两组村民认为水库承包给王某是合理开发利用,不得有污染环境和损害当地村民利益的行为,现王某养鱼时投放饲料,造成周边水源污染,影响了水质安全,村民们要求王某停止投放鱼饲料,并赔偿周边居民饮用“不安全饮用水”的损失。承包人王某认为,租金已一次性全部付给了两组村民,在承包期内利用水库养鱼是他的权利,自己饲料养鱼未影响到水质安全,所以更没有理由赔偿。
通过一番走访调查和询问,调解员掌握到,当事人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约定不详,导致各自对合同内容理解有偏差,以致于现在对于能否在水库养鱼时投放饲料争议较大。
为消除双方分歧和缓解双方情绪,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对水库和附近农户的水井分别进行水源取样,并送往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水库所取水样化验认定为4级,不会对周边群众产生不良影响;水井水样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有了以上鉴定结论,调解员随即请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亲戚的共同亲戚参与调解工作,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鉴定结果向各当事人进行了展示,告知村民要相信科学的鉴定结论,说明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指出王某饲料养鱼并未污染饮用水,两组村民要理性维权。同时告知王某即便现在其饲料养鱼未影响水质,但其仍要合理养鱼,杜绝苗头。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纠纷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同意不再投放饲料养鱼,李组、张组两组村民同意王某在合同期限内可继续在水库生态养鱼。
【调解结果】2018年8月某日,王某与李组、张组两组村民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曹某、邓某代表两组村民在如下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一、李组、张组两组村民经集体商议,同意王某在水库饲料养鱼至2018年11月底(届时已入库鱼苗可出售完);
二、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王某只能在所承包的水库进行生态养鱼,不能再投放饲料;但王某从水库大量捞鱼出售时可提前向两组村民申报,在现场村民代表监督下投放少量饲料引鱼。
三、王某在合同承包期限内,在水库进行生态养鱼,两组村民均不得无故干涉王某的正常养鱼活动。若有违反,两组村民向王某自愿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王某在距约定承包期满一年内,若再在水库进行饲料养鱼,须向两组村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乡调委会、王某、李组、张组各执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消除当事人对协议能否履行的顾虑,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员带领各当事人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对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认真审查后,制作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上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感到自己有了“安全感”,该案也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农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或远或近的沾亲带故,而人民调解工作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规定,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和能力,还要准确利用好农村的一些人情世故“以情感人”。纠纷中,调解员在有了鉴定结论的基础上,邀请与各当事人有联系点的“共同的亲戚”参与劝解,以事实说话,法理情相结合,最后促成协议达成。
当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履行存疑,即将影响纠纷解决时,调解员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既快速便捷节省了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促成了纠纷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调解员在实地走访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发现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水库的具体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才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员由此准确找到了症结所在,抓住了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近年来,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建设美丽乡村,让人民群众享受绿水青山的良好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本案中,虽然经过鉴定,王某在承包水库中用饲料养鱼并不影响水库附近村民的用水安全,但为了保护环境,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将法理情相融合,既保护了王某承包经营水库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践行了绿色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