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主动调查为陇上烈士遗孤办理的一件继承公证案
2018年的某日上午,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右手扶拐杖,左手被人搀扶,一步一挪的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他父母房产的公证。老人自称姓乔,是独生子,持有一份简单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当中写明他是其母党某的独生子。公证员根据办证经验判断,这个年龄段的老人是独生子女的情形极为少见,于是耐心细致地和老人攀谈起来,仔细了解老人的家庭情况。
原来,乔某的生父叫乔某某(曾化名为秦某),是一名地下党员,1948年在南京雨花台被国民党秘密杀害,牺牲时年仅32岁。乔某的生母党某和生父乔某某共生育两个孩子,当年,母亲党某按照组织的要求在行军途中将乔某和乔某妹妹先后放在山沟的老乡家,后母亲再去找他们时,乔某八个月大的妹妹已经夭折,乔某自己也得了一种当地流行的“柳拐子”病,落下终身残疾。乔某的继父贺某(曾化名霍某,也是地下党员)是乔某某的战友,为照顾遗孤,后和党某共同生活,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后来才知道是党某行军时留下病根,不能再生育,乔某成为他们唯一的子女。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乔某所提供证明材料,发现证明材料并没有反映乔某与生父乔某某、继父、还有妹妹的相互关系,而且材料所称乔某系独生子女也与乔某陈述的情况不一致。当听到公证员指出这些疑点时,乔某显得有些激动和着急,反复强调说“有些情况我单位也不知道,更不愿意为我出证明,请相信我,我讲的都是事实”。公证员安慰乔某:“叔叔,我相信您说的都是事实,只是这些事实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您不要着急,我们一定会想办法解决的”。
烈士们为了新中国的建立抛头颅洒热血,没有他们的牺牲,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烈士家属理应受到优待,不能让我们陇上英烈的家属因为档案资料的缺失而受委屈。公证员暗下决心,一定要为老人解决继承房产遇到的难题。
于是公证员主动开始多方调查。一方面积极协助乔某向其原工作单位调取人事档案资料,走访单位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通过上网查阅有关烈士乔某某的事迹,收集烈士乔某某的相关资料。但是几天下来乔某妹妹的情况还是未能落实。公证员反复耐心地和乔某沟通,在公证员的提示下,乔某终于在家里找到了自己收藏的2001年《都市天地报》,该报纸中一篇《秦某和他的革命家庭》的文章中提到了乔某的叔叔们、母亲、继父和他的妹妹的情况。公证员还打电话给烈士乔某某的老家甘肃省靖远县的靖远县红军渡河战役纪念馆,更加详细地了解烈士乔某某的生平,得知乔某一周前和家属去过纪念馆追忆他父辈的革命足迹,对此事当时有一篇《烈士乔某某之子回家乡追寻父辈革命足迹》的文章已在网络上发布。通过公证员两个多月的调查走访,乔某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证据的材料,终于由一个个断裂的碎片被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随后,公证员及时为乔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使老人顺利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了却了一桩心愿。当从公证员手中接过公证书的那一刻,乔某不禁老泪纵横。
我国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历史和客观原因,自己无法提供完整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当事人确实处于取证困境时,承办公证员应当主动承担审查职责,以人为本,通过多种途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绿色、温暖的继承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之子。
被继承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生前住XXXX。
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乔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乔某向本处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继承人乔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档案资料;四、都市天地报一份;五、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及有关人员称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贺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兰州市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党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兰州市因病死亡。
二、贺某与党某系夫妻。党某自XX年XX月XX日贺某死亡后未再婚;党某的前夫叫乔某某(曾化名为秦某),是地下共产党员,在1948年底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被继承人党某与乔某某共有儿子乔某、女儿乔某某二人,女儿乔A在行军途中夭折。解放后,乔某某烈士的战友贺某为照顾遗孤,与党某结婚,二人结婚时,乔某未成年,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位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乔某是贺某、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座落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第XX单元第X层XX室(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XX号,购房日期为XX年XX月XX日)的房产,为贺某、党某的共有财产。
四、据乔某称,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在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办理过遗嘱公证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五、乔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为死者贺某、党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配偶、父母共同继承,因此,被继承人贺某、党某的上述遗产由乔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推荐理由】该案涉及一位著名烈士的遗孤,因为是地下党员,亲属关系证明相关单位难以出具,承办公证员主动调查,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为继承人出具了公证书,维护了烈士遗孤的合法继承权。 【专家评析】在当前一味“去证明化”的背景下,社会对公证的看法不完全准确,由此造成继承公证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应引起公证行业的重视。此案例就是其中一例,特色鲜明,值得宣传,对扩大公证的影响十分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