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余额继承公证
申请人汪某祥、甘某红于2018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独子汪某因病去世,汪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由于不知道密码无法取款,银行告知他们来办理公证。
承办公证员接待后,清晰地告知了申请人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并善意的提醒申请人若有其他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财产,可以一并办理,以免日后麻烦。申请人遂告知,其子汪某在支付宝账户里有笔钱,他们不会操作支付宝程序,既不知道钱的具体数额也不知道钱怎么取出来。公证员帮助申请人上网查询到了支付宝平台的服务热线,申请人拨打了平台电话,支付宝平台工作人员告知,支付宝平台在某某市没有办公地点,一切操作只能通过网络进行。需申请人先提供邮箱地址,该平台发送查询函模板及相关材料到其邮箱,然后申请人请公证机构开具查询函,再上传到支付宝提供的网络平台,支付宝平台审核后会向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查询的支付宝余额,然后再办继承公证手续,公证办好后,将公证书扫描上传,最后等待其审核并打款。
申请人听到程序这么复杂,特别是要求他们上网操作,表现得非常焦虑和激动,认为凭他们的能力根本不可能办到。公证员安慰申请人,询问其家中有无年轻人可以代为办理这些手续的,两位老人为难的表示家里只有他们两老,没人可以帮忙。承办公证员应申请人的请求,致电与支付宝平台交涉,开具了查询函,并要求支付宝平台将写明余额的回函盖章直接邮寄到公证处。碍于没有办公场所,无法面对面交流沟通,公证员上传查询函和有关资料一波三折,反复几次才终于成功。
公证员收到支付宝平台的回函后,立即通知了申请人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汪某生前无遗嘱。随后前往社区核实了汪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只有其父母汪某祥、甘某红为其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查明事实后,按程序规则拟稿、审批、制证,迅速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并且帮助申请人将公证书扫描上传到支付宝平台。申请人收到支付宝的打款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公证员报喜,还送来了代表感谢的锦旗。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8)鄂XX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汪某祥,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甘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汪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甘某红、汪某祥因继承被继承人汪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支付宝余额资产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汪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
二、申请人甘某红、汪某祥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汪某遗留在其支付宝账户(XXXXXXX@qq.com)中可用余额X万X仟X元X分及相关利息。该财产系汪某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汪某的继承人甘某红、汪某祥称,被继承人汪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汪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汪某的父亲是汪某祥,母亲是甘某红。
五、现甘某红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汪某的上述遗产;汪某祥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汪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汪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又因汪某祥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汪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汪某的上述遗产由甘某红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推荐理由】网络金融类产品如何继承是公证业务的新课题,也是公证机构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突破口,通过做好此类业务,公证机构能够为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专家评析】本案解决了公民的实际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