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等6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6月初,几名农民工代表在劳动监察大队指引下来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想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被拖欠的工资。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虽然欠薪人是邓某,但邓某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拖欠的劳动报酬。为了帮助农民工尽快结清工资,市中区司法局得知情况高度重视,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对农民工讨薪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的原则立即进行申请审查。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和《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劳务)报酬,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因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专项工作组迅速着手,争取一次性整体解决此次拖欠工资事宜,通过电话等各种途径联系其余被欠薪农民工办理申请手续,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安抚工作,告知将通过法律援助无偿为他们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帮助。最终一人放弃主张权益、一人无法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总共为69名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立即指派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联合承办案件。沱江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张杰、张译丹、孟显,玉溪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工作者黄先贵、罗中军、阳超,组成农民工讨薪维权服务团,迅速介入案件办理。一是工作组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采取联动机制,争取为本案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并主动与法院对接,就诉讼事项提前做好必要的沟通;二是承办律师到区人社局、区法院调取收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邓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材料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三是确定诉讼方案,及时诉讼至人民法院。陈某某等农民工讨薪一直处于追索过程中,仍在诉讼时效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工作组确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被告,要求其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在多次向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主体责任以及企业的担当等进行释法解释后,在法院调解人员以及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最终为农民工追回欠薪,案件撤回起诉,这起历经两年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2020年12月23日,承办律师在市中区司法局对26万余元的农民工欠薪进行了集中兑付。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数众多、跨度时间长、标的额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建筑领域,“包工头”大都没有承揽工程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也缺乏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能力。一旦“工程干赔”,即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其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也就化为泡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生效实施,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规定“总包代发”、“专用账户”、“实名制”等条款,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解决了“由谁发”、“怎么发”等问题。
【推荐理由】 在涉及人数多、跨度时间长、标的额较大的农民工欠薪案件中,尤其是在施工单位转包给“包工头”的情形下,包工头一般都没有大都没有相关资质、缺乏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如何确保众多农民工最终拿到工资,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案中最终众多农民工工资得到偿付,取得了较好效果。 【专家评析】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案情成立专项工作组迅速着手,争取一次性整体解决此次拖欠工资事宜。最终成功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保障了众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