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黄某家属与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19年11月某日,黄某在驾驶自购车辆为温州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运送砂石过程中不慎坠落山谷身亡。因事故发生道路正在修建中,并不属于交通法规定义的道路,故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责任划分问题和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多次协商无果,黄某家属一行数十人来到辖区镇政府,采取拉横幅、静坐等方式给镇政府施压,希望借此方式达到让工程承包人某公司赔偿目的。后经镇工作人员引导,双方于一周后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且黄某家属方情绪尚不稳定,目前不适宜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决定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诉求及理由后再进一步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首先找到黄某家属,对其进行安抚宽慰,并劝导其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家属表示他们也不愿意采用极端的手段维权,但某公司只愿意承担3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态度实在恶劣。黄某是在按某公司要求给水库清淤时发生的事故,而道路坍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为用工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某公司的责任,黄某突然离世不仅给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家人将来还要承担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因此,黄某家属要求某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82万元。
某公司法务人员向调解员表示,黄某自备车辆为工地运输砂石,与某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订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黄某应该为自己的安全承担责任,并且发生事故并非给工地运输砂石过程中,而是在给水库清淤的回程途中,且黄某还可能存在超速的情形,因此公司只愿意承担3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由于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调委会特邀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调解。对于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问题,法律顾问指出,虽然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同为提供劳务而产生,但仍有本质上的区别,黄某自带车辆(劳动工具)运输砂石,符合承揽关系中自带劳动工具的特征,但从整个劳动过程分析,黄某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运输砂石以及清淤)不是其独立完成的,而是受某公司的指挥、约束,因此定性为雇佣法律关系更为妥当,那么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上,经调委会和双方当事人现场查看后证实,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面坍塌,《解释》第十六条指出:“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某公司作为该道路的管理人,自然对该道路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如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某公司所提出的黄某存在超速的抗辩,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最后,就赔偿数额的认定上,调解员向黄某家属解释,国家对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并对照《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场测算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98万元。
调解员表示能够理解黄某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的痛苦,但逝者已逝,对亲人来说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长期陷在案件赔偿的争议中。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黄某家属表示接受98万元的调解方案,某公司也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于2019年12月底签订调解协议书:
1.某公司赔偿黄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以及家属处理上述事项必要其它费用等共计98万元整。
2.支付方式: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某公司以现金方式将赔偿款10万元支付给黄某家属;在农历春节之前,某公司将剩余赔偿款88万支付给黄某家属。
【案例点评】本案中,对黄某和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调解员巧借法律顾问释法,让双方当事人对最终认定结果心服口服;对赔偿数额依照司法解释进行现场测定,不偏不倚,最终双方均表示满意。在处理这类矛盾纠纷中,要做好全面调查,善于借助外力,从矛盾中找到冲突的关键点,针对核心矛盾“对症下药”,有效解决问题,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推荐理由】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之间属于何种关系产生分歧,致使在赔偿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及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调解,法律顾问针对争议焦点为双方讲解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异同,最终,双方形成了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专家评析>=黄某自带劳动工具为某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受某公司的指示和支配,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涉的特点并不相同,应当认定黄某与某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法律关系,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专家评析】黄某自带劳动工具为某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受某公司的指示和支配,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涉的特点并不相同,应当认定黄某与某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法律关系,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