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日本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中国公司技术转让纠纷进行涉外仲裁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15
申请人A公司为设立于日本国的法人,被申请人B公司为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双方于2012年共同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营业权转让合同》。依据四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受让并分4期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为设立于***国的法人,被申请人B公司为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双方于2012年共同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营业权转让合同》。依据四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受让并分4期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费。

四份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

A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向B公司转让了有关的技术内容、提交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了技术培训、转让了A公司在中国境内持有的商标权,并转让了A公司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专利权,但B公司只支付了其3期转让费,尚余1期迟迟不予支付,构成违约。

B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营业权转让合同》,但《技术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仅转让了部分技术,但在完整、无误、有效方面均存在瑕疵。

基于上述争议,A公司以B公司为B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赔偿A公司损失,并禁止B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技术转让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B公司则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A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均委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共同申请了技术鉴定 。

【争议焦点】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1)A公司应当向B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范围;(2)A公司是否转让了完整、有效的专利技术;以及(3)B公司是否向第三方提供了转让技术并应否禁止使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庭注意到,《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转让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其载体形式,即转让技术之标的内容应包括涉争装置的基本设计、试验实施的解析、控制方法及试验时的测量方法和解析。《技术转让合同》中另约定了A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试验实施设备的概要说明及指导、参考图纸以及技术培训。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庭逐项对照《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认为本案中A公司已经通过交付相关大量技术资料和进行教育培训指导的方式,向B公司交付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专有技术,B公司也已经受让了该专有技术,并且从2013年的4、5月份起一直使用至今。但是,A公司已经向B公司交付的专有技术中,的确有一些方面并没有全面实现或者完全达到《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件。本案中,《技术转让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是:一方面,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转让技术的确尚不能全面达到《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存在着一系列“瑕疵”。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这些“瑕疵”从而不能全面达到《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但数年来B公司已经使用A公司提供的技术进行了相应的船用减摇水舱的设计与制造。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的工商登记材料、网站宣传资料以及出具的相关产品设计说明书,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向案外人泄密并向该公司提供了案涉转让技术。

【裁决结果】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不达约定标准的部分不再履行,相应的,将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酌情予以调减,并不予支持双方各自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反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专利技术、商标、商业秘密等多项知识产权内容的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三位成员分别来自学界、企业界和律师界,分别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大型企业法务管理经历和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仲裁程序中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文件的举证质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庭作证、仲裁庭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仲裁庭调解等多项程序;仲裁裁决涉及法律适用、合同解释、专利技术标准认定等专业事项充分说理和分析。专家断案、非公开审理、程序灵活等商事仲裁机制的特点在本案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是一起运用仲裁机制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结语和建议】

技术转让不同于货物卖卖,其转让标的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技术的无形性决定“技术”本身是无法交付的,其必须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来表达,并通过载体交付来实现技术交付。同时,技术的无形性又决定载体的复杂性。市场主体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和交易对价,需清楚地认识到技术转让的特点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的性质。

对于转让方来说,宜通过设计简明的交易结构和合理的交易条款实现技术转让合同目的,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总对价进行阶段性分割,并通过后续的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来协助受让方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但在技术转让时不宜轻易作出保证。

对于受让方而言,应对拟受让技术进行充分的考察与调研,并对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并且,鉴于技术的无形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大多是通过技术载体的交接以及无形服务来体现的,因此,转让方于技术转让后提供的有偿技术培训的意义与价值不容忽视,在受让相关技术时亦应当计算在交易成本内。

【推荐理由】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借鉴意义。案情叙述流畅,解读专业清晰,意见建议参考价值较高。 【专家评析】该案例逻辑清晰、 论证充分,充分体现了仲裁在高效专业化解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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