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罗某伤残等级及三期治疗费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2018年09月23日,被鉴定人罗某于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至医院治疗。曾在某鉴定所进行鉴定,肇事方对其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现由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罗某损伤愈后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1、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姓名:罗某,性别:女,住院日期:2018年09月24日,出院日期:2018年09月29日,住院5天。出院诊断:(1)左肩锁关节脱位Ⅰ型;(2)左侧臂丛神经损伤;(3)上呼吸道感染。
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因“车祸致左肩疼痛1天”于2018年09月24日16时05分入院。专科情况: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段无明显压、叩痛,左肩关节无明显畸形,无皮肤潮红,皮温不高,肩峰及三角肌附着处局部压痛明显,杜加征(-),左肩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上举、外展90度,余检查因疼痛无法配合检查),左上臂、前臂外侧及左手皮肤感觉减退,约为正常7/10,外院DR提示:考虑左侧肩锁关节半脱位?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左肩MRI:1、左侧冈上肌肌腱变性;2、左侧肱骨头后缘骨髓水肿。颈椎MRI:颈椎退行性变,C3/4、C4/5、C5/6椎间盘轻度向后突出。经予对症等治疗后患者病情缓解,左肩疼痛减轻,要求出院,今日予办理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诉左肩部疼痛较入院时明显缓解,……。
2、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姓名:罗某,性别:女,住院日期:2018年10月18日,出院日期:2018年10月24日,住院6天。出院诊断:1、左侧臂丛神经损伤;2、左肩锁关节脱位Ⅰ型。
入院时病情摘要:因“车祸伤后左上肢疼痛、麻木20余天。”于2018年10月18日08时55分入院。专科情况:左侧锁骨上窝处局部有压痛点,Tinel征(+)。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后予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应要求予今日结账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诉左肩部及上肢疼痛较前减轻。
3、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姓名:罗某,性别:女,住院日期:2018年11月27日,出院日期:2018年12月06日,住院9天。出院诊断:左侧臂丛神经损伤
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罗美姣,女,39岁,因跌伤致左肩部疼痛伴左上肢麻木、乏力2个月于2018年11月27日10时07分入院。
住院诊疗经过:于2018年11月30日送手术室在插管全麻下行左侧臂丛神经探查松解术+上肢血管探查术,手术顺利,术给予营养神经及理疗治疗。
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诉左颈部术口轻度疼痛,并诉左上肢麻木症状明显缓解,余无特殊不适。
4、某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姓名:罗某,性别:女,手术日期:2018年11月30日。
术中诊断:左侧臂丛神经损伤
手术名称:左侧臂丛神经探查松解术上肢血管探查术
手术经过:分离部分切断胸锁乳突肌锁骨头,分离前斜角肌的脂肪垫,牵开肩胛舌骨肌,可见如上病理改变,逐一分离出颈5、颈6、颈7、颈8级胸1神经根至干、束支,剪切增生包裹神经外膜纤维化组织,适当松解粘连的神经外膜,切断部分前斜角肌、中斜角肌及小斜角肌,已无明显卡压现象。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SF/Z G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法医检验记录
被鉴定人神志清醒,步行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双侧肩关节对称、无畸形,左锁骨上方见一4.0×0.2cm手术瘢痕;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左上肢皮肤感觉可,皮温正常,左肩外展及左肘屈曲活动正常,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左上肢肌肉无萎缩,测量双上肢臂围 上臂(肘横纹上10cm):左侧26cm、右侧27cm;前臂(肘横纹下10cm):左侧19cm、右侧20cm。余检查未见特殊。
【分析说明】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根据临床资料及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罗某于2018年09月23日受伤属实,诊断:“1.左肩锁关节脱位Ⅰ型2.左侧臂丛神经挫伤”。
2、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本次受伤治疗后,已达临床稳定期,符合评残时机。
3、经医院检查和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本次主要损伤在左上肢,致左肩锁关节脱位,伤后出现左肩疼痛、活动障碍,并左上肢外侧皮肤感觉减退。2018年11月30日行左侧臂丛神经探查术,术中见“左侧颈5、颈6、颈7、颈8级胸1神经根至干节段神经外束膜明显增厚、粘连”但未见神经撕裂或离断,结合2019年2月27日肌电图检查结果,被鉴定人左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成立,考虑为臂丛神经轻度挫伤。经治疗后2019年8月13日复查肌电图结果神经、肌肉未见异常,本次法医活体检查见被鉴定人左上肢肌肉无明显萎缩,左上肢肌力可,活动正常,皮肤感觉可。本所法医认为被鉴定人经过治疗后,臂丛神经挫伤已恢复,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伤残等级。
4、治疗终结是伤者的病症和体征在撤出临床治疗的情况下不再恶化,对伤者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以及术后的必要医疗维护等医疗手段的结束或者转入康复阶段。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左侧臂丛神经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 1088-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5.14.1)“臂丛神经损伤5.14.1.3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臂丛神经挫伤为6个月;”、5.16.1)“肩关节损伤(伤)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c)肩关节脱位为4个月。”之条款,结合条款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之原则,综合评定,建议被鉴定人罗某本次损伤的合理治疗时间评定为6个月。
5、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左侧臂丛神经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8周围神经损伤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10.3.4)“其他关节脱位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之条款,及附录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之原则综合评定,建议被鉴定人罗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
【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罗某本次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罗某本次损伤的合理治疗时间评定为6个月;
3、被鉴定人罗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
【推荐理由】本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伤的重新鉴定,鉴定实践中较为常见,具有很好的社会意义,对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相关类别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典型的普法宣传作用。 【专家评析】本鉴定案例系损伤愈后的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严谨规范,论证逻辑缜密,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建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