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公证破解手机号码过户难题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1-23
现代社会,手机号码已经成为个人身份的一个标签。房某是SIM卡“138610XXXXX”的使用人,该手机号码主要用于其生意往来,2018年6月27日房某不幸意外身亡。为生意的延续,其妻子朱某希望能继续使用该号码并将号码过户到其本人名下。咨询中国移动公司,告知需要朱某提供其有取得手机号码权利的公证书。为此,朱某于2018年8月初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
【案情简介】

现代社会,手机号码已经成为个人身份的一个标签。房某是SIM卡“138610XXXXX”的使用人,该手机号码主要用于其生意往来,2018年6月27日房某不幸意外身亡。为生意的延续,其妻子朱某希望能继续使用该号码并将号码过户到其本人名下。咨询中国移动公司,告知需要朱某提供其有取得手机号码权利的公证书。为此,朱某于2018年8月初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

面对手机号码在其使用人死亡后能否继承这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接待公证员没有简单地给予答复。首先,手机号码作为码号资源只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用户编号,并不是客观实体。其次,码号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而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并享受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虽然《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手机号码可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并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再次,手机号码虽具有人身属性,但对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难以定论。而且手机号码虽是实名注册但客观上存在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接待公证员经查询相关规定认为朱某的公证申请应该可以受理。首先,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现在手机号码与很多个人财产发生关联,比如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都会绑定手机号码,这意味着,手机号码不再象以前那样仅仅发挥打电话、发短信的单调功能,很多时候手机号码成为了获取财产的钥匙。而且手机号码常有积分、返还话费等套餐服务内容,特别是有些被称为“幸运号”的靓号本身价值不菲(曾有一尾号“99999”的手机号码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四十八万余元的拍卖价格成交),加上手机号码作为使用人商业经营主要联络方式而内含一定的商业利益,这些都使得手机号码不再是单纯的一串数字而具有了财产属性,因此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次,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具有债权的属性。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权利义务并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可以继承。再次,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可以收回码号资源的9种情形中,并未涉及手机号码机主死亡这一情形。为慎重起见,承办公证员主动与当地移动公司业务部门沟通,移动公司要求机主的继承人中只能有一人承继该号码(原因在于手机号码本身的不可分性),公证书中只要载明当事人有取得手机号码的权利即可,而对公证机构采取何种证明形式无特别要求。公证处经认真研究认为,如果按继承公证办理,可能面临难以确定继承的标的是号码使用权还是号码附加的财产属性,抑或是协议项下权利的问题;而如果按声明公证办理,又可能面临因涉及继承人中有行为能力欠缺或涉及经济补偿、争议解决办法而难以完全反映当事人合意的问题。而如果按协议公证办理,不仅能完整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可以对手机号码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作较全面的表述,可有效解决继承、声明公证潜在的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最终确定了按协议公证的方式办理。

办证方案确定后,承办公证员一次性告知朱某申办公证所需的各项材料。2018年8月13日朱某与其女儿房甲、公公房乙、婆婆徐某一起来到我处申办协议公证,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房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反映手机号码注册人姓名的充值发票等材料。为防止房某虽然是SIM卡“138610XXXXX”注册人但并非该号码的实际使用人而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承办公证员事先指导朱某调取的朱某、房甲与房某生前的通话及短信聊天记录并对朱某提供的通话及短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朱某与其女儿房甲、公公房乙、婆婆徐某也承诺房某是SIM卡“138610XXXXX”的实际使用人,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朱某与其女儿房甲、公公房乙、婆婆徐某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房某生前使用的138610XXXXX的SIM卡由其妻子朱某继续使用、与该手机号码有关的一切权益均由朱某承继”的协议。承办公证员依请求代为起草了协议,朱某与其女儿房甲、公公房乙、婆婆徐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名、捺指印。随后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朱某凭此公证书到移动公司顺利办妥了号码过户手续。此后常州公证处办理了多起因机主死亡引起的手机号码承继的协议公证,这一创新办证方式也为办理QQ、微信等虚拟账号的类似公证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常常证民内字第10906号

申请人:朱某,女,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房甲,女,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房乙,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徐某,女,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协议

朱某、房甲、房乙、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朱某、房甲、房乙、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朱某、房甲、房乙、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书上朱某、房甲、房乙的签名及徐某的右手大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理由】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重在私权保护和预防纠纷,在现行法律无法防范手机号码因继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的情形下,协议公证不仅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手机号码的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作较为全面的表述,还能妥善处理好公证办理与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创新办证方式也为办理QQ、微信等虚拟账号等类似公证提供了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专家评析】本案例是一件公证保障虚拟财产传承的典型案例,手机靓号作为一种账号类虚拟财产,不仅具有识别功能,还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借助公证,有助于明晰虚拟财产的责、权、利,维护继承权利人对被继承人虚拟财产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虚拟财产保护尚未立法之前,公证行业可以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填补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从而预防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保护和传承领域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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