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韩某房屋预购合同保全证据公证案
赵某于2015年11月19日与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坐落于太原市复地路2号恒大山水城第X幢X单元XX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6年1月4日,赵某与韩某就出售前述房屋达成合意,并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韩某依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购房款后,开始担忧:一是,如果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赵某因病或因人身意外等情形发生死亡,或因失踪等情形无法取得联系后,韩某如何举证证明与赵某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或者说,韩某如何向第三方证明《房屋预购合同》上有关赵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为;二是,韩某如何留存和固定向赵某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三是,韩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万一发生毁损或灭失,韩某主张权利时如何提供新的证据。
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发生交易的情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虽然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这类没有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屋交易由于不能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发生纠纷。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升,在房屋交易活动中,公众对通过公证形式留存证据的需求既强烈又迫切。但在公证实践中,针对公众的这类需求,公证机构考虑到执业风险,普遍不予受理。
发挥公证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推动公证服务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是公证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的价值导向。为预防、减少上述房屋交易活动发生的纠纷,我处针对群众已签订购房合同,且已支付了购房款的行为和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有关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方式,保全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的证据,既是有效预防房屋交易发生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公证工作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6)并南证X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男,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韩某,男,一九六六年二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赵某与韩某于二O一六年X月X日共同申请本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申请人赵某与韩某陈述,申请人赵某与韩某于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申请人为保全双方签订的文书证据,自愿申请本处对申请人签订的上述《房屋预购合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赵某与韩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赵某的结婚证,韩某的结婚证,合同编号为2014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号码为000XXXX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账号为62122XXXX541的银行卡(工银灵通卡),账号为:05021XXXX910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申请人签署的《房屋预购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A与公证人员B于二O一六年X月X日上午,在本处门牌编号为615的办公室内,通过以下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名称为《房屋预购合同》的文书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一、经本公证员询问,申请人赵某与韩某共同陈述并确认:赵某与韩某于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自愿签订了申请保全的《房屋预购合同》。申请人自愿签订上述《房屋预购合同》的意思表示均真实。该协议共签署两份,由申请人赵某与韩某各持有一份。该两份协议上有关赵某某与韩某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赵某的配偶李某某与韩某的配偶王某某对赵某与韩某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由本处工作人员李某某使用本处的复印机,对申请人韩某所持的上述《房屋预购合同》(原件)进行了复印,共复印三份。
三、在办理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本公证员提示申请人赵某与韩某,应对上述《房屋预购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申请人表示已认真审核了该合同的条款,并表示不需要再对该合同进行修改与补充。
四、经本公证员询问,申请人表示自上述《房屋预购合同》签署之日起,韩某已向赵某支付了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的购房款。
经本公证员告知,申请人表示清楚并认可: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全文书证据公证,不应被理解为是公证机构对保全的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及文书项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予以的确认,不能保证必然产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赵某与韩某于二O一六年X月X日上午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文书名称为《房屋预购合同》的证据,该《房屋预购合同》(原件)共两份,由申请人赵某与韩某各持一份。为保全该文书证据,由本处工作人员使用本处的复印机,对申请人韩某所持的上述《房屋预购合同》(原件)进行了复印(共复印三份,其中一份装订于公证卷宗,别两份制作成公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复印的《房屋预购合同》原件由韩某负责保存,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六年X月X日
【推荐理由】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发生交易的情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为预防纠纷,交易双方对通过公证形式留存交易证据的需求既强烈又迫切。这一类型的案例,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性。 【专家评析】推动公证工作积极保全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的证据,让公证服务真正发挥预防纠纷和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是公证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的价值导向。就此而言,本案例值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