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涉嫌逃逸车辆是否与受害人碰撞进行人体DNA及痕迹鉴定案
2019年1月16日18时许,陈某某步行在俎店镇陈集村某地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逃逸。
经调查,鲁P-89XXX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有肇事嫌疑。警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鲁P-89XXX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与陈某某是否发生过接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一)资料摘要
陈某某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龙威病理[2019]司鉴字第XX号::
尸长170cm,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项、躯干、四肢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存在,分布于颈项、躯干、肢体各大关节处。发长4.0cm,色泽黑色;眼睑闭合,左瞳孔直径0.5cm、右瞳孔直径0.5cm;左眼睑结膜苍白、右眼睑结膜苍白。
头面部:1、口腔、双侧鼻腔、双侧耳腔检见均有血迹;2、右眉弓处有一2.5cm缝合创口;3、右面颊部有一8.0×7.0cm擦伤;4、下颌处有一2.5cm创口,伴2.0×8.0cm擦伤;5、颅顶部有一10.0×5.0cm创口,骨质外露,伴5.0×2.0cm擦伤。
胸腹部:1、胸部有7.0×1.0cm、10.0×2.0cm擦伤;2、双侧胸廓塌陷。
四肢:1、左手背部有一8.0×9.0cm皮下出血,伴1.2×0.5cm擦伤;2、左小腿上段有2.0×1.0cm、2.0×3.0cm、2.5×1.0cm擦伤;3、右膝关节处有一4.5×2.0cm擦伤;4、左足跟部有一3.0cm缝合创口;5、左肩胛部有一18.0×7.0cm擦伤;6、右侧肩胛部有一17.0×14.0cm擦伤。
(二)鉴定依据
参照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GA/T 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陈XX体表损伤情况及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作出鉴定意见。
(三)被鉴定车辆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6T7XXXXXXXXXXXXX。前进气饰罩局部破损。前悬架下侧见擦拭痕迹,表面泥灰呈减层,其临近较隐蔽部位亦检见擦拭痕迹。左裙边下侧距左前轮轴心130cm处见擦拭痕迹,局部粘附羽毛类物质。右前悬架固定支架后侧见粘附数根羽毛类物质。车底中部见大面积擦拭痕迹,表面泥灰呈减层。油箱及临近部位部件检见大范围擦拭痕迹,方向紊乱,表面泥灰呈减层,其中隐蔽部位亦检见擦拭痕迹。油箱下侧左部距其前沿0cm~42cm、距其左沿0cm~9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局部呈条状,表层深色物质呈减层。后轮悬架及临近部位部件多处检见擦拭痕迹,表面泥灰呈减层,部分擦痕分布于隐蔽部位。车底右后悬架下侧沟槽内见疑似血痕附着(提取该处部分疑似血痕作为检材备检)。排气管中部固定支架左侧端部为两个圆台状构件,其上见刮擦痕迹,表面泥灰呈减层,局部粘附纤维类物质。车底后部下侧见擦拭痕迹,方向紊乱,表面泥灰呈减层。
(四)陈某某尸表检验所见
男性冷冻尸体,未完全解冻。左顶部见7.5cm×3.5cm皮肤裂创,深达骨质,部分皮肤缺失,伴创口周围皮肤擦挫伤,创口内可见黑色缝线(提取该裂创处组织(棉签拭子)作为样本备检)。右顶结节处见3cm×1.5cm皮肤擦挫伤,局部可见皮肤创口。左眉弓外侧见2cm×0.8cm皮肤擦挫伤。右眉弓见3cm×0.5cm皮肤创口,已缝合。右上睑皮下出血。双鼻腔、双外耳道见血迹附着。左面部在8cm×5cm范围内见数处皮肤擦伤。右面部见12cm×10cm皮肤擦挫伤,累及右上唇。颏部见7.5cm×2cm皮肤擦挫伤,该处损伤与右面部损伤相连续,其内可见长约3cm皮肤创口,已缝合。颏部损伤左下方2cm处见长约2cm皮肤创口,已缝合。右耳廓背侧外下1.5cm处在2.5cm×1.5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挫伤。胸部及上腹部在22cm×20cm范围内见数处右上左下斜行的皮肤擦挫伤。左肩胛部见22cm×8cm皮肤擦挫伤,方向由上向下;右肩胛部见27cm×16cm皮肤擦挫伤,方向由上向下。左髂前上棘外下5cm处见1.3cm×0.7cm皮肤擦挫伤。左前臂背侧在17cm×6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挫伤。左手背、左中指及左环指背侧在9cm×8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挫伤。右上臂背侧肘关节上方4.5cm处见0.5cm×0.5cm皮肤擦伤。右手可见泥土粘附。左膝关节、左小腿前侧及内侧在12cm×9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挫伤。右膝关节、右小腿前侧及外侧在22cm×12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挫伤。左足跟见6cm×5cm皮肤擦挫伤,局部皮肤缺失,可见黑色缝线缝合。右足外踝见0.7cm×0.5cm皮肤擦挫伤,其后下4cm处见1.5cm×0.5cm皮肤擦伤。
(五)陈某某事发时所穿衣物检验所见
红豆牌深色羽绒服,其上粘附大面积泥土。羽绒服前侧局部见钩挂撕裂痕迹,局部破损,其后侧大面积破损,破口边沿不整齐,局部织物缺失,其内填充的羽毛类物质外露。
未知品牌深色长裤,170/82A型,长裤前侧左部距左裤腿下沿74cm~79cm范围内见两处钩挂痕迹,两者起点相距3cm;左裤腿后片见粘附疑似血迹。
腰带断裂,多处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泥灰,其金属扣前侧见刮擦痕迹,表现出与地面擦挫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局部粘附深色物质。
(六)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现场道路东西走向,道路宽300cm。以道路南路沿为基准线。现场路面见20cm×30cm新鲜血迹,血迹中心距基准线的距离为140cm,血迹处未见车轮印。血迹附近见一只白色鞋垫,血迹西侧430cm处见一只鞋子,鞋子距基准线170cm,鞋子东侧有一浅色袜子。鞋子与血迹之间路面见断续拖擦状血痕。
(七)法医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与样本送本院法医物证学研究室进行DNA检验,并形成司鉴院[2019]物鉴字第1XX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部分摘录如下:
经人血红蛋白金标试剂条检测,“鲁P-89XXX”小型轿车车底右后悬架粘附的疑似血痕拭子1和疑似血痕拭子2均呈阳性反应,提示其上均含人血。
经DNA检验,“鲁P-89XXX”小型轿车车底右后悬架粘附的血痕拭子1与陈XX头部裂创处组织的基因型相同。经计算,似然率为4.72×1032。
【分析说明】陈某某事发时所穿羽绒服见大面积破损,填充的羽毛类物质外露,符合遭受车辆钩挂、拖带及与地面擦挫所形成的后果,结合被鉴定车辆车底所检见擦痕及粘附的羽毛类物质等情况分析,陈某某遭受被鉴定车辆车底钩挂、拖带及与地面擦挫可以形成其上衣所见痕迹。
将陈某某长裤前侧左部两处钩挂痕迹与被鉴定车辆排气管中部固定支架左侧端部所检见痕迹,从部位、形态、间距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比对、分析,两者上述部位发生钩挂可以形成。
根据陈某某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其损伤的描述及对陈某某尸表检验所见,其损伤符合遭受车辆碰擦、拖带及与地面擦挫所形成的后果,与被鉴定车辆车底碰擦,并遭受该车拖带及与地面擦挫可以形成。
被鉴定车辆车底右后悬架沟槽内粘附疑似血痕,经DNA鉴定,其与陈某某头部裂创处组织的基因型似然率为4.72×1032,故支持该血痕来源于死者陈某某。
被鉴定车辆车底多处隐蔽部位亦检见擦拭痕迹,从痕迹的位置、范围、形态、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人为用软性客体(如抹布等)擦拭所形成的后果,在行驶过程中与地面客体物发生碰擦难以形成。
综上所述,被鉴定车辆车底与陈某某发生过接触成立。
【鉴定意见】鲁P-89XXX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车底与陈某某发生过接触成立。
【推荐理由】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和法医类综合鉴定是司法鉴定业务中常见类型,案例较多。本案对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相关鉴定类别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典型的普法宣传作用。 【专家评析】本案例系交通事故碰撞痕迹鉴定,涉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痕迹鉴定等,鉴定过程严谨规范,分析说明逻辑缜密,鉴定意见准确可靠,建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