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为被告人上门到法院内办理公证
2018年10月,徐汇法院刑庭张法官向徐汇公证处申请派公证员在庭审期间为被告人杨某办理委托公证。
大多数情况下,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是在监狱等封闭地区为羁押人员办理委托公证,但此次是在法院庭审间隙为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又涉及刑事案件,情况相当特殊。被告人杨某在被羁押前在外欠债较多,涉及多宗诉讼,又因离婚,有一女儿需要抚养,经济情况较差。现因与人斗殴涉嫌寻恤滋事罪目前处于审判阶段,面临较大数额赔偿金及罚金。杨某仅有徐汇区一处房产,他想出售房屋赔偿受害人损失以换取受害方谅解。徐汇公证处驻徐汇法院的公证人员徐某又从张法官处了解到,该房屋已找到下家,因杨某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的出售相关手续,因此才向我处申请上门办理委托公证。
徐华在接到申请后,与对接公证员王某一同分析了该案,由于该案较为特殊,公证员决定先向处业务指导委员会请示,在业务会议上对该案在法理和程序上进行多次可行性论证后,公证员受理了该案。
案件受理后,公证员王某先向法院申请调阅被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民事调解书、房屋购买居间合同(房产证被法院暂扣),受托人身份证、法院开庭记录等材料,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如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赴交易中心拉取了房屋的产权信息、草拟委托书等。其次,王某与张法官进行沟通,确保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名为卖房赔偿,实为卖房转移资产的情况。最后由徐某与张法官确定杨某的开庭时间及本处人员前往时间及办理地点。公证员王某也将准备的材料多次和公证处内几位审批领导复核,确保万无一失。
在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后,公证员王某和公证人员徐某在仅有的15分钟交流时间内为被告人杨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并加急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XX)沪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杨某于XX年X月X日在上海市龙漕路一二八号,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推荐理由】本案为在法院庭审间隙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办理委托公证,办证时间、地点、申请人都较为特殊,为方便庭审及当事人,公证采取特殊上门班里的方式,既给法院一次性办结案件提供了方便,又为被告人委托他人出售房屋以赔偿受害人尽快获得谅解提供了有效帮助。 【专家评析】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确保司法公正的方式灵活多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便利法院及当事人的情况下变通执行,彰显了公证人的气度及执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