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甲某涉嫌骗取贷款辩护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2-20
2016年下半年,河北金融界发生地震,外界传言河北R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调查,R集团是很多企业巨额贷款的担保人,R出事意味着担保出现巨大风险,一时间,银行业惊恐,人心惶惶,传言满天。2017年1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R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L决定逮捕。到此,案件明朗,传言坐实,在此期间,一批银行职员、企业家也纷纷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河北金融界发生地震,外界传言河北R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调查,R集团是很多企业巨额贷款的担保人,R出事意味着担保出现巨大风险,一时间,银行业惊恐,人心惶惶,传言满天。2017年1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R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L决定逮捕。到此,案件明朗,传言坐实,在此期间,一批银行职员、企业家也纷纷锒铛入狱。

甲某,一位民营企业家,是这次事件受牵连人之一。

2016年5月21日,甲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拘留,后被逮捕。同时受牵连的还有公司办公室主任及财务工作人员,也有银行工作人员,共四名。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共涉及三个罪名

1.骗取贷款罪。

公安机关指控,甲某利用A集团及下属多个公司名义,向五家银行共贷款1亿余元,存在骗取贷款重大嫌疑:

第一,B公司为A集团下属关联公司,无独立办公地点,实际控制人为甲某,法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包括B公司在内的A集团下属所有关联公司的办公室、财务、后勤等同一套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同一办公地点,同时管理A集团下属多个企业。

第二,经核查税务机关发票,贷款企业实际规模与办理贷款过程中提供的情况严重不符,开展业务量极少甚至未开展业务,经营状况与所办理贷款额度相差巨大。

第三,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显示,B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公司在工商档案和税务档案中的同年财务报表各个项目的数额存在巨大差别,弄虚作假,每年度资产、负债各项总计均相差数千万,且分别提供给各个银行的同年财务报表也有差异。

第四,资金用途。经银行查询B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贷款档案中《购销合同》显示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

第五,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甲某授意公司财务人员丙某具体操作,脱离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按照银行提出的贷款要求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并虚构关联企业购销合同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甲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办理中信银行贷款过程中,为了使贷款通过审批,于2011年11月中旬通过丁某向戊某行贿10万元,戊某收到受贿款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核实职责,便将贷款发放。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甲某以B公司等六家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4.6亿余元。甲某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用B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通过中间人介绍或直接联系出资人到自己集团办公地点,通过展示沙盘、宣传图册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旅游文化产业、房地产等项目,夸大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清偿能力,以高额借款并支付月息不等高额利息的方式,承诺在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高额借款及利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个人的财产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代理意见】

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在案证据链条断裂,同时现有证据出现诸多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等问题,无法达到确实充分。

首先,甲某作为被指控的行受贿的一方当事人,从未承认过其通过丁某给戊某行贿,这就造成了证据链条的彻底断裂,而其中还有一个细节是,甲某称其认识戊某的时间是2012年,而指控的甲某向戊某行贿时间是2011年,不符合情理也相互矛盾;其次,丁某作为行受贿的中间重要实施人,其在笔录中对行贿款项来源、行贿地点、行贿细节等均没有描述,无法与其他言词证据相印证;再次,戊某的供述更是与客观证据相矛盾,与甲某、丁某的笔录均不相符,戊某作为一方当事人,称行贿时间是2013年,这与控方指控的行贿时间是2011年11月份是互相矛盾的,与在案的仅有的一份书证即戊某自己指认的2011年11月19日存款款项即为受贿款也是自相矛盾的。

(2)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甲某和戊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刑的前提是,证据应当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结论。反观本案,一笔所谓的行贿款项来源没有查,行贿时间各供不同,在案证据不仅仅保有量不够,且证据之间存在诸多难以排除的矛盾和难以解释的问题,足以产生合理怀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没有证据证明甲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起诉意见书中表述甲某邀请出借人到公司观看沙盘,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甚至连所谓的被害人陈述都没有。 

(2)本案中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是,甲某分别与各个出借人单独协商借款事宜,包括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且逐一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最为重要的是甲某和出借人均签订了抵押合同,用其优质资产作为抵押,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一般不存在这一情节。

(3)本案不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本案看似金额巨大,其实是单笔借款额度较大,4.6亿元一共涉及41笔。甲某的借贷对象均是认识的朋友,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了解,或者是通过朋友结交的朋友,这些人员均是甲某的朋友圈,而并非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甲某在借得这些资金后,均用于企业经营,没有挥霍行为。

3.骗取贷款罪。

(1)本案没有所谓的被骗人,银行放贷不是因为受骗而为之。

首先,A集团没有给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

本案所指控的四家公司甚至A集团下属的十几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甲某。指控的这四家公司给五家银行提供的总资产一共是7个亿,这和A集团三十多亿资产的数字比较,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退一步讲,假如起诉书指控提供了虚假资料,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银行发放贷款行为和甲某提供的所谓的虚假财务资料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银行最关心的是R担保的真实性,银行甚至对R的担保能力不需要考察,因为他们深信不疑,只要有R担保他们就会放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如此,这几家非国有银行作为企业,其放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其处分财产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其趋利本能。只是谁都没有预料到R会出事。在银行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更妥,无需刑法保护,即使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范围。

(2)所有贷款均有R提供担保,A集团给R提供了反担保,足以保证银行贷款能够全部偿还。

这些贷款,还款有四重保障:一是有A集团用其项下十几家公司的全部资产经营收入作为偿还贷款的来源;二是用R这样的国企提供担保;三是有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提供连带保证;四是有A集团用6倍的房产、地产为担保企业R提供反担保。遗憾的是,R出现资金链断裂,高管出事后,各个银行纷纷抽贷,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局。但是,仍然有A集团的固定资产在,如果A集团被R查封的资产解封,立刻就可以偿还银行所有贷款,也包括偿还集团用其他方法所融全部资金。

(3)公司资产远远超过指控的1个多亿,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偿付所有的债务。

卷宗中有一份重要的书证----第138-23号《审计报告》,在这份报告书中,经审计A集团资产共计87787.5万元。仅仅是审计报告显示的8亿元和指控的1亿元比较相差8倍!公司资产远远大于公司贷款!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资产完全可以覆盖公司全部债务,公司完全有足够的实力偿付所有借款。

故此,辩护人认为:

一来,评价A系提供给银行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应该将A系整体财务状况和总贷款金额比对,而非割裂将A系下属各个关联公司的财务与单笔贷款金额比对,A系下属公司经营情况各有差异,合并办公在任何一家集团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不是骗取贷款罪的表象,税务机关的报表要求是各个公司分而报之,这与考察评价集团资产与集团债务能否对应覆盖完全不是一个概念。退一步讲,即使在贷款时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虚假信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方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骗取贷款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

二来,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的给银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可能造成的损失。当贷款逾期,Z银行、X银行已经提起诉讼,进行了财产保全,案件尚未到执行阶段,银行的损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来,五家金融机构均未报案要求追责,本案是省纪委在审查L案件中发现“线索”转交立案,银行从未认为自己是受骗者。

【判决结果】

1、2016年4月18日,经过一再争取,甲某被取保候审。

2、2018年1月22日,作为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资料后,得到高度重视,第二次退查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再审查起诉。

3、2019年5月13日,Y法院判决:

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犯罪的前提一是必须具备欺骗手段,且该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放贷款;二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本案指控的被告人甲某、丁某、已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戊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某无罪。

被告人丁某无罪。

被告人己某无罪。

被告人戊某无罪。

【裁判文书

(2018)冀0108刑初325号 

法院判决:

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犯罪的前提一是必须具备欺骗手段,且该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放贷款;二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本案指控的被告人甲某、丁某、已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戊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某无罪。

被告人丁某无罪。

被告人己某无罪。

被告人戊某无罪。

案例评析】

第一,从卷内证据及相关材料看,被告人甲某提供给银行的相关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等手续确实均为虚假的,但是从证人证言看,银行对这些材料为虚假材料是明知的,甲某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从形式上通过贷款的审批流程,银行之所以给被告人甲某发放贷款是基于河北R集团的担保,也就是说银行并没有因为甲某提供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是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为被告人甲某发放贷款,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对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欺骗手段。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认定情况。从卷内证据看,被告人甲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每笔均有河北R集团提供担保,同时甲某又向河北R集团提供了远超过贷款数额的反担保,也就是说上述每笔贷款均已向银行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同时贷款逾期后,部分银行已就其债权依据合同约定向石家庄市市Q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石家庄市Q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其他银行亦可通过担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银行实际会不会造成损失,如果造成损失,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为多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贷款行为给银行造成造成实际损失为10860.035万元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结语和建议】

1、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卷宗上百本几千页,律师如何能够做到沉下心来一头扎进卷海中,还要能够抓住根本问题抽身出来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回头看案,需要具备相当的经验,更需要律师运用战略眼光分析衡量案件。细枝末节不必纠缠,死死抓住关键问题不放手。辩护工作如同领兵打仗,战略战术都很重要。

2、要充分借用外力,律师的观点很重要,但是在法官看来,案例、著作中的观点等更为客观,更容易接受。比如本案,我找到了5个相似案例,打印划出重点,并将其中裁判要点等做成比对表格交法院,这些案例被法院原封不动的全部放到了判决书的“草料二维码”中,我甚为感动。借用外力还体现在运用好手头工具,偶尔一次,我在出差途中读随身携带的周光权老师《刑法公开课》一书,其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观点,正好适用本案,回石后我马上将该书交给法院参考,事实证明这种效果甚至优于在具体案件中做专家论证意见。

3、要充分重视书面交流的作用。我看到大部分律师都很重视面对面交流的作用,但是,恰恰相反,我的经验是书面交流更为重要!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资深法官建议年轻人要学会写文章,因为他们处理的80%-90%的案件,取决于律师写的书面材料,而大概只有10%左右才会取决于口头辩论。古代刀笔吏刀笔之下往往发生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效果。所以,对于律师们而言,笔尖即是刀,笔尖就是律师在诉讼战场最有利的工具。

4、辩护工作前移在罪名较多的案件中尤为重要。法院判决无罪是有巨大压力的,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所谓的受害人,一方面来自检方压力,比如本案中当事人有三个罪名,前期辩护人屡次以各种角度比如社会稳定、民企稳定等角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取保后,公司人员能够稳定且部分证据其可以自己取得。另外,在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分别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拿掉了两个罪名,这样到了法院阶段法官所面临的压力只有一个罪名,涉及国家赔偿等各方面压力相对较小。

【推荐理由】1.本案辩护律师注重审前阶段的辩护,辩护工作前移,并且最终得以将两个指控罪名抵挡在法庭之外,辩护效果显著;2.对于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的骗取贷款罪,在进行常规辩护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权威学术观点的运用,从法理上说服法官。该律师勤于刑法理论学习、善于敏锐捕捉有价值信息,勇于从法理方面说服法官,值得律师同仁学习。最终取得无罪的判决结果,亦难能可贵。3.可列为企业家产权类犯罪律师辩护作用的突出体现;4.案例的行文、格式、字数符合要求。 【专家评析】同意推荐理由,可推荐为精选案例
47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头条置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