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转让协议公证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2-18
申请人李某2008年3月以自然人身份在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了个人网店,后因李某无暇管理该网店,遂李某自2008年6月起将该店铺交由A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管理,但该网店在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变更注册人信息。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2008年3月以自然人身份在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了个人网店,后因李某无暇管理该网店,遂李某自2008年6月起将该店铺交由A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管理,但该网店在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变更注册人信息。陈某经过努力经营,现该网店业绩喜人,为使该网店日后能长久发展,陈某决定规范该网店的经营行为,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因此,陈某拟代表A公司向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正式申请将上述网店转让至A公司名下,李某表示同意配合办理。现应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李某、陈某(代表A公司)向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店转让协议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除小部分不需要进行登记外,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均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才能取得经营资格,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大部分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对于自然人店主来说,无非只有三种选择:1.关闭网店;2.自己将网店进行合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3.转让给有资质的公司继续经营。本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基于上述第3种情况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网店协议书公证。据了解,目前申请办理网店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一般都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以个人名义在网络经营平台注册的网店主,此类公证是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推行具有时效性的产物。

据李某与陈某(代表A公司)的陈述,公证员认为可为申请人就上述转让协议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或协议书公证,其中选取任一种公证形式均符合公证法的规定。本案中,经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且双方当事人均清楚此次转让网店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经过考虑,拟为申请人办理协议书公证,因为协议书公证这种实质性审查的公证形式更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双方的转让行为保驾护航。

(一)审查主体资格

1.本案例的网店转让协议中,甲方(李某)为网店注册人,乙方(A公司)为实际经营人。对于甲方(李某)主体资格的审查,公证员的审查重点在于:由李某本人在公证处现场登陆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的网店帐号,将后台注册信息打印出来,通过比对其身份证信息,确认李某人证一致;而对于乙方(A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公证员的审查重点在于确认陈某是否有代表A公司的权限:公证员审查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证员确认陈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陈某可以代表A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同时也没发现申请人双方的身份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公证员确认协议双方均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

2.是否需要征求李某配偶的同意

上述网店转让协议书中的甲方(李某)是自然人,是否需要征求李某配偶的同意也是公证员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网店既然可以转让,且对方也愿意出价,无可否认,网店在本质上是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如该网店注册时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有财产,在办理转让协议书公证时公证员要求李某的配偶到场亲自确认同意网店转让并无不妥;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本协议书公证中所涉及的网店转让金额不大,就本案而言,转让价格为一万元,而且电子商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夫妻分居两地的情况比较普遍,基于方便当事人及提高办证效率考虑,也可以采用电子确认方式让转让方的配偶对转让行为进行确认。

(二)协议的内容

1、本案例的网店转让协议模版由蘑菇街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公证员应注意审查协议条款中所输入的主体信息是否与后台所见的信息是否一致,提醒双方当事人核对所输入的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的准确性。

2、公证员审查了有无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有无逃避债务行为、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注意A公司章程中对买入行为是否有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4、提醒当事人在网店转让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提交给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变更登记,网店转让协议公证证明的是申请人双方对网店转让的意思表示,自签订协议起,网店虽然已经发生了转移,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公证员应尽到告知义务。

(三)其他要点

案例中,由于公证申请人双方在申办转让协议公证前已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经营、管理,为避免日后双方对网店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还应将此前的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声明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声明书的主要作用在于双方确认网店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发生的事实,例如注册行为发生时间,网店交接经营、管理的时间截点,权利义务转移的时间截点等等,公证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公证员经认真审查了当事人的资料以及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当事人出具了《网店转让协议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粤广荔湾第X号

申请人:

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

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封丘县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李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蘑菇街【XXX】转让协议》公证。

李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双方经协商自愿订立前面的《蘑菇街【XXX】转让协议》。双方均对前面的协议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书条款已详尽了解,无任何异议。

兹证明李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蘑菇街【XXX】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蘑菇街【XXX】转让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蘑菇街【XXX】转让协议》上李某的签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及其所盖的A公司印章属实。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推荐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除小部分不需要进行登记外,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均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才能取得经营资格,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大部分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对于自然人店主来说,只有三种选择:1.关闭网店;2.自己将网店进行合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3.转让给有资质的公司继续经营。目前申请办理网店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一般都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以个人名义在网络经营平台注册的网店主,此类公证是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推行具有时效性的产物。 【专家评析】本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基于上述第3种情况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网店协议书公证。办理公证更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双方的转让行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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