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年9月,江某清到广州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部从事建筑工作,主要负责墙面清理。10月17日,因防护模板断裂,致使江某清从6米高的洞口摔至地下室底板上受伤。经岳阳市人民二医院诊断多处骨折。2019年12月27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某清为工伤。2020年1月17日,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江某清为陆级伤残。江某清多次找广州某建筑公司解决受伤一事,而广州某建筑公司拒绝为其申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
2020年3月18日,江某清和其兄弟到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江某清系农民工,事项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即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日审批、当日指派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宁华承办该案。汤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梳理出案件脉络。江某清已有59岁,在工地上工作将近一个月,此次工伤需终身服药,腰部仍有四块钢板终身不能拿取,有两个女儿仍在就学需要抚养,其受伤后,在工地打工的妻子为照顾他已辞职,家中现在没有可持续经济收入。
受援人系外地农民工,在岳阳没有固定居所,加之疫情影响,为最大限度方便受援人,承办律师便让受援人回家,自己多次找建筑公司协商调解。多次协商未果后,承办律师告知江某清需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司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并已申报工伤,故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规定,可要求公司依法为江某清办理申报手续,并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经仲裁庭开庭审理,考虑到江某清的特殊情况和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与公司进行调解对江某清更为有利。庭后,承办律师又与公司进行沟通,最终公司同意支付173600元给江某清(包含江某清之前向公司借款36000元),并立即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且公司当时购买了补充工伤,也愿意配合申报,江某清可获得4-5万元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考虑到江某清家庭经济困难,又无经济收入,若按照法律规定其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只能领取到10%,调解可获得最大收益,便将其中利弊告知江某清,最终江某清同意调解。当日下午,仲裁院出具调解书,公司当场支付了7万元给江某清,剩余7万元在8月30日前支付。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对于江某清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中受伤的弱势群体自行维权有难度,是法律援助的重点人群。根据司法部印发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文件精神,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开通疫情期间法律援助“优先通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质量,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挺在前面,促进援诉对接、援调对接,引导受援群众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维权。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本着有利于受援人的原则,避免激化矛盾和减少诉累,坚持协商和解,庭前庭后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分两次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款,且受援人当场拿到50%的现金,解决了受援人的现实生活困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对于江某清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中受伤的弱势群体,自行维权有难度。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着有利于受援人的原则,坚持协商和解,庭前庭后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受援人的现实生活困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受援人江某青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中受伤,自行维权难度很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司法部印发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文件精神,开通疫情期间法律援助“优先通道”,及时引导受援群众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维权,通过庭前庭后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