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28
受援人何某,女,38岁,家住天津市河西区。2019年10月4日,何某带两个孩子与朋友结伴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某酷体育经营的室内主题游乐场游玩。当日13时许,由于工作人员动作指导不当、安全提示不足、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何某从3米多高的台子上跳下时右腿摔伤,当即被送往天津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何某右踝骨折、韧带拉伤。
【案情简介】

受援人何某,女,38岁,家住天津市河西区。2019年10月4日,何某带两个孩子与朋友结伴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某酷体育经营的室内主题游乐场游玩。当日13时许,由于工作人员动作指导不当、安全提示不足、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何某从3米多高的台子上跳下时右腿摔伤,当即被送往天津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何某右踝骨折、韧带拉伤。为此,何某经门诊治疗半年多时间,产生各项经济损失数万元。后何某找到某酷体育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对方对何某的诉求不予理会,直接拒绝赔偿。无奈之下,何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审查,何某持有低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游乐场因经营方安全保障不到位而摔倒受伤,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何某的援助申请,指派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玲办理该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何某取得联系,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据悉,事发当天,何某等人购买了娱乐项目的套票,其中包括蹦床项目。该蹦床有三米多高,下面铺有大海绵作为保护措施,游玩者需要从三米多高的台子上跳下。何某第一次尝试时,因没有经验不敢向下跳。游乐场内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指导何某动作要领,并帮助举起何某双臂。因何某表示害怕,该工作人员便建议何某找朋友来帮忙,并在何某朋友陶某到来后,让陶某从后面推何某,何某跳下后感觉腿被硬物磕碰,右踝和右脚异常疼痛,无法站立,后送医救治。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游乐场存在安全保障不足、工作人员指导方式不当的情况,应当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也告知何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何某对此表示认可。于是,承办律师帮助何某准备材料并代写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酷体育赔偿何某损失,并申请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鉴定,何某外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天津某医院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门票收费票据、视频光盘、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被告方提交了某酷蹦床公园的安全协议及现场照片。被告某酷体育认为,其已经提供了安全的娱乐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已在事前通过各种途径对何某娱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与说明,且何某已签署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承诺放弃就可能产生的损失向某酷体育提出赔偿;最后,何某的伤害系其朋友陶某的侵权行为所导致,应当由陶某来承担赔偿责任,若由某酷体育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易引发错误的社会导向。

针对被告的主张,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酷体育作为提供游乐设施的服务机构,属于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范畴,且被告作为从事蹦床这种具有较高危险性及安全风险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游乐设施、对娱乐设施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有专业人员对消费者的玩耍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在娱乐场所内派出足够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安全服务等,更需要对游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不能仅以顾客签署《安全协议》、张贴标语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二、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确保原告活动的安全:1、被告工作人员允许第三人站到跳台上,鼓励或至少放任第三人将原告推入海绵池;2、原告从跳台上跳入海绵池时,海绵池内没有足够的缓冲措施,致使原告受伤;3、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4、被告提交的《安全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上面并无原告签字确认,监控录像显示被告的售票员在现场只是草草与购票人对话,无法证明其对于重大安全风险尽到了提示或警示义务。综上,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对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告所述导致何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系案外人陶某,应由陶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某酷体育工作人员放任或鼓励陶某做出推搡行为,且何某受伤是由于场地设施未尽到有效防范危险发生何某所受伤并非陶某推搡形成,而是坠落于某酷体育设施内形成,故而主要责任应由某酷体育而非陶某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主张,认为在何某进行运动时,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登上跳台,更应禁止推搡,且何某被推下的平台处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何某在高空跳台处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而被告作为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事发后,工作人员亦未及时进行救助。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对何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何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蹦床”这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应了解自身技能及身体状况,对从高处往下跳这一明显具有危险性的动作应有一定的预见和判断,但其接受了朋友不规范的指导和帮助,从而造成受伤,因此何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酷体育承担何某损失70%的责任,赔偿何某损失共计26935.13元。

【案件点评】

本案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类案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何某的案件后,及时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维权。承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指出本案中被告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未能确保原告活动安全的情况,即使受援人签署了《安全协议》,但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条件。法院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周密搜集证据,仔细分析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使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被告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未能确保原告活动安全的情况,即使受援人签署了《安全协议》,但也并不能作为免责条件。法院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的办理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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