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违规违法减刑以案释法案例
任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于1994年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任某某监狱服刑期间,于1996年以“重大立功”为由被减刑二年六个月,同年9月释放。2003年4月,任某某因犯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年9月交付某监狱执行。2007年1月,该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先后在三所监狱服刑。2009年至2013年2月期间,该犯五次获得减刑,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7日,任某某涉黑涉恶团伙再次被群众举报,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彻查此案,2018年9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关于罪犯任某某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的相关证据。
【调查与处理】2018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任某某送达了依法纠正对其违规违法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任某某7次违规违法减刑均被依法撤销,法院决定对其恢复执行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1.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任某某数次减刑后,实际仅服刑9年9个月28天。根据刑法,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实际服刑时间显然突破了尺度。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警方查明,任某某以实际控股人身份成立多家公司,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掩护。还有意豢养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定立“效忠协议”,为其充当“打手”。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利用其过去犯罪的恶名,不断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手段,抢占商铺、强迫交易、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典型意义】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省纪委监委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也是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决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的一个缩影,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对打赢这场扫黑除恶攻坚战的信心。
【推荐理由】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省纪委监委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也是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决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的一个缩影,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对打赢这场扫黑除恶攻坚战的信心。 【专家评析】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具有重大意义,有黑扫黑、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对于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斩草除根,弘扬社会正气,本案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