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褚某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2022年9月19日,在XX县XX镇XX村大桥附近的褚某某家,罗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其妹妹罗某1被其妹夫褚某某殴打。经初查,2022年9月19日,家住XX县XX路村七组的褚某某与妻子罗某1在家中发生争执,随后褚某某掐住罗某1的脖子致使罗某1窒息死亡。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褚某某存在精神行为异常表现,故为办案需要,XX县公安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褚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据办案民警马某某反映:据调查,十余年前被鉴定人褚某某的母亲离家出走,褚某某便由其父亲照料,三年前其父亲去世,家中考虑无人照看他,遂在兄弟的操持下为褚某某娶了媳妇。在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被鉴定人表达能力尚好,但稍与常人有些差异,据周边调查情况反映,被害人罗某1智力不健全、为“五成人”,被鉴定人褚某某为“八成人”。
第二、据被鉴定人的大哥褚某某1反映:被鉴定人褚某某家中排行老二,小的时候我母亲抱着他时从我母亲的肩膀上摔落下来,当时昏迷了两天。他从小脑子不够用,八九岁了还和傻娃娃一样,在路上捡垃圾、石块,还吃垃圾,没上过学,虽然吃喝拉撒能自理,但反应比较迟钝,办事考虑不周全。随着年龄增长,日常生活完全可自理,但是谁和他说个什么就笑;骑摩托往沟里骑;别人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容易相信别人,被人家哄骗;算账一阵能算清,一阵算不清;有存折,但是需要到银行柜台取钱;多数时间能骑电动车在家附近活动;能分清亲戚之间的辈分关系。结婚前的一段时间表现还行,易在受到刺激后出现异常行为。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据2022年09月20日、09月21日、09月22日及09月30日被鉴定人褚某某的四次讯问笔录:被鉴定人能讲清其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称“自幼在家玩耍,适龄在XX县XX镇坪路村小学上小学,上完一年级就辍学了,辍学后在家放羊,20岁左右在外打工或在家务农至今。今年(2022年)八月初二与罗某1结婚。”“罗某1嫁给我之前还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招的女婿,她的第一任丈夫因病死亡了,第二次她嫁到了XX,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就离婚了,离婚后她就一直待在娘家,和我结婚的时候已经是第三次结婚了。我是第一婚。”关于其与被害人罗某1的夫妻关系,被鉴定人表述为:“找对象的时候我们关系很好,但是结婚之后我们的关系就不好了,结婚后罗某1就经常骂我,她嫌弃我懒、不干活、挣不来钱。”被鉴定人能清晰讲述自己被抓捕的经过:“我使用双手将我的妻子罗某1脖子捏住导致她窒息死亡,我在XX县的一个公园门口拨打110电话报警自首,在该公园门口我被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被XX县公安局民警带至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讯室内”,并称:“2022年9月19日中午时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XX县XX镇坪路村七组我家中,我将我妻子罗某1的脖子掐住导致她窒息死亡”,“我将我妻子掐死后,使用三轮车将罗某1的尸体拉到XX镇五营村东边,五营村东边有条河,我将罗某1的尸体拉到这条河东边的林带中的一个树坑处埋了”。
被鉴定人表示作案当天,“我意识清楚,我从来不喝酒,也没有吸过毒品”,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及心理疾病,其将自身作案经过叙述如下:“2022年09月19日前几天,我妻子罗某1帮我村褚某在XX县XX镇赊了一个手机,但是手机的充电器好像有问题,所以在昨天(2022 年09月19日)早上,褚某某2给我妻子罗某1打电话让罗某1把前几天帮她买的手机换掉,当时我在家里待着呢,我妻子罗某1就把这件事给我说了,并且让我给褚某某2去买一个手机充电器,我觉得太麻烦了所以没有答应。罗某1就生气了,当时一直在骂我,我没有理她。之后罗某1就去厨房(位于院子西侧)做饭了,她做饭的时候让我帮她洗菜,我就帮她洗了,洗完之后她嫌我把菜没有洗干净就又开始骂我。当时她骂了我很多难听的话,还说了我们过不下去了之类的话,因为当时她还在和褚某某2打微信视频,我气不过就把她的手机夺过来摔坏了。之后她就过来和我面对面撕打在一起了,当时她用双手抓住我的上衣衣领并且腾出她的右手在我的脖子右边挠了一下,我就用我的右手在她的左侧脸上扇了两巴掌。之后罗某1就闹着要回娘家,她拿着我摔坏的手机哭着从厨房跑出去后先到我家院子的东房里面拿了一个不用的旧手机,之后就往我家大门口的方向走,我追出去在离我家大门口两米远的院子内将罗某1的后衣领拽住并将她拽倒在地上。我将罗某1拽倒之后,罗某1还在哭着骂我,我就骑到罗某1的身上,我的屁股压在她胸部的位置上,然后我用我的双手掐住了她的脖子,罗某1当时就说不出来话了,(她)双手抓住我的双手手腕使劲往开掰,罗某1的双脚在地上乱蹬,但是我没有松手,我感觉我掐住她的脖子大概过了10分钟时间,我骑在罗某1的身上感觉罗某1已经不挣扎了,我就把罗某1松开了(被鉴定人在2022年9月22日讯问笔录中称‘我掐着她脖子5分钟左右发现她脸黑了,我有点害怕,就把我的双手从她的脖子上稍微松了一下,但是没有把手从她脖子上拿开’‘接着我又掐住了她的脖子直至将她掐死’)。然后我用我的右手食指在罗某1的鼻口处试探了一下,发现她已经没呼吸了,我又摸了一下她的手,感觉她的手已经凉了,我意识到她已经死亡了,我担心被别人发现就产生了将罗某1的尸体埋掉的想法。之后我就将停放在我家院内厨房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开到了大门口罗某1尸体旁边(当时电动车头向南,罗某1的头朝西躺在地上),然后我将罗某1抱起来,从三轮车的后门将罗某1装到了车上的车箱里,将罗某1装到三轮车车箱以后,我又返回到我家东房内取了一床红色的棉被,将棉被盖在了罗某1身上,然后在厨房里取了这辆电动三轮车的充电器和一个连着电线的插板放到了车上,之后就开着电动三轮车出门了。出门之后我先开着电动三轮车向南沿着我家门口的硬化路走到了银平公路上,之后向北路过三河镇小河村从银平公路东侧的一条硬化路上进去走到了XX县XX镇XX村的XX河,在这条河道上我看见一个水坝,水坝的东侧有一排林带,我就将罗某1的尸体拉到了河东侧的坝沿上,然后将罗某1的尸体连同她身上盖着的红色棉被一起抱下车,将裹着棉被的罗某1拖到了水坝东侧的林带处,把她的尸体连同红色棉被一起放到了一个树坑里,然后我又用双手将树坑旁边的一些泥土刨下来将罗某1的尸体理了(当时我埋罗某1的尸体的时候,罗某1的头朝东,脚朝西)。之后我就在旁边的水坝洗了手,然后蹲在我埋罗某1的地方抽了两根烟(金白沙),之后就开着我的电动三轮车原路返回了我家。”在处理完被害人尸体后,被鉴定人回到家中已经是当日下午一点多了,“我就换了一身西服,然后出门走到了银平公路旁坐了一辆走XX的公交车去了XX”,并称自己去XX的原因为:“我把罗某1杀了,所以我想出去散散心,因为我对XX比较熟悉,所以我就去了XX。”之后被鉴定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了一名卖淫女子,并与之相约在XX见面,于是被鉴定人在2022年9月19日当晚乘坐私家车前往XX县,并独自在XX县某宾馆住宿一晚,期间“我妹妹褚某某2给我打了电话,通话几分钟后挂了电话,后我岳母又给我打了电话,我跟我岳母说了几分钟后就关机睡觉了”。第二天退房后被鉴定人乘坐公交车到了XX县城里面,并在县城里面乱转,“转到一家五金店里面,花20元现金购买了一把刀子准备自杀”。之后被鉴定人在约定地点与卖淫女子见面并开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在付给该卖淫女子现金并退房后,被鉴定人又在街上乱转,“在这期间我妹妹褚某某2、我大哥褚某某1、我二叔褚某某3等人都打电话问我把罗某1埋在了什么地方,并且劝我投案自首,下午14时许,我就用我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接警员给我了一个号码,之后我拨通了派出所的电话后称‘我投案自首,我把人杀了’,派出所接电话的人问我在哪里,由于我不知道我所处的具体位置,我就在公园里随便找了一个男的,我让这个男的接电话后给派出所的人说了我的位置,我就站在原地等派出所的人员,大约过了2分钟后来了一辆警车,从警车上面下来了三个警察……之后我就被带到了XX县三河镇,之后民警要求我将他们带到我埋罗某1尸体的地方,我就指引他们到了XX县XX镇五营村东边我埋罗某1尸体的地方。”关于其杀害被害人罗某1的具体细节,被鉴定人表述为:在其掐死被害人罗某1的过程中,“罗某1的两只手抓住我的两个手腕使劲往开掰,但是她力气越来越小,双脚不停地在地上蹬,身体一直在扭动”,“因为我当时特别生气,我就想着要把她掐死,我也就没有想过对她进行施救”,“因为我害怕被别人发现,所以我就直接将她拉出去埋了”。而被鉴定人将被害人的尸体埋在XX县XX镇XX村东边河道的原因是:“之前我买蘑菇的时候经过那里,所以我知道那里的人比较少”“因为那边人比较少,(尸体)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其在被害人尸体上放置一床红色棉被是因为:“害怕被别人看见,所以我用红色的棉被将罗某1的尸体盖住了。”从被害人家到埋藏被害人尸体的地点共有“两条路”,而被鉴定人选择了人少的一条路,因为“不容易被人发现”。在被鉴定人掩埋了罗某1的尸体后,“我先是在水坝旁洗了手,然后在掩埋罗某1尸体的地方抽了两根烟”“另外我再观察一下罗某1是不是又会复活”,“之后我就回家了”。被鉴定人自述案发后自己还身处XX县时,其没有投案自首的原因为:“我当时想着躲一下,看能不能跑掉,不让公安机关将我抓住,最后我在永XX的时候,我哥、我妹、我二叔给我不断地打电话劝我投案自首,所以我在XX县投案自首了。”
第二、据2022年09月20日被害人姐姐罗某的询问笔录:“2022年09月19日22时25分,我母亲陈某某给我打微信视频说我妹妹罗某1和褚某某的电话她打不通,让我给褚某某和罗某1打电话问一下他们在哪里,电话挂了我就给褚某某和罗某1打了电话,但是褚某某的手机一直关机,罗某1的手机没有人接。之后我和我母亲一直给褚某某和罗某1打电话,褚某某的手机一直关机,罗某1的手机后来也关机了。今天凌晨1时许,因为罗某1和褚某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就让我母亲打电话报警了。凌晨三点多,我母亲给我打微信语音电话说她已经报警了,我和我母亲微信语音的时候,我妈说褚某某给我爸的手机打电话。我在微信语音里面听褚某某说他在XX省XX市呢,我母亲问褚某某‘罗某1在哪里’,褚某某说罗某1和他昨天15时许在XX镇商业街买东西的时候跑了,他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他没有找,他坐私家车走XX市了。我母亲给褚某某说她已经报警了,褚某某没有说话,我母亲给褚某某说打微信视频说,然后电话就挂断了。之后我母亲和褚某某微信视频,视频结束之后,我母亲和我微信视频说褚某某确实在宾馆里,但是不知道在哪个宾馆,也不确定在不在XX市。我母亲还问褚某某有没有打罗某1,褚某某说在脸上打了两巴掌。后面XX派出所民警让我母亲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我也开车从XX市XX区家中到XX派出所了。凌晨4点我到XX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帮我们调取了XX沿路的监控但是没有看到,由于比较晚了,我和我母亲先回家了。早上9点多,我到褚某某家里找罗某1去了,但是罗某1没有在,我看见褚某某家中有监控摄像头,我就找XX镇岔路口拉网的人过来把监控摄像头里面的内存卡取出来,我们把内存卡的视频看了,监控视频中显示2022年09月19日11时许,罗某1被褚某某从她家厨房里面打出来了,罗某1被打出来后进了他们的婚房里面不知道拿了个什么东西出来了,到院子里面监控被树挡住了,我只听见褚某某打罗某1的声音,当时我们看视频的时候我母亲就晕过去了,我们再也没有看后面的视频,我们就把视频送到派出所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罗某1和褚某某是2022年08月28日(老历八月初二)结婚的,罗某1是三婚,褚某某是头婚,结婚后3天罗某1因为褚某某不洗澡吵过架,我感觉我妹妹罗某1不喜欢褚某某,两个人的夫妻生活也不和睦”;“我听褚某某的三妈说,褚某某和罗某1之前吵架的原因是罗某1认了个干姐叫褚某娟,褚某娟一直来罗某1家,她俩不在一起的时候还打微信视频,他三妈给我说可能是因为褚某娟一直叫罗某1出去的原因,(罗某1)才让褚某某给打了”。其还反映:“褚某某的精神状态好着呢,平时和我们交流很流畅,我听褚某某邻居说褚某某人也老实,只是不识字;罗某1的智商只有五六岁,精神状况好着呢,平时和我们说话能正常交流,生活也能自理。”
第三、据2022年10月19日被鉴定人周边知情人询问笔录:(1)被鉴定人的叔叔褚某静:“褚某某超着呢(方言,智力有问题),性格比较温顺,人也比较蔫;他平时在村里表现很好,比较乐于助人,谁叫他干活他都不推辞,村里人都比较喜欢他;他没有和人发生过冲突,他从来和别人不打架”;但被鉴定人褚某某和被害人罗某1“两个人的智力都有问题”。(2)被鉴定人的叔叔褚某琪:“褚某某是我们坪路村的护林员,干护林员有五六年了,另外自己还种地,平时家里养了鸽子和兔子”;“褚某某平时很勤快,老实娃娃,作为护林员工作很认知”;“褚某某还不到一岁的时候,褚某某的母亲不小心将褚某某从她肩膀后面摔下去了,当时褚某某头部着地了,当时褚某某的鼻子、耳朵就流血了,拉到医院后经过检查褚某某的七窍都流血了,当时大夫说褚某某的脑子因为摔了这么一下,脑子和正常人不一样了”,“褚某某跟正常人不一样的地方具体表现为说话方面,说话东一句西一句,脾气大得很,很犟”。(2)被鉴定人的堂妹褚某义:“褚某某和罗某1结婚后关系应该还可以,就是罗某1比较爱唠叨,有时候爱骂褚某某”,“罗某1是XX县三河镇坪路六组的人,她在和我堂哥褚某某结婚前已经结过两次婚,她的腿上好像有什么病,走路比较慢,有点智障,嘴里爱唠叨得很,她平时一直玩快手直播,在她的快手直播间里给别人唠叨说我堂哥褚某某懒得很,有时候也在直播间骂褚某某”;“褚某某人好呢,在我们村也比较受欢迎,平时不论村委会还是村里人叫他帮忙他就去了。但他有智障,平时反应有点慢,有时候正干活呢就大声乱唱,有时候正常待着呢,也就突然大声乱唱乱喊,另外他脾气很犟,别人要是说他的话他就和别人吵起来了。”(4)同村人褚某学:“褚某某表现一直好着呢,乐于助人,经常帮别人干活,和村里人平时也不发生争执,村里人也比较喜欢他,只是他的智力有点问题;他性格比较温顺,我没有见过褚某某发火”,“褚某某没有暴力倾向,平时对我们也比较有礼貌,只是智力发育不健全”,“他自己种了十亩地,另外他还给我们村当护林员”。
第四、据2022年10月20日被鉴定人周边知情人询问笔录:(1)被鉴定人的妻弟罗某:“褚某某的精神智力都正常,是一个正常成年人的精神和智力,平时表现都很正常,脾气和性格都很温和,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褚某某平时会去打零工,也有几亩地种了农作物,这是罗某1和褚某某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2)被鉴定人的岳父余某:“褚某某身体健康,但他智力不好,反应比较慢,我记得有一次我给他家贴瓷砖,当时我只贴四片瓷砖,我让他去和一点灰,本来四片瓷砖用一点点灰,但他却和了一大堆灰,所以他的智力和反应都不行。”
第五、据2022年10月22日被鉴定人居住地村党支部副书记张某贤:“褚某某智力比较欠缺,有时候说话和正常人一样,有时候就犯病了,具体表现就是有些犟,如果不顺着他的意思来的话就会表现比较激动,我们平时对褚某某比较照顾,所以褚某某也没有什么过激行为。”
第六、据2022年11月11日被鉴定人的哥哥褚某某1的询问笔录:“我弟弟褚某某今年38岁,是1984年出生,小名叫强强,他在一岁多的时候摔了一跤摔到了头,所以他大脑稍微有点问题。因为摔了头之后智力和精神都不是特别好,比起正常人还是差很多,从小就只上过一年级。他脾气挺好的,我们坪路村里人都认为他人还挺好的,谁家叫去帮忙或者干活他都会很乐意。他平时在家就种地,偶尔出去打工挣点钱,但是在生活中没有跟任何人都没有发生过争执或者有过矛盾。2022年08月28日,褚某某自己找了一个名叫罗某1的女人(智力也不太正常)准备结婚。婚后我听说褚某某就和罗某1一直因为手机的事情发生争吵,我听罗某1的父母亲说罗某1特别重视自己的手机,不让别人碰自己的手机。罗某1还在手机上跟其他的男人聊天,还跟村里一个叫褚某娟的女人(精神智力也不太清楚)经常一起聊天,而且褚某娟还给罗某1说褚某某的坏话,褚某娟对罗某1说:褚某某懒、人没有文化还有其他的一些坏话。这些都是我从手机快手上看到的。罗某1经常在手机快手上直播,罗某1给我经常打电话说褚某某不洗脚、不洗碗,懒得很,我一直好好劝导两个人让在一起好好生活。一直到2022年9月19日褚某某和罗某1因为手机的问题吵架了,褚某某把罗某1的手机摔了,之后罗某1就开始哭喊大闹准备出门离开,褚某某就在和罗某1的争吵中把罗某1掐死了。”
【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可,检查合作,无做作、视觉回避表现,问答切题,说方言且语速较快,在提问下能表述自己的基本情况,称自己名叫“褚某某”“38岁”,家住“XX镇坪路村七队”,家中“兄弟三人,我哥在XX,弟弟在XX”,“我妈先走了(离家出走),后来父亲也走了(去世)”。称上学只上过“一年级”,“后来念不进去了”,不上学后“种地,后来保护园林”。种地的活,“我一个人种”,种了“十亩地”,并能说出“玉米4月份种,10月份收”,种地能挣“一两万”,当检查者说及“做农民是老把式”时,被鉴定人能笑着表示同意,称其护林员的工作干了“四年”,具体工作就是“捡个垃圾啥的”,“一个季度工资2500元”,“一年能挣两万”。除了在家种地,“可以”一个人“坐面包车”去XX,知道从其住地到XX约“2小时”,路费为“10元”。关于其是否有朋友,被鉴定人称“有”,“是别的队上的,姓刘,平时就聊个天。”被鉴定人称平时“爱抽个烟”,“每年收入2~3万”,但“没存下”“钱都用来抽烟、耍麻将了”,还用来玩“抓麻子(一种扑克游戏)”。自诉平时性格“好着呢”“与人不吵架”,平时脾气也“不大”。未查及幻觉及妄想症状,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
智能检查:一般常识尚可,知道一年有“360天”“12个月”,提示下说出一年有“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知道自己是“汉族”,能回答出汉族人在清明节的传统是“上坟”,称八月十五时“月饼和肉都吃”,元宵节是“正月十五”“吃元宵”,知道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但“不知道”劳动节的具体日期;能正确说出五种水果为“苹果、橘子、香蕉、桃子、杏子”及五种蔬菜为“韭菜、白菜、油麦、菜、大白菜”。计算力稍差,知道一袋面粉为“50斤”“100块钱”;一条其常抽的金白沙烟原为“12元”,“现在涨价了,13元”,买一条该香烟需要“130元”,给200元要找回“70元”;一斤韭菜2.5元,买3斤需要“7.5元”,给20元应找回“16.5元”,经检查者反复提示,被鉴定人仍称找回“16.5元”,于是检查者问其给10元钱买3斤韭菜应找回多少钱,能正确回答为找“2.5元”。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能力稍差,问其山羊和绵羊的区别,被鉴定人称“山羊坏得很,山羊长角”,检查者追问绵羊长胡子对吗,被鉴定人称“绵羊不长,山羊长”;问其一斤苹果和一斤梨哪个重,被鉴定人先回答“梨重”,当检查者提示二者都是一斤时,被鉴定人又称“苹果重”,当检查者再次提示时,被鉴定人最终回答“一样重”,后又问其一斤棉花和一斤铁哪个重,被鉴定人能正确回答为“一样重”;能说出成语过河拆桥的字面意思为“过了河就把桥拆了”,不能说出该成语的寓意。记忆力未见明显异常。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自诉其与妻子“关系好着呢,就因为她说了一句话”,“她让我去买充电器,外面下雨我不想去,她就说不想和我过了,我打了她两巴掌,她要拿着手机回娘家,我对她说‘你要从这个门出去,我就把你掐死’,但她仍骂着说要回家”。被鉴定人表示案发当时自己“冲动了”,说要掐死被害人只是为了“吓唬她”,其掐死对方的行为系“失手”,并表述“自己想到她不和我过了,大不了再找一个”。对其作案细节描述如下:被鉴定人掐了被害人的脖子“十分钟”“中间没松手,(后来发现)她脸都黑了,我用手试了一下,她没气了,手也凉了”。之后被鉴定人“骑三轮车拉着(尸体)埋了”,“埋在了河边,埋的近了会被发现”,并称其埋尸体的地方“没人去”;其在使用电动车拉运尸体时在尸体上盖被子的原因为:“开的三轮车,会被人看见。”而自己带着三轮车充电器出门的原因为:“怕路上三轮电动车没电。”被鉴定人称自家院子里有“联通公司安装的”监控。关于自己被捕的经过,被鉴定人称:“我自己打110自首的”,“我在XX买了刀子准备自杀,我哥给我打电话,我就把我犯案子的事给他说了,当时家里(其他人)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接。”关于自首和逃跑被捕哪个罪刑更重,被鉴定人称:“跑了被捕更重”,“我之前不知道,是(后来)公安告诉我的”,还表示“自首好”。知道自身行为“犯法”,而且“(罪行)严重呢”,自称“要坐五六年牢”,但具体情况“法院还没判呢”。关于自身作案行为如何处理,被鉴定人表示“那就等着(法院判刑)”。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XXXX医院心理测验室建议:用于伤残鉴定及司法鉴定时要警惕被试有意夸大损伤,请结合临床、家庭和有关背景评估):四合一智商45。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XXXX医院鉴定科):43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XXXX医院头颅CT(XXXX医院放射室,检查号:CT0000XXXX):头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4)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请结合临床。
(5)脑电地形图报告(XXXX医院脑电地形图室):大致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据被鉴定人周边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褚某某还不到一岁的时候,意外摔伤头部,后智能发育受阻,同村人员评价其为“超着呢(方言,智力有问题)”,但同时评价被鉴定人“性格比较温顺”,“比较乐于助人,谁叫他干活他都不推辞,村里人都比较喜欢他;他没有和人发生过冲突,他从来和别人不打架”。“褚某某是我们坪路村的护林员,干护林员有五六年了,另外自己还种地,平时家里养了鸽子和兔子”,“平时很勤快,老实娃娃,作为护林员工作很认真”。“褚某某跟正常人不一样的地方具体表现为说话方面,说话东一句西一句,脾气大得很,很犟”;“平时反应有点慢,有时候正干活呢就大声乱唱,有时候正常待着呢,也就突然大声乱唱乱喊,另外他脾气很犟,别人要是说他的话他就和别人吵起来了。”被鉴定人的哥哥也表示:“褚某某从小脑子不够用,八九岁了还和傻娃娃一样,在路上捡垃圾、石块,还吃垃圾,没上过学,虽然吃喝拉撒能自理,但反应比较迟钝,办事考虑不周全。随着年龄增长,日常生活完全可自理,但是谁和他说个什么就笑;骑摩托往沟里骑;别人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容易相信别人,被人家哄骗;算账一阵能算清,一阵算不清;有存折,但是需要到银行柜台取钱;多数时间能骑电动车在家附近活动;能分清亲戚之间的辈分关系。结婚前的一段时间表现还行,易在受到刺激后出现异常行为。”提示被鉴定人幼年头部受伤,智能发育受阻,反应慢,思维方式简单,间断出现怪异言行,但其日常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尚可,社会功能轻度受限。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可,检查合作,无做作、视觉回避表现,问答切题,说方言且语速较快,在提问下能表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自称上学只上过“一年级”,“后来年不进去了”,不上学后“种地,后来保护园林”。未查及幻觉及妄想症状,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智能检查:一般常识尚可,计算力稍差,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能力稍差,记忆力未见明显异常。虽韦氏成人智力测试IQ为45,但结合影响智力因素的社会功能评估结果及其检查时的配合程度,综合评定其为轻度智能损害。
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如下诊断要点:(1)被鉴定人幼年头部受伤,智能发育受阻,反应慢,思维方式简单,间断出现怪异言行,但其日常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尚可;(2)发育受阻呈持续性病程至今;(3)社会功能轻度受限;(4)鉴别:①鉴定检查未发现脑器质性疾病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②未发现被鉴定人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也无其他特殊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褚某某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要点。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能详细陈述自身的作案行为,其在案发前因没有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去购买手机充电器,致使被害人罗某1一直对被鉴定人进行谩骂,“当时她骂了我很多难听的话,还说了我们过不下去了之类的话”,之后因被鉴定人“气不过”,“就把她的手机夺过来摔坏了”,后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因“罗某1闹着要回娘家”,被鉴定人将被害人罗某1拽倒在地上后,“罗某1还在哭着骂我”,“我就骑到罗某1的身上,用我的双手掐住了她的脖子”,“我掐着她脖子5分钟左右,发现她脸黑了,我有点害怕,就把我的双手从她的脖子上稍微松了一下,但是没有把手从她脖子上拿开”“接着我又掐住了她的脖子直至将她掐死”。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时意识清晰,存在明确的现实因素,现实检验能力尚好。
2.被鉴定人称“因为我当时特别生气,我就想着要把她掐死,我也就没有想过对她进行施救”,之后“因为我害怕被别人发现,所以我就直接将她拉出去埋了”;关于掩埋尸体的地点,“之前我买蘑菇的时候经过那里,所以我知道那里的人比较少”,“因为那边人比较少,(尸体)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其在被害人尸体上放置一床红色棉被也是因为:“害怕被别人看见,所以我用红色的棉被将罗某1的尸体盖住了。”从被害人家到埋藏被害人尸体的地点共有“两条路”,被鉴定人选择了人少的一条路,因为“不容易被人发现”。在被鉴定人掩埋了罗某1的尸体后,“我先是在水坝旁洗了手,然后在掩埋罗某1尸体的地方抽了两根烟”“另外我再观察一下罗某1是不是又会复活”,“之后我就回家了”。被鉴定人自述案发后自己还身处XX县时,其没有投案自首的原因为:“我当时想着躲一下,看能不能跑掉,不让公安机关将我抓住”。说明被鉴定人对掩埋尸体的地点有明确的选择性,在处理被害人尸体时存在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
3.被鉴定人称“是我自己打110自首的”,“我在XX买了刀子准备自杀,我哥给我打电话,我就把我犯案子的事给他说了,当时家里(其他人)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接。”其知道自身行为“犯法”,而且“(罪行)严重呢”,后经公安机关告知,也明白相对于投案自首“跑了被捕更重”,还表示“自首好”。关于自身作案行为如何处理,被鉴定人表示“那就等着(法院判刑)”。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存在一定的认识。
综上,被鉴定人褚某某在2022年9月19日涉嫌故意杀人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存在,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支持此分析意见。
【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褚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被鉴定人褚某某在2022年9月19日涉嫌故意杀人案中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