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看高利贷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06
当事人王某和李某均为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2020年3月11日,王某因养鱼购买饲料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据:“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2%。借款人王某。2020年3月11日。”李某实际给付王某现金26000元,4000元作为利息并直接扣除。王某答应李某在麦前全部偿还。可是进入夏季后,由于天气炎热、鱼池缺水缺氧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和李某均为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2020年3月11日,王某因养鱼购买饲料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据:“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2%。借款人王某。2020年3月11日。”李某实际给付王某现金26000元,4000元作为利息并直接扣除。王某答应李某在麦前全部偿还。可是进入夏季后,由于天气炎热、鱼池缺水缺氧,王某鱼塘损失惨重,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麦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便到当地司法所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依法依规进行调解,最终王某偿还李某27560元。

【调查与处理】

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制定了详细调解方案,预约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7月23日,当事人王某来到司法所,表示同意偿还借款,同时又提出抗辩:30000元只用三个多月,扣除4000元利息太高,并表示只愿偿还本金。李某则以借条上写的借款数额30000元、月利息2%为由,坚持让王某偿还31800元。找到矛盾焦点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对背”调解。工作人员首先向李某讲明借款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表示让步。然后又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说。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按照实际借款额26000元、月利息2%、借款3个月计算本金及利息,王某通过亲友凑齐27560元,当即归还李某,此次纠纷得到解决。

【法律分析】

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当事双方通过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解决了矛盾纠纷,但仍有几个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王某和李某所签订的借据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和李某二人约定的月利息为2%,显然没有超过年利率24%。所以,单从字面上看,借据有效。

二是李某在放贷和“讨债”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此次纠纷中,借据上写明借款额是30000元,但李某实际借给王某26000元,扣除4000元作为利息,在司法所调解时,李某又主张让王某偿还31800元,李某存在三处违法情形。

首先是收取“砍头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李某直接扣除4000元作为利息的行为实际就是收取“砍头息”。

其次是涉嫌“高利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2020年我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显示,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年利率为4.35%。李某扣除4000元做利息,实际月利率达4.4%,换算成年利率为53.3%,显然已大大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35%的4倍。

再者是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主张权益。虽明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但在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通过实际履约行为的方式变更了借款金额支付的数量,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变更。所以李某仍按30000元主张权益,显然不合理。

关于高利贷及“砍头息”,在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和利息。

三是王某是否可以只偿还本金。从借款过程分析,虽然借据上表明借款金额30000元,但李某实际给付王某现金26000元,显然李某主张王某偿还30000元本金,显失公平。从借条月利息2%分析,年息即24%,没有超过年息法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返还利息。”根据本法规定,贷款人李某只能按实际借款数额向王某主张权利,同时返还利息。因此,按照李某诉求,王某只能返还李某本金26000元,而不是30000元;同时返还3个月利息26000*2%*3元,即1560元,而不是30000*2%*3元,即1800元。按照法律规定,王某返还李某本息共计27560元,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在少数,故本案也具有一定教育意义。当事人双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说明司法所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不但降低了当事人双方解决矛盾的成本,也从一定程度上取得“一件事教育一大片”的效果。俗话讲:“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此案例中涉及到的借据、约定利率、“砍头息”等问题,也是我们在以后生活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推荐理由】案例当事人双方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说明司法所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不但降低了当事人双方解决矛盾的成本,也从一定程度上取得“一件事教育一大片”的效果。

【专家评析】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在少数,故本案也具有一定教育意义。另外此案例中涉及到的借据、约定利率、“砍头息”等问题,也是在以后生活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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