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民事纠纷所涉书证是否存在烧损拼凑进行文书鉴定案
一审原告栾某称:2016年2月17日与被告李某、褚某签订的金额为“221万元”的“借据”系2011年4月16日、2014年1月9日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40万元)与利息的合计结果,诉请被告予以归还。被告认为双方以前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上述“221万元”借款属于新借款,并没有实际履行,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6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21万的“借据”表面看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但实际是重新出具“借据”将前期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过程,并非新的借贷关系,原告无需履行再向被告支付借款义务。故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1万以及逾期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并提交声称系原告于2015年3月8日出具的《收条》原件、复印件及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原件经烧损重新拼接形成,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内容完整),其内容载明至该时间节点为止与原告债务全部结清。原告对《收条》真实性提出质疑:虽然《收条》原件上落款签名系本人笔迹,签名处指印系本人所捺,但落款签名及指印处的纸张碎片是从其他文件上截取后再与《收条》上其他内容拼凑而成,两者不是同一纸张整体分离形成,并且复印件亦为拼凑后复印形成,照片为复印件拍摄形成。
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委托本院对上述《收条》原件(检材1)、复印件(检材2)、照片打印件(检材3)行进鉴定,具体鉴定要求如下:(一)检材1《收条》落款处留有“栾某”签名及指印的纸张碎片与留有内容及“收款人 2015年”字迹的纸张碎片及留有“月8日”日期字迹的纸张碎片是否同一张纸整体分离形成。(二)检材1《收条》与检材2、检材3《收条》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本案的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本院《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
【鉴定过程】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和《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本鉴定借助EZ4D体视显微镜、Axio Imager Vario 材料显微镜和VSC6000文检仪等仪器进行检验。
经检验,检材1为灼烧损坏文件,由三张独立的纸张碎片黏贴固定形成,分别为:留有内容及“收款人 2015年”字迹的纸张碎片,留有“月8日”日期字迹的纸张碎片和留有“栾晓红”签名及指印的纸张碎片,以上纸张碎片依次简称为检材1-1、检材1-2和检材1-3。其中,检材1-1面积最大,中部有两处长条形灼烧痕迹,右下方为不规则缺口,边缘有灼烧痕迹;检材1-2面积较小,黏贴于检材1-1落款“2015年”日期字迹之后,边缘有灼烧痕迹;检材1-3面积最小,黏贴于检材1-1落款“收款人”字迹之后,边缘有灼烧痕迹,衬底纸张也有灼烧痕迹,应为黏贴后形成。检材2为《收条》复印件;检材3为《收条》照片打印件。
检验发现,检材1上的手写字迹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其中检材1-1上内容及“收款人 2015年”字迹与检材1-2上“月8日”字迹的墨迹色泽、笔痕特征表现一致,与检材1-3上“栾晓红”签名的墨迹色泽、笔痕特征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
检验发现,检材1-1和检材1-2纸张碎片上留有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的周期性点阵暗记,周期性点阵区域横向约1.5cm,纵向约0.8cm,面积约1.2cm2;周期性空白区域横向约1.9cm,纵向约1.0cm,面积约1.9cm2。检验发现,检材1-3纸张碎片的横向长度约3.2cm,纵向长度约1.3cm,面积约4.2cm2,远大于检材1-1和检材1-2上周期性空白区域的面积。检验还发现,检材1-3纸张有折皱痕迹,而检材1-1纸张的对应水平部位无同类折皱痕迹。
【分析说明】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检材1-1和检材1-2纸张碎片与检材1-3纸张碎片不是同一张纸整体分离形成。
检验发现,检材2上的内容及落款处“收款人 2015年”字迹与检材1-1上的对应字迹能够完全重叠,故前者是由后者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2上的“月8日”字迹与检材1-2上的对应字迹能够完全重叠,前者是由后者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2上的“栾晓红”签名及指印与检材1-3上的对应签名及指印能够完全重叠,故前者是由后者对应签名及指印复制形成。
检验发现,检材3上的内容及落款处“收款人 2015年”字迹经等比例放大后与检材1-1上的对应字迹重叠较好,故前者是由后者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3上的“月8日”字迹经等比例放大后与检材1-2上的“月8日”字迹重叠较好,故前者是由后者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3上的“栾晓红”签名及指印经等比例放大后与检材1-3上的对应签名及指印重叠较好,故前者是由后者对应签名及指印复制形成。部分检验图片见附件。
【鉴定意见】(一)检材1《收条》落款处留有“栾晓红”签名及指印的纸张碎片与留有内容及“收款人 2015年”字迹的纸张碎片及留有“月8日”日期字迹的纸张碎片不是同一张纸整体分离形成。
(二)检材2《收条》上的内容及落款处“收款人 2015年”字迹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2《收条》上的“月8日”字迹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2《收条》上的“栾晓红”签名及指印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签名及指印复制形成。检材3《收条》上的内容及落款处“收款人 2015年”字迹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3《收条》上的“月8日”字迹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字迹复制形成;检材3《收条》上的“栾晓红”签名及指印是由检材1上的对应签名及指印复制形成。
图1(检材1概貌图) 图2(检材2概貌图)
图3(检材3概貌图)
图4(检材1暗记特征检验图1)
图5(检材1暗记特征检验图2)
图6(检材1-1-抬头“条”字显微检验图) 图7(检材1-2-正文“款”字显微检验图)
图8(检材1-3-落款“款”字显微检验图) 图9(检材1-4-落款日期“日”字显微检验图)
图10(检材1-5-落款处“栾”字显微检验图) 图11(检材1-6-落款处“红”字显微检验图)
图12(检材1文检仪检验图)
图13(检材1(黑色)-检材2(红色)重叠检验图)图14(检材1(黑色)-检材3(红色)重叠检验图)
【推荐理由】本案是典型的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涉及民事纠纷,本案例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鉴定内容详实,论证严密,方法准确,同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