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哄抬物价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田某是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期间,田某旗下的药店将进价为1.5元/只的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为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2月,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加价售卖口罩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指派公证员及助理随同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地点。监管局计算机技术人员在公证员提醒下对存储该数据的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对该公司销售软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将提取到的数据存储到其携带的证据保全专用硬盘中,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现场制作工作笔录,提取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存储电子数据的硬盘封存后交由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保管,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依据公证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管局对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严、从快、从重给予了处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但能为执法者的行为增加了公信力,还能为他们规避了执法风险,解决后顾之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的利器逐渐被人民认知和使用,故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20)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住所:某某街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某某街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某某街某某路。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为搜集证据的需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向我处提出申请,采取摄像、拍照的方式,对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软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办理该公证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谭某及摄像人程某、照相人沈某某、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许某某(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佟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计算机操作人员)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一同来到位于吉林市某街某路的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房间(某医药公司服务器所在房间),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谭某的监督下,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的计算机操作人员王某某将吉林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软件中的电子数据提取到其自身携带移动硬盘中,电子数据提取结束后本公证员将上述移动硬盘进行封存后交由陈某保管。摄像人程某、照相人沈某某分别对该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共拍摄照片14张,并将摄像的整个过程储存于DVD光盘中,本公证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见证人王某某(某医药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某(某医药公司负责人)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陈某、许某某、王某某、佟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14张为现场拍摄洗印所得,所附光盘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而成,均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底片及录像数据均保存于我处。
附:《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详见附件第1-2页。
现场拍摄打印照片复印件14张,详见附件第3-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推荐理由】保全证据公证不但能为执法者的行为增加公信力,还能为他们规避执法风险,解决后顾之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的利器逐渐被认知和使用,故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专家评析】在疫情期间,公证处提供此项固定哄抬物价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不仅为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增加公信力,规避执法风险,还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遏制了时长的不法行为,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公证守好法律底线、积极承担和会责任的担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