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8-31
本案历时1年6个月,最终,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776387.37元(包括医疗费16042.65元、误工费1204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0元、营养费24750元、护理费1915987元、残疾赔偿金737904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5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及鉴定出诊费8000元,扣除公司已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某自2009年起一直在天津市某公司工作,2014年4月该单位退休后保持原待遇继续返聘。2018年7月20日下午15:30左右,张某某工作时,在车间晕倒。随后被送往天津市医大某附属医院抢救,因高烧、昏迷不醒等严重症状,直接由急诊送入ICU病房抢救,诊断为热射病(重度中暑),昏迷6天,苏醒后做气管切开术。随后陆续转到某环湖医院、医大某总医院、某中医院等作康复治疗,12月6日出院回家。过年期间,张某某由于气管狭窄、喉部水肿多次导致生命危险,期间还曾送往天津某医院急救。2019年春节后,张某某办理了残疾证,定为一级残疾。

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少量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后续费用。张某某家庭难以负担巨额的护理费和治疗费,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4日来到天津市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9月16日指派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陈培淋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鉴于张某某身体不便,主动去张某某住所,向张某某的儿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听取家属意见和对案件处理的诉求。陈律师指出此案的几个焦点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在安全生产方面和职业病等卫生方面存在违法行为;2.关于张某某所患的热射症是如何造成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过错分配问题。

同时,结合受援人实际情况,陈律师分析认为:1.鉴于张某某已经退休,以工伤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2.张某某已经瘫痪在床,丧失了行为能力,应该先为张某某认定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一起出庭应诉;3.为保障张某某的后续治疗,先争取诉前调解,为张某某争取部分医疗费;4.如果调解不成,需要向西青区卫健委和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的调查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也有利于原告方取证。

鉴于热射症是一个少见病症,患病的人多处于植物人状态,陈律师通过查阅法律规定和该病症的相关资料,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明确热射症是第六大类第一项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但因为患有热射症的病人存活率不到10%,有关热射症的判例极少,且与热射症相关的判例多为死亡。陈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多参照其他一级伤残,比如植物人的判例。

2019年9月中旬,陈律师代受援人到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此间,陈律师多次与被告方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一直推脱,最后一次沟通时,明确表示更愿意承认判决,不承认调解书。期间,陈律师通过网上投诉的方式,希望西青区卫健委和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一审过程中,陈律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西青区卫健委对该公司处罚的调查案卷,以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并确定张某某受害与之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陈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期限”进行鉴定,以确定相关赔偿金额。

庭审中,某公司不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还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某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对此,承办律师指出:公司的工作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某受害确系公司造成。首先,公司未为员工配发适季的工服,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一年四季均要穿着长袖、不透气、不符合GB规定的工服。其次,公司安排张某某从事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但未依法为其进行健康检查,亦未对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最后,鉴定报告对张某某受害前后身体状态有详细描述,其在出事前后均在该公司工作,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高温工作引发职业病,结合西青区卫建委对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更能证明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历时1年6个月,最终,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776387.37元(包括医疗费16042.65元、误工费1204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0元、营养费24750元、护理费1915987元、残疾赔偿金737904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5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及鉴定出诊费8000元,扣除公司已支付134128.08元)。本案已于2021年2月执行完毕,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复杂,诉讼时间跨度较长、证据繁多,所涉职业病、具体操作、费用支付等,均无太多的现成机制和先例可循。但法律援助律师另辟蹊径,从公司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突破口,确认案件事实、受援人受害的因果关系等,使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的办理对类似案件的承办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推荐理由】本案案情复杂,所涉职业病较为罕见,承办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从公司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突破口,确认案件事实与受援人受害的因果关系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都有较好的启发示范作用。 【专家评析】援助律师在本案中做法可圈可点,一是鉴于受援人退休人员身份,以工伤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援助律师巧妙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二是有预见性地对被告方进行举报投诉,为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证据;三是从公司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突破口,确认了案件事实与受援人受害的因果关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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