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道路运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A运输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运输数量、承运起止地点、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第六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同签订后,A运输公司承接了该水泥厂的水泥运输业务。2018年9月,水泥厂矿运车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019年4月,A运输公司收到水泥厂的业务联系单,称因A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引发事故,未来可能会被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而且此次事故给水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解除与A运输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A运输公司书面回复水泥厂,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发生争议,A运输公司遂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2、本案仲裁费由水泥厂承担。水泥厂辩称:A运输公司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双方的合同已解除,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庭审辩论中,A运输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有效,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汉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继续履行2016年1月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在本案中,没有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仲裁庭考虑到自2016年1月1日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已三年有余,均未发生过纠纷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且A运输公司目前仍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水泥厂的生产经营,维持合同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经营,故依法裁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结语和建议】在本案中,水泥厂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行使了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要注意: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5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推荐理由】案例在民商事领域具有典型性,具有普遍借鉴意义。案情叙述流畅,解读专业清晰,意见建议参考价值较高。<专家评析>=该案例逻辑清晰、 论证充分,充分体现了仲裁在高效专业化解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