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违法排放危险废物企业存放储罐残留物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在大通湖北洲子镇永兴村原金北顺纸厂查处一起涉嫌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该企业现已停产,但是仍有黑色废水(伴有白色气泡)通过东风闸处的排污口排入洞庭湖。据调查,2018年11月10日8时许至2018年11月12日,姜喜全、孙琦将原金北顺纸厂内储有黑液储存罐的阀门全部打开,排出其中的液体,累计排放2个大罐体、4个小罐体内的全部黑液共计534.93m3。
【鉴定过程】
(一)司法鉴定目标
本次司法鉴定通过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和程度,鉴定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需要进行修复,量化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形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
2.技术路线图
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技术路线为:首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经对居民、相关管理部门的走访调查,了解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收集相关政策、文件、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然后进现场勘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判断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得出初步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最后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之后,形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终稿。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查阅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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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范围界定和污染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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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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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范围界定和污染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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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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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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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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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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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当地群众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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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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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收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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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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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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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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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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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当地群众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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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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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收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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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技术路线图
(二)司法鉴定依据
1.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颁布,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6.《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公布,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0.《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
1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5.《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7号);
1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9.《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20.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1.《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
2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2号);
23.《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
2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
2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
2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132号);
28.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及档案格式的通知》(湘司法通[2017]8号)。
2.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二)监测技术规范
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
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三)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2014年10月24日,环境保护部);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2016年,环境保护部);
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2016年,环境保护部);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
其他文件材料
1.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立案决定书》及《呈请破案报告书》;
2.《危险废物认定报告》益阳市大通湖区环保局;
3.长沙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4.本案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劳务服务合同。
【分析说明】
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相关案卷,本次环境损害事件污染物是原金北顺纸厂的制纸浆蒸发旧设备储罐中废黑液,呈强碱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总则》4.2项之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特性鉴别”。该6个储罐内的碱性黑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碱,行业来源:纸浆制造,废物代码:221-002-35(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纸厂内排水沟中被黑液沾染的污泥在未经安全处置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2018年11月姜喜全、孙琦在未经告知拆卸造纸制浆蒸发旧设备存在环境风险,且没有安全保障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将原金北顺纸厂内储有黑液储罐的阀门全部打开,排出其中的黑液,累计排放黑液共计534.93m3,排出的黑液流经纸厂案发场地、排水沟、部分流入洞庭湖,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事实清晰。制纸浆碱性黑液进入土壤和地表水体而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损害周围的植被、渔业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退化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其污染损害事实清晰。
【鉴定意见】
通过对益阳市大通湖人民检察院所送鉴定材料、资料查阅和分析,结合现场勘查和走访结果,本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对姜喜全、孙琦非法排放碱性黑液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
(1)姜喜全、孙琦非法排放碱性黑液事件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意见:基于自然保护区,应该具体说明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计算的特殊性)。其污染物是原金北顺纸厂的制纸浆蒸发旧设备储罐中黑液,呈强碱性,排出的黑液经原金北顺纸厂排水沟,最终排入洞庭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总则》4.2项之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特性鉴别”。该碱性黑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碱,行业来源:纸浆制造,废物代码:221-002-35(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碱性黑液);原金北顺纸厂内排水沟中被碱性黑液沾染的泥土在未经安全处置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姜喜全、孙琦非法排放的制纸浆碱性黑液进入土壤和地表水体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损害周围的植被、渔业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退化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其污染损害事实清晰。
(2)姜喜全、孙琦在没有安全保障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将原金北顺纸厂内储有黑液储罐的阀门全部打开,排除其中的液体,累计排放黑液共计534.93m3。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空间范围为,碱性黑液流经纸厂案发场地、排水沟、部分流入洞庭湖水域。时间范围为2018年11月10日起至受损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3)经现场勘查及鉴定,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事务性费用;本案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失。
(4)本次案件的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意见:1、应该为价值量化;2、基于损害空间范围及时间范围,应分项说明计算过程及依据等)主要有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环境监测费用和事务性费用未计入),共计568.281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43.5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124.7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