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覃某确认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援助案
覃某(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于2002年春节后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某皮革厂(以下简称“皮革厂”)打工,每天工作9小时,住在厂方提供的宿舍。在工作期间,覃某没有与皮革厂签订劳动合同,皮革厂也没有为覃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3月6日,覃某因身份不适到广西医科大学某医院进行治疗时被确诊为肺癌中晚期。确诊后,覃某多次住院治疗,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覃某认为,其十多年来一直在皮革厂工作,生产车间布满粉尘,厂方从未向她提供过劳动保障用品,也没有依法为她安排定期职业病健康检查,是导致其患重疾的重要原因。2018年下半年,覃某及其家属向皮革厂要求申请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被拒,皮革厂还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覃某要想从厂方获得赔偿,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底,覃某委托其亲友黄某到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了解案情后,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飞飞担任覃某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覃某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发现覃某现有证据不充分,加上皮革厂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补充相关证据,有很大的败诉风险。于是,承办律师帮助和指导受援人覃某补充了相关证据。做好准备后,承办律师马上代覃某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2019年4月26日的仲裁庭审过程中,皮革厂依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覃某是2016年5月开始为皮革厂提供量皮、剪皮工序的劳务。承办律师就之前准备的证据进行全面的举证,反驳皮革厂提出的观点,提出明确的代理观点:皮革厂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覃某的工资是当月收到上月发放的工资,每天上下班时间受厂方管理和约束,覃某从事的量皮、除皮、剪皮工作是皮革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覃某与皮革厂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承办律师的上述观点有理有据,被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2019年5月13日,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9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覃某与皮革厂双方自2006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5月31日,皮革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皮革厂与覃某于2006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覃某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2019年8月16日,该案在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法庭进行公开审理。承办律师提交以下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1.广东省居住证,证明皮革厂以其厂址为覃某办理居住证,覃某居住在皮革厂的工人宿舍;2.与皮革厂管理员小青的手机短信,证明小青通过短信询问覃某2017年春节过后回厂上班时间及宿舍钥匙等,证实皮革厂与受援人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3.与皮革厂投资人蔡某妻子陈某的手机短信,证明陈某认可覃某在皮革厂工作十几年,双方就工资待遇进行商讨;4.照片一张,证明照片上的女子是投资人的妻子陈某,是她管理工厂的人事及通过其银行账户发放工资;5.照片两张,证明覃某与陈某等人在皮革厂一起工作生活;6.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3年8月20日皮革厂投资人的妻子陈某基于与覃某存在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出借5万元给覃某。
经过庭审,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皮革厂与覃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是覃某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围绕着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认为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9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覃某自2002年3月起一直在皮革厂工作至2018年,从未间断。工作期间接受皮革厂的投资人蔡某及其妻子陈某的管理、安排。陈某负责人事、财务管理,向覃某发放工资,覃某的住宿由蔡某夫妻提供,居住在工厂提供的员工宿舍。2016年5月前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6年6月开始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皮革厂于2006年4月10日成立前,虽未办理经营执照,但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截至2018年7月31日前,覃某未向皮革厂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或口头提出过辞职申请,所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应为覃某达到退休年龄,即2018年7月31日。
承办律师的举证真实充分,代理意见合情合法,被新会区人民法院采纳。2019年8月30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粤07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皮革厂与覃某自2006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皮革厂为了拖延时间,从法律程序上打起拉据战,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继续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继续接受新会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代理覃某出庭应诉。2019年11月18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7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皮革厂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历经一年的时间,经过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最终获得了胜诉。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胜诉后,新会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承办律师代理覃某向皮革厂索赔事宜。2019年12月26日,承办律师帮助覃某向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请求,要求厂方及其投资人支付病假工资23335.67元和带薪年假工资4130元,合计共27465.67元。通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皮革厂终于清楚其无法逃避的法律责任,同意进行协商和解;而覃某因身体的原因,也希望能尽快取得赔偿款。在开庭前夕,即2020年1月17日,在承办律师努力下,皮革厂与覃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支付覃某12万元(该款项包括覃某主张以及暂未主张的全部一切费用),厂方支付该赔偿款后,双方所有争议即终告结。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2020年1月21日,覃某拿到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款12万元,该案圆满划上句号。
2020年4月,覃某及其家人特意从广西寄给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尽律师之能,解百姓之忧”,以示感谢承办律师的热心帮助。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例。案件经历一年多的时间,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提供了二裁二诉四个程序的法律援助,用人单位从开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最终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这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密不可分。
覃某是一位外来务工者,来江门市新会区工作十多年,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在回乡过春节期间,突然被确诊为肺癌中晚期,由于治疗花费大量的医疗费,这让原本经济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虽然覃某认为该病与职业有关,但苦于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资料,而用人单位更是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这导致覃某在维权道路上举步艰难。令人值得欣慰的是,重疾无情,法援有情,面对复杂而繁琐的维权索赔流程,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和帮助下,覃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覃某从自己的一个案件中,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爱护和关怀,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收集一系列证据,有力证明了受援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在此基础上,用工单位最终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专业和敬业。 【专家评析】本案历时一年多,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提供了二裁二诉四个程序的法律援助。用人单位从开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最终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这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密不可分。覃某是一位外来务工者,来江门市新会区工作十多年,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在回乡过春节期间,突然被确诊为肺癌中晚期。巨额医疗费,让原本经济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但由于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导致覃某在维权道路上举步艰难。令人欣慰的是,面对复杂而繁琐的维权索赔流程,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和帮助下,覃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