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案发时处于三轮摩托车位置及姿态进行交通司法鉴定案
2018年某某月某某日07时许,郑某某驾驶鲁XXXXXX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县XX办事处XX村路段时,与停于道路东侧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损坏。
公安机关委托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处于三轮摩托车的位置及其姿态进行交通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1.检验方法
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委托方提供的事故档案图文材料及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分析,并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2.检验所见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可知,本次事故现场位于XX县XX办事处XX村路段处,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干燥、水泥路面,道路全宽11.0m,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双向两条机动车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事发后轿车呈头北偏东尾西偏南停于道路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内,右前轮骑压机非车道分道线,右侧前、后轮距道路东侧边缘分别为1.6m、1.9m,向南距基准点(道路东侧路灯杆)分别为49.5m、46.8m。三轮车最终呈头东尾西状态骑压道路东侧边缘停于轿车南侧,前轮向南距基准点17.4m。三轮车南侧路面上遗留有三轮车轮胎及人体挫擦痕迹,痕迹起点距道路东侧边缘1.9m,向南距基准点8.9m。三轮车车底中部下方路面处遗留有人体血迹,血迹中心向南距基准点16.6m。三轮车西北方路面上遗留有轿车损坏掉落的散落物,呈由南向北分布。
(2)鲁XXXXXX别克牌小型轿车
品牌型号:别克牌SGM7135GMAA
车辆识别代号:LSGVF5301KYXXXXXX
发动机号码:18107XXXX
核定载人数:5人
整备质量:1070kg
总质 量:1480kg
外廓尺寸:4468×1765×1469 mm
该车前保险杠右侧损坏破裂,伴有撞擦痕迹,并附着红色漆痕,距地高度55~68cm;前部右侧组合灯损坏脱落;发动机罩右前部弯折变形,伴有红色加层撞擦痕迹,距地高度85~100cm;右前翼子板向后褶皱变形,伴有撞擦痕迹,并附着红色漆痕,距地高度65~90cm。
(3)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
该车后部左侧有撞擦痕迹;车厢后部厢板左侧有减层撞擦痕迹,并附着白色漆片,距地高度70~100cm;车厢底板后部左侧向下弯折变形,伴有撞擦痕迹,并附着白色漆片,距地高度55~70cm;左后部灯具损坏脱落;车厢后下部灯具安装支架向前弯折变形,伴有减层撞擦痕迹;左侧中部护板前上部固定处破裂部分脱落,护板距地高度40~72cm;车厢底部左侧支架前下侧有灰尘减层蹭擦痕迹,距地高度约28cm。
(4)李某某尸检报告
根据李某某的尸检报告可知,死者李某某,男,50岁,体长178厘米。衣着痕迹:因抢救已脱尽衣物。体表特征:发育可,营养中。尸斑暗红,见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尸僵因冷冻为缓解。头颈部:头部以敷料包扎,无明显畸形,左额颞部皮肤肿胀,右颞顶部见4.5cm头皮挫裂创,已缝合,顶枕部正中见大片头皮擦挫伤,右枕部见1.5cm头皮裂创,未及颅骨凹陷。左面部耳廓前见片状皮肤擦伤。右侧外耳道和双鼻孔见血迹。躯干部:左侧胸廓稍塌陷,左上胸部见15.0×12.0cm皮肤挫伤淤血,左胸部触及肋骨骨折。右下腹部和双侧腹股沟处均见针孔样皮损。左肩后上见片状皮肤擦伤。四肢部:右上臂下段外侧见片状皮肤擦伤。左膝前内侧见片状皮肤挫伤。右膝外侧及前下均见小片状皮肤擦伤,附血迹。死亡原因: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析说明】为方便叙述以下将鲁XXXXXX别克牌小型轿车简称为轿车;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简称为三轮车。
1.两车接触部位检验分析
根据以上对轿车和三轮车的损坏状况及损坏部位痕迹的检验分析可知,轿车前部右侧损坏痕迹与三轮车后部左侧损坏痕迹比较,二者痕迹的形态、形成部位、距地高度、受力方向及介质交换等特征相吻合,符合造痕体与承痕体碰撞形成机理。据此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分析可知,事发时轿车前部右侧与三轮车后部左侧接触碰撞。
2.事发时李某某处于三轮车的位置及其姿态分析
根据以上两事故车辆接触部位检验分析,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图、事故现场路面痕迹的位置及特征、两车的最终姿态及相对位置、血迹的位置特征分析可知,事发时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前部右侧与前方头北尾南处于停止状态的三轮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在偏心撞击力作用下,三轮车被撞出同时发生顺时针旋转,向东北方旋转滑移运动至道路东侧边缘呈头东尾西状态停止,李某某最终被三轮车压在车底下。若事发时李某某坐于三轮车驾驶座上,则轿车前部右侧碰撞三轮车后部左侧时,处于停止状态的三轮车受到巨大撞击力作用下向前快速冲出,在惯性力作用下李某某身体背部向后挤压三轮车驾驶座后部靠背会导致驾驶座后部靠背向后凹陷变形,随后李某某会自驾驶座右侧摔落地面并滑移运动至三轮车后方路面上,不会被三轮车压于车底下;若事发时李某某坐于三轮车车厢内,则三轮车被撞后向前顺时针旋转滑移过程中被甩出,落地后滑移运动至三轮车后方路面上,不会被三轮车压于车底下。经对三轮车检验可知,三轮车驾驶座后部靠背完好,未发生变形。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结合案卷材料可知,事发后李某某最终被三轮车压于车底下。综上分析可知,事发时李某某坐于三轮车驾驶座或车厢内的假设均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事发时李某某未在三轮车上。
根据李某某的尸检报告可知,李某某的体长178cm,右颞顶部、右枕部有与碰撞外伤、左胸部有碰撞外伤。根据伤情特征分析可知,此伤系与三轮车碰撞形成。经对三轮车检验可知,三轮车车把高约100cm,车厢前栏杆高约145cm,左侧中部护板前上部固定处破裂部分脱落,护板距地高度40~72cm;车厢底部左侧支架前下侧有灰尘减层蹭擦痕迹,距地高度约28cm。综上分析可知,事发时李某某应位于三轮车左侧前部路面处,处于蹲踞状态。
【鉴定意见】事发时李某某处于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左侧前部路面处,并且处于蹲踞状态。
【推荐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业务中常见类型,案例较多。本案对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相关鉴定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典型的普法宣传作用。 【专家评析】本案例系交通事故车辆位置及当事人姿态鉴定,鉴定过程严谨规范,标准和方法适宜得当,分析说明逻辑缜密,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建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