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3
2019年6月6日,新婚不久的潜水员陈某,与马某共同受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请,为其租赁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6月7日,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其员工身份为陈某、马某办理了登轮许可证。陈某、马某向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询问具体工作要求并下水进行探摸作业,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新婚不久的潜水员陈某,与马某共同受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请,为其租赁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6月7日,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其员工身份为陈某、马某办理了登轮许可证。陈某、马某向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询问具体工作要求并下水进行探摸作业,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9月27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马某、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0年4月23日,赖某(陈某妻子)等3人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唐以明、连丽璇两位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陈某父亲身患癌症且行动不便,便专程赶赴清远市为老人办理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归纳出案件的几个关键点:1、《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认定为事故责任主体的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陈某和各被告的责任比例分别是多少。

随着进一步调查取证,承办律师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中披露的船舶所属公司信息存疑。《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船舶所属公司英文名称,对应的中文公司名称应为“B海运有限公司”;而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船名、IMO号码,涉案船舶 “XX”籍,涉案船舶所属公司应为另一英文名称,由此对应的中文公司名称应为“A航运有限公司”。承办律师另辟蹊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份记载有涉案船舶所有人“A航运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同时通过XX公司查册中心网址查询打印船舶所属公司的注册详细信息,解决了船舶所属公司主体信息问题。承办律师还发现“A航运有限公司”与“B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遂把“B海运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也作为船舶所属公司送达地址之一,确保法律文书等能及时有效送达境外被告。

承办律师主张陈某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搜集了陈某虽是农村户籍,但耕地、养殖水面被全部征收,而其生前在城镇消费、居住、工作等证据,形成相应证据链。

2020年6月15日,受赖某等受援人委托,承办律师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等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630990元、丧葬费419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6562.5元、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2250元、处理丧葬事宜伙食费75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996992.5元。

因该案既可以在广州海事法院本部审理,也可以在湛江法庭审理。为当事人参与应诉、调解更为便捷,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及时与广州海事法院沟通协调,协助承办律师申请在广州海事法院本部审理本案并获得批准。同时协助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免、缓交诉讼费也获得批准。承办律师在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开具了律师调查令,为后续调查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等主体信息提供了便利。

开庭前,陈某父亲病情恶化,病故后发生转继承,承办律师立即协助受援人办理变更原告、变更授权委托等手续。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承办律师凭借熟悉海运及船舶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特长,就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及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的过错严重程度逐一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四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

1.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违反法定操作规程,违反潜水安全一系列安全要求。而且在陈某遇险时,马某未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

2. 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规避海事部门安全监管,明知陈某、马某不具备安全作业,违规协助陈某和马某以普通员工身份办理登轮证,实际上是带领二人进入港口潜水作业,违反了《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以致海事部门不知案发时段有潜水作业,对本次事故一系列违规作业未能实施监管,事发后也未能及时救援,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陈某、马某系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员,在马某、陈某水下探摸作业时,应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陈某、马某的人身安全,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因素分析,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4.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据陈某作业所拍的照片判断船舶是否触礁,陈某提供的劳务成果由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直接受益。且船长出具《申明》,承诺潜水员进行船底检查作业期间的一切后果由该轮承担责任。陈某进行船底摸查作业时,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船员都在船上,陈某出事后,船员救援处置措施不到位,在船只附近岸边海域寻找约2小时后才报警救助,错过了专业救援时机,故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对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担保责任。

基于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为境外公司,为避免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的情况出现,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双方证据、主张的强弱、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诉讼成本、案件对受援人利益的其他影响,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表达调解意愿。在法院给出60万总额的建议数后,承办律师坚持总额不能少于70万,经过多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在2020年12月31日,受援人与四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据该《和解协议》当天出具了(2020)粤7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条款如下:四被告在2021年1月4日前共向受援人方支付和解款73万元, 其中,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一次性支付80000元、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一次性支付300000元、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一次性支付300000元。

和解款项于2021年1月4日已经全部履行,受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1、将《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认定为事故责任主体的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列为被告,承办律师自行取证获得XX某航运公司(境外船舶所属公司)的主体信息,同时提供该公司境内办事机构地址给法院,为后续法律文书快速、有效送达奠定了基础;2、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主张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据理力争,合法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减轻陈某的责任负担。承办律师积极促成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受援人在广州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四天内拿到全部和解款73万元,避免了诉累及执行难等问题。此外,承办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尽心尽责,为身患癌症且行动不便的陈某父亲提供上门服务,在陈某父亲病故后,及时办理变更原告、变更授权委托等手续,得到了受援人赞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推荐理由】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涉案主体较多,如何合理划分各方责任承担比例,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往往是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通过促成和解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此类案件的解决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是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1、将《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认定为事故责任主体的XX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列为被告;2、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主张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据理力争,合法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减轻陈某的责任负担。承办律师积极促成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诉累及执行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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