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甲某于2018年10月6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0日多次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1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依法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甲某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7月26日因精神病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现因甲某对首次鉴定意见有异议,故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甲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甲某进行法医精神病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带手铐由警察陪同指引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整洁,颈部和双上肢纹身,貌龄相符,表情自然。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交谈被动合作,能够理解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对答切题,注意集中,思维流畅,语量语速适中,口齿清晰。能够流畅介绍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生日、家庭基本情况等,并准确书写姓名,回答学业“初中没毕业,自己不想上了,旷课、逃学被开除,上学期间因为打架、喝酒被扣分,打架原因多是言语不和或替人拔创”。工作经历“不上学了中间玩,后来去厂里打工一段时间,在变电所巡视变压器干了1年多,因为离家太远就不干了,后来去我哥网吧帮忙,跟别人一起干过工程”。问其既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回答“2013年判了3年进监狱,因为放火,和家里人吵架把房子点了,当时没想那么多,以为烧自己家房子没事”。问其出狱以后经历,回答“合伙干了一段事故车买卖,因为不赚钱就不干了。后来2019年3月11又因为打架进看守所了”。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能够清楚叙述作案原因和经过,问其这次打架原因,回答“当时有点小事,他故意扔垃圾放我家门口,我找他争论打起来了,给他打了个轻微伤,我胳膊也受伤了”,问其双方是否以前就有矛盾,回答“以前说话合不来,我烦他,他老在我眼前整事”。问其砸车的事为什么要说在你之前还看到两个人砸车,回答“为了骗警察好减轻自己的责任,就说是别人砸的”,问其那为何要主动去告诉车主有人砸车,回答“我不知道监控开没开,想看看他怎么说,试探他是否知道是我砸的”。问其吸毒经历,回答“2009还是2010年开始吸毒,2013年至今未再吸毒,直到2016年一直有幻听,只要是清醒状态不睡觉的时候就有,声音男女都有、控制思维,进监狱吃利培酮减轻,入监前在人民医院买药吃,出来以后吃过奥氮平”。问其除了幻听有没其他异常体验,回答“没有”,问其有没感觉被人议论、指指点点,回答“没有”,问其是否有过紧张害怕,回答“没有”,问其有没结仇的人故意盯着你跟你作对,回答“没有”,问其有没故意伤害、给你使坏的人,回答“没有”,问其砸车、打人是为何,回答“看他不顺眼”,问其怎么看他不顺眼,回答“说话有时口角,做事不行,不投脾气”。问其有没自己觉得和别人不同、特别的身份、地位,回答“没有什么特别”。问其砸车、打人时是否喝酒,回答“没有”。问其是否住过院,回答“在济南住过,是2018年吧”,问其前面不是说2016年以后就没有幻听了么,回答“是呀”,问其那为何住院,回答“父母那时怀疑我溜冰了,其实没有,没别的异常”。否认脑外伤及其他躯体疾病史。问其现在如何看待,回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该赔钱赔钱,该判刑判刑”,问其以后打算,回答“吃一堑长一智吧”。
【分析说明】鉴定诊断分析:根据调查证明材料反映,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初中肄业,但并非智能障碍导致不能完成学业,而是由于旷课、逃学、打架等品行问题被开除学籍,后能通过打工、做生意维持生计,故可排除精神发育迟滞。否认砸车、打人系酒后所为,既往无酗酒嗜好,可排除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既往无脑外伤、癫痫、等严重躯体疾病史,可排除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自述2009至2010年期间开始吸毒,直至2016年存在幻听,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有效,曾于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济南远大中医脑康医院住院,入院戒毒记录“末次滥用药物时间2018年1月,末次滥用药物名称冰毒”,出院诊断“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据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出具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悉,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1日被鉴定人宣瑞瑞经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其2019年7月26日首次在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精神检查并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反映其2006年开始吸毒,2010年前后出现听幻觉,在监狱期间服用利培酮治疗,近几年停药且自称已戒毒5、6年了。据看守所同监犯反映,亦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的言行及情绪异常。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对答切题,思维流畅,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心境高涨或低落表现及体验,未见明显怪异行为。承认在2009至2010年期间开始吸食冰毒,后出现言语性幻听直至2016年持续存在,停止使用冰毒并经抗精神病药治疗后于2016年后幻听消失,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曾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病史,但本次鉴定所涉寻衅滋事作案时间段系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此期间三次尿检甲基苯丙胺检查均为阴性,且期间并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病理性优势情感体验,故其作案时间段内可排除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综上所述,依据《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被鉴定人作案时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
辨认和控制能力分析: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在案件审讯和鉴定检查过程中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够清楚叙述作案原因和经过,砸车系因“报复”,打人系因琐事争论后动手,而被鉴定人因“看不顺眼”、“话不投机”便大打出手是其一贯性行为方式。砸车后对警方谎称他人所为企图减轻自身责任,并试探车主是否通过监控已知情,可见其有良好的自我保护能力。被鉴定人既往曾被刑事处罚,此次鉴定时表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该赔钱赔钱,该判刑判刑”,表明其清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综上所述,可见被鉴定人在作案时意识清楚,对危害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鉴定意见】鉴定诊断:
1、甲某于2018年10月6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0日所涉寻衅滋事时无精神病。
2、甲某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甲某于2018年10月6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0日所涉寻衅滋事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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