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制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包配电箱工程,双方约定由申请人按照双方确认的报价明细表制作配电设备并进行安装,签约总价款1,189,103.24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配电箱工程于2016年开工,2018年交付完工。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配电设备制作、交付安装义务。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1月25日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600,000.00元,双方确认发生抹帐抵扣合同价款178,172.00元,尚欠余款410,931.24元。
【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尚欠合同价款金额是多少;
二、申请人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否支持。
【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410,931.24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10,93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合同款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5%,由被申请人承担95%。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读: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如将合同分为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本裁决中则为部分违约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解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解读: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报酬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结语和建议】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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