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6
受援人李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与朱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朱某子。其丈夫所居之村为朱某、李某、朱某子及朱某父亲四人分配承包土地。2003年,李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其子起初由朱某抚养,后因故实际跟随李某生活,离婚时李某没有请求分割承包土地。李某是残疾人、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外出打工,生活困难,于2020年11月向江苏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与朱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朱某子。其丈夫所居之村为朱某、李某、朱某子及朱某父亲四人分配承包土地。2003年,李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其子起初由朱某抚养,后因故实际跟随李某生活,离婚时李某没有请求分割承包土地。李某是残疾人、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外出打工,生活困难,于2020年11月向江苏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朱某返还其个人承包土地。

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代理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据此,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同时考虑该案在农村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典型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具有25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经了解,李某与朱某离婚已有17年,自己曾数次前往村委会请求要回承包土地,但因村委会几次换届,无法确定李某在该村是否享有承包土地、具体亩数以及权利归属。李某本人也已记不清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承办律师据此开始整理案情、理清办案思路。此案中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跨度17年,涉及两个乡镇、两个村庄、两个家庭(男方再婚),处理不好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关键是需要弄清楚以下情况:一是离婚后的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婚姻存续期间原村的承包土地?二是其承包土地是多少亩?三是离婚后原村民委员会是否还会将承包土地发还给该妇女?四是离婚后该妇女如果能够取回承包土地该如何耕种和收益?

承办律师针对以上问题开展了走访调查,带着李某找到原来的村委会主任,确定李某嫁到苑东村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了承包土地。同时向徐州市徐庄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调查了解后得知:李某在1991年与朱某结婚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苑东村村委会分得承包土地1.84亩,挂在朱某户,二人2003年离婚后,李某的承包地长期由朱某、朱某父亲使用并领取收益,律师调查到有档案可查的自2008年至2020年朱某户(其中有6年是朱某父代为领取)领取全家土地补贴(含李某承包土地)共计5790.46元。

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承办律师通过实地调查,查明朱某户下所有承包土地的四至和方位、家庭承包地的人数,即朱某、李某、朱某子及朱某父亲四人共承包6.48亩土地,分为一堰1.5亩、二堰0.76亩、三堰1亩、四堰0.5亩、大块地1.88亩、烟叶地0.5亩、秧板地0.34亩,共6.48亩。目前上述土地部分被村委会对外承包使用。承办律师后又到李某娘家所在村进行调查走访,确定村里根据村规无法给李某提供承包地或相应的补助,承办律师请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李某在该村无承包土地的证明。

通过调查,承办律师对于李某享有的承包土地亩数、被领取的土地补贴、承包土地四至及土地现状有了充分掌握。对于帮助李某索回1.84亩承包地的诉讼打下坚实基础。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办律师据此诉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朱某返还承包土地。诉讼中,律师又从户籍角度与村支书沟通,以朱某子名义提出分户,将李某的户籍与朱某子户籍合并,确保李某实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能获得收益。最终经法院调解,李某获得返还的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后,承办律师陪同李某到村委会将调解书备案。

【案件点评】

农村女性是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之一。本案涉及农村女性离婚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一定典型性。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农村女性离婚时可能因不知、不懂相关法律没有及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政策规定无法再次分配承包土地,而使权利遭受损害。本案中,受援人李某身患残疾,生活上走投无路,只能指望承包土地的一点收益度日。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确权提起返还之诉,帮助李某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农村女性离婚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一定典型性。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农村女性离婚时可能因不知、不懂相关法律没有及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政策规定无法再次分配承包土地,而使权利遭受损害。本案中,受援人李某身患残疾,生活上走投无路,只能指望承包土地的一点收益度日。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确权提起返还之诉,帮助李某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农村女性是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之一。据统计,在农村女性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权的案件较多,维权比较困难。本案承办律师充分调查,多方收集证据,与有关人员多次沟通,最终赢得诉讼,该案为农村地区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依法合理解决提供了借鉴,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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