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外商投资企业对被申请人某中国企业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2
申请人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钻石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被申请人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珠宝首饰贸易的中国企业。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6月至7月间分别签订了5份钻石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钻石。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钻石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被申请人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珠宝首饰贸易的中国企业。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6月至7月间分别签订了5份钻石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钻石。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甲公司称: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总价值为人民币953,674.97元的钻石,但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人民币753,674.97元未支付;乙公司则称甲公司提供的钻石签收文件未经其盖章,甲公司缺乏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已交付乙公司。

【争议焦点】

涉争合同项下的钻石是否已实际交付给买方,钻石交易中的惯例是否适用。

【裁决结果】

仲裁庭首先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钻石交易惯例进行了说明:

第一,钻石交易通常由买卖双方经过看货、询价、握手成交、买家当场取走所选定的钻石并按约定于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货款得以完成,交易双方通常无需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但由于中国内地市场消费的钻石基本均来自进口,我国制定了在内地交易钻石的特殊报关及税收政策,故中国内地钻石交易在继续保留传统的行业内“握手成交”的交易惯例同时,还增加了订立书面合同用以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

第二,为规范与促进中国钻石的合法交易,对涉及钻石交易所保税钻石进入中国关境内展示留购的,交易商均需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出所保证金手续,同时还需办理钻石出所展示核准单,标明交易商的名称、钻石出所的日期、数量、单价及总金额;钻石出所展示后返回钻石交易所时,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需核对相应的交易商名称、确认返所的时间、返所以及留购钻石的数量及金额,然后出具相应的钻石进所核准单,并在交易商已支付的出所保证金的范围内,将留购钻石所需要交纳的关税予以扣除。

第三,凡出所展示期间于境内留购的钻石,其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经核准出所展示的钻石数量,否则即属于违法,有关海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仲裁庭认为,作为经营珠宝的商人,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所处行业的这些基本特点与交易惯例应是充分知晓的,而从钻石交易“握手成交”的惯例看,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条件下,钻石商不会将价值昂贵的钻石交付给非买家;同时,仲裁庭注意到本案涉及的钻石交易属出所展示性质的保税钻石交易,因此甲公司要履行合同义务,须经过海关出所核准、出所保证金、保税钻石展示结束后返所核准等诸多环节,而甲公司提供的海关单据中的相关数据可以与系争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一一对应。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项下的钻石是乙公司先选定后按所选钻石的规格、数量及单价与甲公司形成合同文本,并在签约当天由乙公司的经办人员签收取走,甲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乙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交易惯例(trade usage)尽管不构成真正的法律, 但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它们的存在有效地节约了商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效率,因此越来越得到重视,被视为现代版商人法(lex mercatoria)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在同样以商人间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中,交易惯例具有非常丰富的适用空间。仲裁庭不仅可以依当事人约定而以商事交易惯例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而且也可以依案情参照当事人所涉交易领域中的交易惯例,对案件事实进行辅助查明。本案中,就钻石是否实际交付这一法律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传统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凭证的情况下,仲裁庭以我国钻石交易中“握手成交”和“保税交易”的行业惯例为切入,结合证据材料对此进行了厘定,达到了非常好的审裁效果。

本案同样鲜活地反映了“专家断案”这一特点仲裁制度的特点。商事仲裁中,行业内的专家可以依据当事人选定和仲裁机构指定成为定分止争的裁判者,对于特定行业而言,其好处在于裁判者能基于对行业惯例的了解和熟悉,作出更尊重合同和商业诚信的裁判。

【推荐理由】案例在民商事领域具有典型性,具有普遍借鉴意义。案情叙述流畅,解读专业清晰,意见建议参考价值较高。<专家评析>=该案例逻辑清晰、 论证充分,充分体现了仲裁在高效专业化解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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