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肇事时道路行驶位置进行痕迹鉴定案
2020年1月21日,甲车:悬挂上海X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新本冈田牌电驱动两轮车与乙车:悬挂上海YYYYYY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新大洲牌电驱动两轮车在老芦公路洋溢港路北约5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因现场道路未标划机非分道线,交警部门为认定事故责任,须明确甲车在事发时距路边缘是否超过1.5米进行鉴定。就该委托事项交警部门委托本院受理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而使受害方得到赔偿。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甲车事发时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是认定甲车事故责任的关键。
在本案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同办案交警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发时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明确事发时甲乙两车的接触点在道路上的纵向位置(纵坐标);然后距事发地点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锥筒及塔尺,在事故现场附近监控探头下确定塔尺的位置(横坐标);再调取该检验时间段内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最后通过事发时和事发地点检验对应同一位置的两张视频画面截图进行图像融合,判断事故发生时甲车道路上的位置。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及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内容,结合事发地点测量数据,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检验所见及检验结果如下:
1.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文件名为:680320199-潘家宅北HG-2020-01-21-14-23-26-2020-01-21-14-26-58.mkv。监控视频显示“2019-01-21”、“潘家宅北HG”等字样及时间变化。视频画面连续,视频画面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14:24:01第16帧图像上,被鉴定车辆位于视频画面中部上方并由上向下直行,其左侧见另一辆两轮车,此时,被鉴定车辆当事人身体与另一辆两轮车当事人身体近似发生接触。如图1所示。
图1 14:24:01第16帧图像及其局部放大图
将图1中所示被鉴定车辆前轮纵轴所处位置进行标记(绿色划线)。如图2所示。
图2 被鉴定车辆前轮纵轴所处位置进行标记及其局部放大图
2.检验时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发时监控视频中14:24:01第16帧图像中所示被鉴定车辆的位置,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锥筒及塔尺。上述操作后调取该时间段内检验时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文件名为:680320199-潘家宅北HG-2020-03-06-12-25-11-2020-03-06-12-33-28.mkv。监控视频显示“2019-01-21”、“潘家宅北HG”等字样及时间变化。截取1帧放置锥筒及塔尺时的视频图像,如图3所示。
图3 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锥筒、塔尺及局部放大图
将图3进行修饰,使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的塔尺清晰可见,作为参考图像备用。如图4所示。
图4 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塔尺及局部放大图
3.图像融合
将图2、图4叠加,以此两图中相同的路面标线及固定物为配准参考物实现图像配准,并通过图像融合技术,利用其互补性,呈现出被鉴定车辆前轮纵轴与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塔尺的相对位置。如图5所示。
图5 图像融合结果图及其局部放大图
【分析说明】根据图像融合结果图所示被鉴定车辆前轮与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塔尺的相对位置关系,被鉴定车辆前轮纵轴标示位于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处放置塔尺以外,说明在被鉴定车辆当事人身体与另一辆两轮车当事人身体近似发生接触时,被鉴定车辆位于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以外。
【鉴定意见】悬挂上海X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新本冈田牌电驱动两轮车事发时距现场道路边缘1.5米以外。
【推荐理由】本案是典型的声像资料鉴定,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根据图像融合判断事故发生时车辆位置,方法科学,分析准确,同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