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20
2017年2月13日,李某入职天津某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库管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有工资条,考勤指纹打卡,每月签字核对考勤。2020年7月1日一早,李某感到腰部剧烈疼痛,遂通过电话向班长杨某请假看病。当天,李某到武清中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建议手术治疗。李某再次联系杨某请假治疗,杨某称手术后补请假即可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3日,李某入职天津某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库管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有工资条,考勤指纹打卡,每月签字核对考勤。2020年7月1日一早,李某感到腰部剧烈疼痛,遂通过电话向班长杨某请假看病。当天,李某到武清中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建议手术治疗。李某再次联系杨某请假治疗,杨某称手术后补请假即可。李某考虑到市内六区的医疗水平比较高,便到天津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于7月6日入住天津医院手术,8日出院。医生建议术后休息三个月,李某遵医嘱在家休息。

工资发放日,李某未收到6月工资,故多次联系公司商谈请假及发放工资事宜,但公司要求李某办理辞职手续后,再发放6月工资。多次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20年7月28日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5000元。在等待劳动仲裁开庭期间,2020年8月5日,某公司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6月工资4619.83元。

李某不服,遂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得知李某系天津市武清区某村村民,为农业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遂为李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车佳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李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指导李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到银行打印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并核算了李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981.04元。承办律师仔细帮助受援人分析了案情,指出本案关键有三点,一是关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如果公司解除合同为违法,受援人是要继续上班还是要求经济赔偿;三是病休期间的工资。

围绕上述三点,承办律师代李某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1、确认某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为违法,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867.28元。2、确认受援人不继续上班,请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的病休期间工资5980元。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某公司辩称: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开始不上班,经过沟通告知申请人李某需要履行请假制度,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20年8月5日,某公司向李某邮寄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申请人未到公司上班,不应支付工资。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公司的员工守则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公司的员工守则,但并未提交制定员工守则的合法程序及对申请人告知的证明材料;且该员工守则中也没有对于请假制度的规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按照相应规定向申请人李某发放病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告知申请人请病假所需要的手续及文件,而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一直在看病、住院及建休期内,故认定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瑕疵,支持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申请人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433.64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对案件的熟悉度,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车佳律师承办该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的看病挂号条、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建休证明,证明原告生病住院治疗,不存在旷工的情况;2、录音材料,证明李某多次向其主管领导询问办理病假手续的材料,公司不批准病假,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3、李某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李某的月平均工资;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员工守则。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承办律师认为,某公司虽然提交了公司的员工守则,但并未提交制定员工守则的合法程序及对原告告知的证明材料,且该员工守则中也没有对于请假制度的规定。李某提供了看病挂号条、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建休证明,其不存在旷工的情况。公司一直没有告知李某请病假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却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二,某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的病假工资。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李某提供了住院病历,医生开具的建休三个月的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其手术后需要休息。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此项规定,某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病假工资。某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不一,应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某公司辩称李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没有上班,不应发放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员工守则注明年度累计旷工3天的,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但对于请假制度,该守则并未写明。李某主张曾向代班长口头请假,某公司并未予以否认。李某提交了与班长兰某的通话录音,商谈内容为请假事宜及工资给付事宜,某公司主张曾向李某表示需履行请假制度,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亦未向李某送达过返岗通知书或者提供要求返岗的相应证据,即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综合以上情况,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属于旷工,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4867.28元元。关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的工资,根据庭审情况足以证明李某系病假,不存在旷工,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按照每月2050元标准计算,即2450.57元。

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867.28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的工资2450.57元。2、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在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李某已经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和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援人是正常休病假还是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很常见。法律援助律师从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公司是否明确告知请假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否明确告知原告返岗等方面入手,进行了充分论述。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李某拿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病假工资,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援人因病休假,围绕是否正常休假还是旷工,法律援助律师从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公司是否明确告知请假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否明确告知原告返岗等方面入手,进行了充分论述,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受援人李某拿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病假工资,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后,指导受援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从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公司是否明确告知请假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否明确告知原告返岗等方面入手,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论述,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件办理中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有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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