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李某某家属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08
李某某为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员工。2019年7月某日凌晨,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周某某等10多人从老家赶到事发地,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方一直没有明确回应。由于痛失亲人,周某某等人情绪十分激动,到企业哭闹、围堵追讨说法。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为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员工。2019年7月某日凌晨,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周某某等10多人从老家赶到事发地,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方一直没有明确回应。由于痛失亲人,周某某等人情绪十分激动,到企业哭闹、围堵追讨说法。

双方代表私下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周某某在2019年7月某日到佛山市南海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企业方支付工亡赔偿。

【调解过程】

经过前期与周某某等多名家属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李某某在某公司已工作多年,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此次事故发生时间为上班时间,地点在工作单位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调解员认为,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工亡赔偿,并邀请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宣读了调解纪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认出席调解双方当事人身份。死者家属10多人,其中直系亲属4人,周某某是李某某的配偶,企业方则委托了1名律师到场参与调解。调解初期,周某某等人情绪十分激动,认为企业方故意回避家属,逃避责任。企业方代表则认为家属围堵生产车间,影响了企业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为避免双方离焦点越谈越远,调解员规劝家属方把重点放在调解本身,提出具体诉求。周某某提出,企业方没有为死者购买工伤保险,要求企业方赔偿200万元;但企业方表示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80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此时,家属方认为企业方在拖延时间,并无诚意处理本次事件,为此扬言要采取“拉横幅围堵工厂”等手段维护权益。调解员认为,此时双方坚持己见,“面对面”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决定中止调解,让双方各自回去冷静,并劝说双方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由于家属长途而来,没有住宿保障,调解员建议企业方为死者家属提供适当的食宿安排,以便后续的调解。起初,企业方并不同意,后经调解员劝说,在得到家属作出不会围堵工厂的保证后,企业方同意为家属提供5天的食宿安排,家属的情绪得到了稳定,有效避免了过激行为发生。

在第一次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分歧较大,而且死者属于农民工,家属周某某的法律知识不足,语言表达能力较差,不利于面对面调解,但同行家属中,死者的叔叔李甲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适合用“背靠背”方式调解。另外,企业方派律师到场,使家属认为企业方有意回避,没有诚意,因此,调解员主动联系企业方管理层,希望能派出有决定权的管理人员到场,不但可以回应家属的诉求,而且一旦达成一致,可以马上签署调解协议。经协商,企业方同意派人事主管陈某作为代表参与调解。

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先与陈某面谈。陈某表示,赔偿100万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但是超出法律的赔偿金额,企业不会赔偿。有了企业方的表态后,调解员又找到了周某某,同时又邀请了死者的叔叔李甲一同商谈。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讲解,调解员向当事人解释了员工因公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调解员耐心讲解下,周某某等人开始回归理性,正视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同意下调赔偿金额至120万元。但是企业方认为家属诉求依然过高,已经超过法律的规定。尽管双方都已有了较大让步,第二次调解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来到某公司找到了企业负责人陈某某,通过说明利害关系,劝说企业方在赔偿问题上既要合法合理,又要情法结合。如果协商不成,将会指引家属走劳动仲裁程序,时间较长,同时工厂也要支付律师费用,且长时间的仲裁程序,也不利于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还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名誉。最终,陈某某同意,只要家属保证收到赔偿后不再影响企业的经营,愿意赔偿110万元。调解员将具体情况再次与家属方沟通,从时间和金钱的消耗方面劝说,最终周某某等人同意与企业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企业方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共计110万元;

2.家属周某某等人收到赔偿后不再影响企业的经营。

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调解员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案例点评】

从案件性质看,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工伤赔偿,工伤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方坚持赔偿100万元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但是从调解的角度看,由于企业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员工权益受损,只讲法而不讲情,很难化解矛盾。调解员从“面对面”转为“背靠背”减少双方直接面对时产生磨擦的可能性,分别做思想工作,既从法律上讲解,使死者家属回归理性,提出相对合理的诉求,又用以情入理的方式,劝说企业方维护商业名誉。调解员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及时了解矛盾焦点,抓住双方共同关心的重点,同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调解技巧解决问题,促成双方化解矛盾。

【推荐理由】本起纠纷中,调解员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兼顾情理,既维护了工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化解了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产生僵局的原因对症下药,避免了矛盾激化,保证了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专家评析】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工亡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纠纷中,即使某公司未为死者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也应当支付李某某家属相应的保险待遇费用。调解员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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