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范某某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7-27
劳动仲裁期间,援助律师会同仲裁员数次同某船舶公司的人事主管进行沟通,使该公司认识到,如果不通过有效途径为范某某申报工伤社保理赔,范某某的全部工伤待遇都将由该公司承担。某船舶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与范某某、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确定该公司与范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同意为范某某办理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手续,同时办理工伤待遇社保理赔手续,至于应由用
【案情简介】

船舶电焊二级技师范某某,于1995年11月进入上海某修船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船舶电焊维修工作,在其工作环境内,因电焊修理过程中加热保温时需要使用石棉布,粉尘污染较为严重。2012年1月1日起,单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11日,上海某修船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关闭后,范某某的劳动关系转入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舶公司”),继续从事原工作。2018年12月26日,该公司以生产不景气为由,与范某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人民币195473.50元(其中包含代通金8885.16元)。2018年度,某船舶公司未安排岗中体检,离职时某船舶公司也未安排范某某进行健康体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某船舶公司将范某某作为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继续安排在该公司原岗位从事原工作。2019年8月3日,范某某经新华医院体检发现肺部有问题。2019年8月30日,经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右肺下叶软组织结节,双肺弥漫小结节影。2019年11月8日,该院诊断为:肺肿瘤,职业相关?职业性肿瘤待定。之后,范某某要求某船舶公司向职业病防治院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因公司不予配合而产生纠纷。2020年6月,范某某偶然发现,某船舶公司早在2017年8月22日委托上海沪东医院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就已经发现其肺纹理增多,但某船舶公司长期隐瞒,使得范某某未能及时得以对症治疗,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20年6月,范某某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范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了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会见范某某,并仔细分析了范某某现有的证据材料。援助律师告诉范某某,职业病诊断医院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如果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援助律师代范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范某某自1995年11月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在某船舶公司处从事船舶电焊维修工作。但劳仲委不认可援助律师意见,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援助律师多方奔走、调查取证,进一步向劳仲委补充提交上海市肺科医院相关证明,最终促使劳仲委立案受理。而在仲裁员和援助律师共同努力下,公司终于向上海职业病诊断医院提供了范某某有关职业病鉴定活动必需的相关资料。2020年8月12日,上海市肺科医院对范某某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2020年12月14日,范某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月28日,范某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贰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此后,范某某要求某船舶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以范某某已经不是该公司员工,且2019年1月以来,范某某的社保由其新入职的单位缴纳为由予以拒绝。范某某再次向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指派张贤能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本案新的情况,援助律师分析认为,范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伤残津贴等待遇可通过社保理赔及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但因用人单位既不主动赔偿由单位承担部分的费用,也不配合办理社保理赔手续,援助律师便再次为范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船舶公司支付上述各项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期间,援助律师会同仲裁员数次同某船舶公司的人事主管进行沟通,使该公司认识到,如果不通过有效途径为范某某申报工伤社保理赔,范某某的全部工伤待遇都将由该公司承担。某船舶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与范某某、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确定该公司与范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同意为范某某办理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手续,同时办理工伤待遇社保理赔手续,至于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该公司也表示会尽快予以支付。经过长达两年的努力,范某某终于享受到了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3月,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来自范某某的一封感谢信,信中表达了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援助律师通过第一次仲裁,确认了范某某属于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通过第二次仲裁,与某船舶公司达成和解,恢复了与范某某的劳动关系,使其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梳理案情,积极对接受援人、船舶公司、仲裁员等,制定维权策略,灵活处理维权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时间跨度长达2年之久,但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历经两次仲裁过程,最终与某船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保证了范某某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双方虽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组织离职体检,同时长期隐瞒受援人病情,使得受援人病情加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职业病纠纷解决关键是如何认定符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本案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一方面积极围绕受援人是否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否符合职业病等,通过协调医院提供职业病鉴定活动必须的材料,经过第一次仲裁,确认范某某属于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围绕受援人构成职业病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援助律师通过申请第二次仲裁,积极与该公司达成和解,恢复与范某某的劳动关系,使其能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梳理案情,积极对接受援人、船舶公司、仲裁员等,制定维权策略,灵活处理维权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本案作为一起职业病维权典型案例,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圆满结果,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该案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积极梳理案情,搜集证据,通过2次仲裁,为受援人据理力争,其敬业精神获得了受援人的肯定;另一方面,援助律师通过和解方式,即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效率,最大限度的为受援人争取赔偿,使受援人享受到了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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