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陈某某与何某某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
陈某某与何某某合伙经营一家家政企业,陈某某负责交通运输,何某某负责业务经营。在共同经营期间,陈某某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用于家庭开销。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事后陈某某长期未还款,何某某便提出用合伙经营企业中陈某某的利润分红抵偿债务,陈某某得知后坚决反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何某某不愿继续和陈某某共同经营家政企业,遂提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和还款要求。在商议过程中,双方对企业清算、借款偿还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语言过激,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警方出警了解情况后,劝导二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2020年4月某日,陈某某与何某某共同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调委会经审查后受理该案。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告知双方在人民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并做好笔录。调解员调查询问中,陈某某认可其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的事实,也表示愿意归还该借款,但提出由于现阶段企业经营困难,几乎处于亏损状态,再加上家庭又遇到变故,急需一些资金周转,只能通过分期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的方式还清借款。同时对何某某提出将企业利润分红作为债务相抵的行为严重不满,坚持个人债务绝对不能和双方一起经营的企业利润混杂在一起。何某某的态度亦相当强硬,认为当时借钱给陈某某是基于朋友情分和合伙人的身份,现已决定不再与陈某某合伙经营企业,陈某某应该立即将借款还清。现在陈某某没有偿还能力,理应用其分红部分偿还。
经过前期了解,调解员认为,何某某、陈某某之间既有生产经营纠纷,又有民间借贷纠纷,加上两人矛盾较深,都坚持自己观点,分歧较大,如事先没有缓解两人抵触情绪就开始调解,反而会加深两人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决定采用“分别了解,疏缓情绪、征求意见、达成协议”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与陈某某交谈,了解到其两个孩子正在上学,父母年事已高,长期生病住院,妻子没有收入,家里开销都由他一人负担,经济非常拮据。加之何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企业的资源获取私利,被陈某某得知后,又拒绝将其获得的私利作为企业利润进行分配,在商议过程中因言辞过激导致双方产生肢体冲突
在随后与何某某的交流中,调解员没有立即指出其利用企业资源获取私利的错误,而是经过多次交流沟通,取得其信任后,才向其解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普通合伙人利润的分配原则。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告知何某某,其与陈某某的借款纠纷与合伙企业利润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个人擅自决定将合伙企业利润分红用于抵消债务的行为涉嫌违法;其在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企业的资源获取私利,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某已表示愿意归还其借款,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立即偿还债务,希望其能延长还款期限,帮助陈某某渡过难关。
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对陈某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介绍后,何某某认识到自己不应该利用企业资源获取私利,当即承诺会将所获收益归还企业与陈某某按比例进行分配,并主动提出延长陈某某两年的还款期限,期间不收取任何利息。
经过对双方多次的解释和劝说工作后,调解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已经缓解,对争议解决方案已达成共识,具备了调解条件,于是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何某某、陈某某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企业和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害,向对方表示歉意,均从对方角度考虑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约定对企业进行清算,各自按比例承担企业清算费用;何某某同意延长两年还款期限,陈某某也当场写下借条,承诺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合伙经营企业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按双方约定比例进行结算分配,双方约定日期自行结算处理。
2.陈某某对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无异议,承诺在约定期限(两年)内归还,何某某则放弃约定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
3.双方之前发生的肢体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相互道歉谅解,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4.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
【案例点评】本案主要矛盾交叉涉及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权利义务以及个人民间借贷与企业利润划分等问题,双方认知不统一,情绪对抗激化,一方又有特殊困难,难以立即履行义务。调解此类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不能教条式用法律条文判断双方对错和提出解决方案,只能较大程度利用情理化解,最终实现法律和情理的有机融合。
本案中,调解员没有首先判断谁对谁错,而是耐心细致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了解争议焦点,掌握重要信息,从而抓住双方矛盾本质,找准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并且在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先分别劝导,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获取当事人信任后,再准确解读相关法律条文,让当事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解员灵活掌握调解节奏,充分运用法情理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纠纷有正确认识,解决方式达成一定共识后,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顺利促成双方和解。
【推荐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有合伙关系,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清算过程中,一方提出用合伙利润抵债,另一方反对。调解员认真核查情况,并详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双方情绪和缓后,债务人认识到自身行为欠妥,债权人也表示理解对方实际困难,主动延长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妥善化解了矛盾。【专家评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混同,也不能由某方合伙人私下处分。本纠纷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根据纠纷状况采取恰当的调解方式,避免合伙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