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采石场破坏生态环境案看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移送某采石场自2013年停止开采以来未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矿区处于岩石裸露状态,无植物生长的相关线索。采石场严重破坏了矿区林业生态环境,矿山关闭后未及时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义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将某采石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立案调查并起诉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刘某对采石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调查与处理】2004年7月30日,刘某申请注册登记“重庆市黔江区某采石场”;2005年刘某向农户租用涉案矿区林地,并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所使用林地系地方重点公益林;2011年6月采矿权到期后继续开采至2013年;自2013年停止开采以来,该采石场未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矿区处于岩石裸露状态,无植物生长。检察院通过多方调查及广泛收集证据资料,确认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存在,以及对被损毁林地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需要费用32.454万元。
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审理终结后判决某采石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开始按照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编制的《重庆市黔江区某采石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采石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限在开始实施之日起八个月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并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若该采石场未履行上述确定的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则应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恢复治理费用32.454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重庆市检察四分院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原告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采石场的采矿行为及未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行为,造成了该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因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矿场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矿山治理恢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原告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重点公益林进行采石,行为违法,主观存在过错。根据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编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石场破坏林地林地面积12380平方米,造成原有植被全部丧失,原始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山体裸露,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的规定,采石场未经许可在在重点公益林露天开采,严重破坏了矿区林业生态环境,停止开采后又未及时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义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作出了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要求采石场按照《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并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若未能履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则应赔偿相应的生态恢复治理费用;并要求采石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鉴定费、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庆首例生态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督促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修复责任,破除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困境。通过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可以大大增强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二是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可以促使环境违法者承担环境损害的修复成本,支付生态修复的全部费用。有利于企业树立绿色生产的观念,保护生态环境。三是有利于营造多赢、共赢的局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不仅实现了该矿山生态修复,也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是行政执法的有效助力,是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多赢的有效途径,对环境生态修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推荐理由】本案系重庆首例生态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体现了公益诉讼常见的法律问题。【专家评析】对督促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