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皮石采购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山皮石18批次,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咸某某在18份收料收据上签字。2021年6月25日,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精诚石材供应商店签订《山皮石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ps-0001,约定上述供应的山皮石用于案涉工程二标段道路、桥梁及配套工程项目。同时约定了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金额为569,001.20元。最终采购数量以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采购、接收的合格标的数量为准。每次付款前,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应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分批供货分批付款,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应于首次供货起次月10日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标的入库单、标的质量验收单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验收员核对上月已发生标的价款金额,并有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商某某签字确认。精诚石材供应商店自收到前述人员确认的书面材料后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付款。第六条第九款约定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保证项目发包人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如项目发包人未能及时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标的价款的,精诚石材供应商店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承担资金压力。2021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第2份《山皮石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ps-001,合同暂定金额430,998.80元。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支付相应价款。该份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内容基本相同。2021年8月15日,根据签订的两份山皮石采购合同,截止至2021年8月15日的供货情况,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供货数量进行对账汇总如下:供货6,717.10立方米,金额共计1,000,848元。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商某某在汇总单上签字。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9月2日、12月17日,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分别给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3张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77,22元。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多次要求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山皮石材料款,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争议焦点】(一)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
(二)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三)如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裁决结果】(一)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支付山皮石材料款1,000,848元;
(二)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365.31元;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仲裁庭认为,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山皮石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举示的收料收据、供货情况汇总单,证实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山皮石6,717.10立方米,货款金额共计1,000,848元,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已履行供货义务,因此,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如数支付山皮石材料款1,000,848元。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利息问题。1.本案合同签订之前,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已经分批次全部供货完毕,其后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除约定分批供货分批付款外,还约定了相关的付款条件,所以,付款方式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由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商某某在供货情况汇总单签字确认后,精诚石材供应商店申请付款,并向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举示了上述证据,主张多次开具发票催要货款,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事实没有异议,据此,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已具备。2.庭审中,双方对合同第六条第九款关于“如项目发包人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标的价款,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的内容理解意见不一致,精诚石材供应商店认为此条款与违约金无关,属于格式条款;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对于双方不同的意见,仲裁庭认为,首先,此条款从内容上看,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免责的事项,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也未有放弃逾期付款损失的意思表示,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为该条款是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从文义上看,对于条款中理解与宽容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当具备付款条件后,为了缓解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压力,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将给予一定容忍期,也就是宽限期,当付款条件具备后可延期支付货款。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宽限期期限,仲裁庭认为,宽限迟延时间不应过长或无期限,应该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否则,对合同相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仲裁庭经考量确定本案付款条件具备后,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可给予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宽限期3个月,从商某某在供货情况汇总单签字次日起算,即宽限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届满。宽限期届满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其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标准,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据此,精诚石材供应商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的起点应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算,精诚石材供应商店主张利息损失起点从提供最后一批货物起算依据不足。因此,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以所欠货款1,000,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应当向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9,365.31元;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案涉《山皮石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已经履行了供应山皮石、开具相应发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合同第六条第九款关于“如项目发包人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标的价款,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不能视为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放弃。从文义上看,对于条款中理解与宽容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当具备付款条件后,为了缓解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压力,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将给予一定容忍期,也就是宽限期,当付款条件具备后可延期支付货款。且宽限期不能过长或过短,否则不能起到“宽限”的作用,合理的宽限期有助于双方良好的商业往来、减少双方矛盾互相理解,以起到公平的作用。本案中仲裁庭经考量确定本案付款条件具备后,精诚石材供应商店可给予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宽限期3个月,宽限期届满后,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其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山皮石采购合同》未对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标准进行约定,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本案中,金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精诚石材供应商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365.31元;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买卖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项目发包人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标的价款,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不能视为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放弃,应当理解为对于条款中理解与宽容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当具备付款条件后,为了缓解一方的资金压力给予一定容忍期,也就是宽限期,当付款条件具备后可延期支付货款,该宽限期不承担违约责任、计算违约付款损失。双方未明确约定宽限期期限,宽限迟延时间不应过长或无期限,仲裁庭考虑公平原则确定宽限期合理的期限范围。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写明,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如双方有“宽限期”的意思表示,应当对宽限期的期限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