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亡责任认定案以案释法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9
某小区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钱某系小区业主,该小区在出售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且未通水电,但已有部分业主在购房后即进入小区进行装修,某物业公司对申请提前入户装修的业主收取了物业费。2018年9月16日,钱某在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3500元,并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一切安全事故与物业公司无关后,被允许入户装修。
【案情简介】

某小区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钱某系小区业主,该小区在出售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且未通水电,但已有部分业主在购房后即进入小区进行装修,某物业公司对申请提前入户装修的业主收取了物业费。2018年9月16日,钱某在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3500元,并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一切安全事故与物业公司无关后,被允许入户装修。2018年9月27日上午,钱某与家人黄某来到房屋内,往屋内运黄沙、进行装修。后钱某先行离开,留黄某与装修工人继续搬运黄沙。当日中午时分,钱某电话联系黄某回家吃午饭,但黄某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也一直未归,次日清晨报警求助。2018年9月28日上午,警方及黄某家人在18号楼2单元地下室负2层寻找时,发现该层电梯门呈打开状态,在电梯井内发现黄某尸体。经查,该电梯此前由某电梯公司员工打开电梯门进行抽水作业,抽水工作持续9天左右,抽水工作结束后,负2层电梯门并没关闭,以便于通风干燥。

【调查与处理】

事发后,死者黄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某电梯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364700元,由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赔偿36470元,某电梯销售安装公司赔偿145880元,某物业公司赔偿72940元,其余损失由死者一方自负。一审宣判后,某电梯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黄某的死亡原因

黄某在涉案小区运送装潢材料时,死在该单元的电梯井中。因事发时,该小区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故对于黄某的行踪记录,并无视频监控等可以调取。同时,根据公安部门对黄某死亡原因所做的法医鉴定,黄某的死亡为意外跌落导致。而在该单元除了负2层电梯门因施工排水需要被打开,其余楼层电梯门均处于关闭状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黄某的死亡系从该单元负2层电梯门处意外坠落所致。

(二)关于本案中各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因涉案小区尚处于施工扫尾阶段,某电梯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在电梯门打开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当在一楼通往地下室的通道口、负2层电梯门等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本案中,黄某的死亡恰恰是从尚未关闭,且没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负2层电梯入口处意外跌落导致。某电梯公司未采取上述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该小区三期工程虽然没有全部完工,但在包括黄某亲属钱某等部分住户要求提前装潢入住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收取这些住户的物业费并允许其进行装潢入住。该小区三期范围应作为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应负责该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虽然该小区三期工程的电梯未交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电梯公司进行电梯施工时,小区物业有义务协助电梯公司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某物业公司未能发现在电梯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亦未协助某电梯公司做好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黄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是C房地产公司在该小区三期工程尚未完工、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出售,并交付业主装潢使用。某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不具备交付条件、且正在施工中的小区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亦极大的增加了业主在该小区内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因此,C房地产公司对黄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的持续膨胀,购房热成为时下的热点问题,但在购房热之下,不少小区存在未达到交付条件时,业主即进入居住、装潢的现象。但此时小区尚未完全停止各项施工,有的小区还不通水电,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善,允许业主进入装潢,将会给该部分业主以及装潢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此案教训值得社会各方警醒。

【推荐理由】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小区三期工程尚未完工、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出售,并交付业主装潢使用。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极大的增加了业主在该小区内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在购房热的背景下,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专家评析】小区尚未完全停止各项施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善,此时允许业主进入装潢,将会给业主以及装潢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此案教训值得社会各方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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