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侯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2
侯某于2013年1月起入职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在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起每月工资1800元。2020年4月24日下午2时10分许,侯某钉钉打卡签到后,于2时25分许将办公室门锁上并驾车离开单位。期间,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接到投诉,某县交警大队在上班时间没有工作人员,请相关部
【案情简介】

侯某于2013年1月起入职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在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起每月工资1800元。2020年4月24日下午2时10分许,侯某钉钉打卡签到后,于2时25分许将办公室门锁上并驾车离开单位。期间,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接到投诉,某县交警大队在上班时间没有工作人员,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根据这一投诉,县交警大队将侯某辞退。

侯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支付侯某2013年2月到2014年1月的双倍工资19800元;2.赔偿未给侯某缴纳失业保险的损失20000元;3.为侯某补交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4.支付侯某经济补偿金13500元。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十日内支付侯某2019年5月到2020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二、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0日内为侯某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补办流程、确切补费金额以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规定核定为准;三、驳回侯某其他仲裁请求。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该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将侯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侯某向仲裁委申请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其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但补缴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2020年9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侯某2019年5月到2020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10月13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侯某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的双倍工资19800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0年11月5日,侯某到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听取侯某陈述后,了解到侯某两个孩子正在上学,丈夫也没有固定职业,侯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案由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受理了侯某的申请,指派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为其代理。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代理工作,认真听取侯某的诉求和意见,制作了谈话笔录,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计算了侯某的应得两倍工资数额,征求侯某意见后,要求侯某签署了诉讼请求确认书。同时,李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查阅了大量司法判例,认为县交警大队始终未与侯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双倍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计算。针对交警大队上诉理由草拟了答辩状,代理侯某向法院提交。

2020年11月10日,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县交警大队在辩论中仍然提出,被上诉人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虽然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即自2014年2月起,就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针对以上两点,李律师明确指出,对此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北京、四川、天津等高院均有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规定,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同时李律师将类似案件相关判例递交给了法庭,其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2020年11月2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5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双倍工资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纠纷,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规定,但同时具有工资属性,因此要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限制,劳动者维权时常因为一年的时效问题而败诉,也因此成为难点问题。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劳动者的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援助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计算,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其他省份的典型案例和相关解释,最终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认可。

本案是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件,在当地反响较大,本案的成功办理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的胜诉,有利于推动当地合法用工、规范用工,这也正是法律援助在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的导向作用。

【推荐理由】本案系属于机关单位雇用人员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目前社会上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建议作为典型案例推荐。 【专家评析】本案涉及仲裁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均是劳动者容易遇到的问题,同时本案还是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件,在当地反响较大,所以建议作为典型案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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