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桥梁下土地是否被倾倒过土炼油废液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
2019 年 2 月,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某村附近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无牌照东风牌罐车,将其拦截后扣押于某村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停车场内。经对驾驶员武某的询问,获悉该罐车内装有从某村南一处土炼油加工点洗油产生的废液,武某计划将该种废液倒入某河内,执法人员发现某桥横梁及桥墩上有白色固体粘附物,疑似为武某先前在该处倾倒土炼油废液留下的痕迹,但其拒不承认,随即某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针对某桥下是否倾倒过土炼油废液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过程】(一)现场调查
2019年2月28日,在委托方的带领下,本中心司法鉴定人、专家和工作人员前往鉴定区域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疑似倾倒土炼油废液的某桥位于某县的某两个村庄之间,该桥长约100m、宽约5m,桥下的河水自北向南流动。该桥南北两侧桥横梁及桥墩上有白色固体粘附物,桥下的河两岸表面覆盖有一层白色固体物质,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二)专家现场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结合对车载罐体(即为本次鉴定涉及的无牌照东风牌罐车)内液体的监测结果(pH值、硫酸盐),专家分析认为,某桥横梁及桥墩上有明显的液体倾倒痕迹,桥下的白色固体物质覆盖区域散发有刺激性气味,若该桥下倾倒过疑似上述车载罐体中的土炼油废液,则桥横梁及桥墩上附着的白色固体物质中主要成分应为硫酸盐并含有一定量的酚类物质,桥下的土壤与土壤对照点相比硫酸盐和酚类物质的含量应有明显的升高。
(三)监测采样
1. 监测布点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在某桥横梁及桥墩上采集了附着的白色固体物质样品1个(编号为G1),在该桥下白色固体物质覆盖区域采集了土壤样品1个(编号为T1),在该桥上游采集了土壤对照点样品1个(编号为D1)。监测点位的平面分布示意图见图1。
2. 监测项目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结合专家现场分析判断,本次鉴定选取pH、硫酸盐和酚类作为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
图1 监测点位示意图
(四)实验室检测分析
1. G1样品的检测结果分析
编号为G1的白色固体物质样品中pH为1.51,硫酸盐含量为53.36%,酚类含量为3920 mg/kg,检测结果显示,该白色固体呈酸性,主要成分为硫酸盐类物质,并含有一定量的酚类物质。
2. T1、D1样品的检测结果分析
该桥下土壤样品中pH、硫酸盐、苯酚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桥下编号为T1的土壤样品pH为3.02,硫酸盐含量为8.49×104 mg/kg,苯酚含量为138 mg/kg。与土壤对照点样品(D1)相比,该点位表层土壤呈酸性,硫酸盐含量超过对照点检出浓度(5.39×103 mg/kg)的14.8倍,苯酚含量超过对照点检出浓度(1.1 mg/kg)的124.5倍。
【分析说明】某桥两侧桥横梁及桥墩附着的白色固体G1为含有一定量酚类物质的硫酸盐类物质,该桥下白色物质覆盖区域土壤T1呈酸性,硫酸盐和苯酚含量均明显高于对照点D1,与专家现场分析判断相一致,该桥横梁及桥墩两侧及桥下部分土壤受到了倾倒粗酚加工废液的影响。
【鉴定意见】该县某桥下倾倒过粗酚加工废液。
【推荐理由】本案是典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现了司法鉴定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积极作用,且本案例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专家评议:本案鉴定分析充分,过程严谨,方法准确,同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