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29
甲和乙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乙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由于甲的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向乙提出离婚,乙打算接受甲的提议,但又对财产处理的问题心存顾虑。于是,甲乙双方来到五邑公证处咨询。
【案情简介】

甲和乙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乙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由于甲的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向乙提出离婚,乙打算接受甲的提议,但又对财产处理的问题心存顾虑。于是,甲乙双方来到五邑公证处咨询。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甲乙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公证员告知甲乙双方,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既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其区别在于:(1)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发给离婚证之日,在离婚登记完成前离婚协议不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2)约定的范围不同。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由于离婚协议是在完成离婚登记时才生效,如果希望避免完成离婚登记前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并因此引发纠纷,双方可以事先按照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的意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从而更好地约束即将离婚的双方,预防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而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则可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对协议进行变更。

经考虑,夫妻双方最终决定申请离婚登记,并决定离婚前先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于双方在财产具体约定上存在分歧,五邑公证处启动了“公证+调解”的家事法律服务模式,公证员向双方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继续进行调解。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极大扩展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乙作为全职太太在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离婚时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对方主张适当的补偿。

公证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充分调解的基础上起草了协议,并对协议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告知,同时采用分别谈话的方式,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粤江五邑第XX号

申请人:

男方: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女方: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男、女双方于二○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公证。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男、女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无任何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男方甲与女方乙于二○二一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男、女双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月X日

【推荐理由】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这背后有社会经济基础的原因,也有观念变化的原因。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避免完成离婚登记前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并因此引发纠纷,而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则可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对协议进行变更。
【专家评析】《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目的在于减少冲动型、轻率性的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但同时很多人也担心“离婚冷静期”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导致风险的增加。公证机构需要在婚姻家事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发展好“公证+调解”的法律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将公证法律服务持续向纵深化推进,诠释好《民法典》时代公证人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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