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泸县太伏中学一学生死亡一案,谈立案的条件
泸县太伏中学一学生死亡案件的进展情况
据搜狐新闻网消息 4月1日,泸县太伏中学一学生(赵某,男,14岁,初二学生)在住宿楼外死亡。记者抵达泸县调查,发现这起原本可以正常进入司法渠道的个案,逐渐演变为当前的群体聚集、警力封路、舆情汹涌。谣言四起,而当地却没拿出澄清谣言的事实。4月2日,“泸县发布”公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具体死亡原因需依法按程序待家属同意后尸体检验确认。县教育局已牵头对学校常规管理情况开展调查。”目前,省市县公安刑侦部门正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工作和相关物证、痕迹的检验鉴定工作正有力有序全面展开,公安机关将依法尽快启动尸检工作。公安机关将努力查清并还原事实真相,积极回应社会和家属的关切。
法律观点:
目前此事仍未立案,理由从最初“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变为“无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