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QQ群买卖个人信息,获刑两年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预谋后,在江西省宜春市碧桂园3号楼1单元2604室的租赁房屋,分别利用昵称“B座1506”的QQ96×××27、昵称“下午茶”的QQ31×××48、昵称“左转300米”的QQ59×××84,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按照地区分类整理后,再通过互联网非法出售,数量高达102万余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朱军律师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二被告人不符合上述犯罪主体,所以二被告人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故对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应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法律规定,依据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李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故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对以上情节应予以综合考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删除,进而将特殊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并且规定对特殊主体要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全面的进步,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果仅仅打击上述列举单位的话,将会使现实生活中其他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行为被排除在外,即使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也无法构成犯罪。如此规定,既无法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也无法规范现实生活中日益严峻的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实现了更为全面的进步。
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在分析两者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理论界主要有“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三种观点。“关联说”认为,凡是与个人存在关联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才属个人信息。“识別说”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等能够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应当是权利人不愿意为社会一般人所获知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其次,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二)出售行为
“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出售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获利目的,在获利意图支配下,获利较少或者还没有来得及获利的,不影响出售的认定”。
主观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但是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仅供自己使用的,有为了进行商业推销的,也有为了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偶尔开拆他人一次邮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是指以下情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本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就该问题尚无立法或司法上的解释,从学理解释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本罪的处罚适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