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重庆市璧山区某供电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3-20
2017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璧山区某村73岁的刘某家中不幸发生火灾。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人为纵火、自燃、雷击等原因,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认定火灾“过火面积为45平方米,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2000元”。由于不排除电气线路原因引发的火灾,刘家与供电公司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璧山区某村73岁的刘某家中不幸发生火灾。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人为纵火、自燃、雷击等原因,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认定火灾“过火面积为45平方米,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2000元”。由于不排除电气线路原因引发的火灾,刘家与供电公司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2018年7月11日上午,经当事双方申请,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刘某家人称,当天火灾发生时家人都在承包地里干农活,发现自家房屋屋顶冒起了浓烟,于是急忙赶回家中救火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当时火势较大的地方主要是房屋南侧入户电源线上方的屋顶。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供电公司的人员均赶到了现场并查看了电表以及电源线的情况。下户线是从房屋南面的电线杆上引下来的,经过南侧屋檐进入,安装在房屋北侧墙壁上的电表内。火灾后下户线以及从电表引出的电源线路(俗称“表后线”)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焚损,但家中电视机等所有电器完好。刘某由此认为,火灾不是自家电器故障引发,而是供电公司的入户电气线路引发,因而供电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供电公司对刘家意外发生火灾造成损失表示同情,但同时表示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认为,虽然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就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排除了人为纵火、自燃、雷击等情况,但对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也只是一种“可能”的推测,并不是肯定判断,况且刘家在南侧屋檐下还堆放了一些干柴杂物,这些也是火灾隐患原因之一,考虑到火灾事故给刘家造成了损失,特别是刘某也受了伤,电力部门从人道角度考虑,可以对刘家给予2万元的经济补偿。

刘家人认为,无论赔偿还是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火灾给自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根本无法弥补自家损失,特别是自家老人为救火受伤,造成胯骨骨折住院18天,直接医药费就达35290元,因此,刘家不同意供电公司的补偿意见。调解员考虑到刘家当前的实际困难,以及事发责任尚难确定的情况,希望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都不肯做出任何让步,导致首次调解失败。

此后,刘家考虑到由于缺乏确凿证据,即便通过诉讼也没有胜诉的把握,于是又找到调委会表达了希望继续通过调解解决的意愿。调解员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可能”,考虑如果能进一步证明这种“可能”,寻找电器线路短路的证据或者事发时的目击证人,就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带着问题,调解员进一步深入事发地走访当地群众,同时也走访了当地消防部门,尽管没有找到火灾目击证人,但是很快消防部门又派人到现场,提取了电气线路融痕样品并送检。2018年9月26日,当地消防部门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两组融痕残留样品鉴定结果出来了,第一组融痕样品由南侧屋檐下提取,为“一次性短路熔痕样品”;第二组融痕样品由表后线路处提取,为“一次性火烧熔痕样品”。这一鉴定结论,不仅证实了电气线路发生过“短路”的事实,且进一步印证了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部位位于住宅南侧屋檐下”的结论。事发当日,正值风干物燥的冬季,位于屋檐下的电气线路短路,瞬间可以产生2000度及以上的高温,由此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

由于短路是发生在南侧屋檐下,属于“表前”位置,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居民电表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分界点,居民电表及“表前”供电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表后”的用电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故障发生在由供电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部位,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条款,供电公司存在过错,侵权后果应由其承担。 2018年9月27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供电公司对鉴定中心出具的样品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认可自己管理维护的电器线路出现了问题,但对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房屋损坏赔偿标准仍有不同的意见。供电公司认为,刘家提供的某医院住院资料显示,刘某入院的时间是事发当日晚上8点20分,而消防救援工作当日下午5点钟就已经结束了,因此,不能确定刘某摔伤是何时、何地、何原因造成,不能仅凭一个入院信息就认定刘某是在救火过程中摔伤,电力部门也没有义务为一个走路不慎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不慎摔伤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此,调解员表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了火灾事故造成“伤1人”,尽管没有明确伤的具体是什么人,但直到目前为止除刘某在事故中受伤以外,没有出现第二个在这次事故中受伤的人,供电公司仅依据《出院证》上记录的入院时间不是在火灾救援期间,就否定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造成“伤1人”的结论,不太合理。通过合理推断,刘某在火灾事故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受伤的后果,供电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听此,供电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调解员以《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家财产损失,同时根据《解释》第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四条等规定计算刘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害赔偿金,提出调解建议,最终获得双方一致认可。

【调解结果】

某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财产损失、医疗费等62600元。

案例点评】

证据是纠纷解决的关键。在本案中,受灾农户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仅靠其自身还原事实真相有难度,这就需要调解员主动深入现场进行走访,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解决矛盾纠纷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杜绝当事人蛮横无理或漫天要价的现象,促进了纠纷顺利化解。

【推荐理由】本纠纷涉及到对“可能”的进一步证明,调解员抓住关键,深入走访考察,最终通过权威部门鉴定明确了事故责任。<专家评析>=本纠纷中,如何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进一步明确责任是破解僵局的关键。调解员紧紧围绕《火灾事故认定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细致、严谨、为民的态度获得了消防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最终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明确了事故责任,为受损方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 【专家评析】本纠纷中,如何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进一步明确责任是破解僵局的关键。调解员紧紧围绕《火灾事故认定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细致、严谨、为民的态度获得了消防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最终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明确了事故责任,为受损方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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