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夫妻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3月21日,杨某某夫妻从湖北省潜江市来到丽水市青田县务工,在温溪某公司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1月12日,该公司停工,杨某某夫妻返乡过春节。后因疫情影响,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开始陆续复工。由于疫情管控要求离开湖北省需要公司提供开工复厂的证明,得知某公司复工后,杨某某夫妻立即向公司提出了出具证明的请求。但公司一直没有出具相应的证明,且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表示湖北人可以延迟来上班。直到2020年4月10日,疫情好转,杨某某夫妻离开湖北,来到公司准备复工入职上班,但公司表示职工已经够了,不需要受援人夫妻继续上班,将杨某某夫妻辞退,且不肯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20年9月6日,杨某某夫妻向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接待了受援人,在了解案情和审查案件材料后,确认本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申请人系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免予审查经济状况情形,遂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了杨某某夫妻的法律援助申请,向其出具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晶代理此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法援中心也曾多次联系受援人、援助律师,了解案情进展,与援助律师商讨,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约见受援人,认真听取他们对事故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经过商谈之后,援助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凤凰工业区,而不是在受援人所说的温溪镇港头工业区;其次,在证明受援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点上,证据比较欠缺,因受援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工资发放情况也不能直接证实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在深入询问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提到2019年初到公司上班时,有办理过暂住证。为证实该事实,援助律师前往温溪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暂住证上登记的居住事由、从事职业、工作处所、居住地址均与受援人讲述的事实吻合,能够辅助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能够证实受援人的实际工作地就是在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雅登锁业左手边二楼,而非公司实际住所地温州。
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援助律师向青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青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先行调解。2020年10月21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受援人夫妻、援助律师、公司援助律师、仲裁院吴院长、调解员均到场参加本次调解活动。调解经过如下:在数额上受援人愿意作一定的让步,但未签合同、公司开除、未办理社保手续都是事实,公司也表示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公司在经仲裁院长、调解员的解说下,愿意对受援人作出一定的补偿,但数额确实太高了,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也有一定的困难。最终,受援人对公司表示谅解,同时也在数额上再次进行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向青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由公司支付给受援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共计人民币共计50000元,受援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调解结果更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从而增大了受援人获得补偿款的几率。10月28日,援助律师回访受援人,了解案件后续情况,受援人表示已经收到了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款。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疫情期间公司无故裁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首先,公司招聘受援人入职,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公司既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受援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受援人在职工作时,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援人摒弃前嫌,同时考虑今年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确实会有一定的困难,在调解时作出了让步;公司虽然效益不好,处于亏损状态,但也能主动面对过错并承担责任,双方互相沟通理解,使得案件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取得了一个双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果。
【推荐理由】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争议纠纷是法律援助中比较常见的案件,但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工方和务工人员都有不得已之处,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调解结案是亮点,减少了特殊时期双方的诉累,降低了受援人的维权成本,值得肯定。【专家评析】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办案,积极取证,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为后续调解结案争取了主动,对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