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银行还款协议公证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7-10
2020年4月X日,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公证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收了一件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件。经查看案件材料得知,该案件的原告为某银行,被告为李某、王某。李某于2014年3月因房屋装修,以其和其妻子王某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某银行申请12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截至2020年5月,李某已连续违约19期,经某银行多次催收,李某均未能偿还欠款。故某银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X日,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公证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收了一件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件。经查看案件材料得知,该案件的原告为某银行,被告为李某、王某。李某于2014年3月因房屋装修,以其和其妻子王某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某银行申请12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截至2020年5月,李某已连续违约19期,经某银行多次催收,李某均未能偿还欠款。故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将李某夫妻起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借款担保合同,李某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要求对李某夫妻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并要求李某夫妻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律师代理费5600元及承担为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

在调解过程中,公证员先约谈了被告李某,李某称由于其家中老人生病,花了不少钱,实在无法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还清借款,请求公证员帮忙想想别的办法。公证员随后约谈了原告某银行的行长王某某,王某某称,为起诉李某,银行已经支付了5600元律师费,如要调解,李某必须先行支付律师费用。公证员又与被告李某通电话传达了银行的意见,李某称如果银行能给机会,愿意先将律师费支付给银行。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公证员便组织双方到公证处商议具体细节。2020年5月X日下午,王某某以及李某夫妻均来到公证处,在调解过程中,一开始双方对还款时间争议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公证员反复解释、沟通后,双方均同意由李某先于当日将5600元律师费还清,再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偿还截止至还款当日拖欠的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证员为双方拟定了还款协议,在充分告知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法律后果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公证员依据借款担保合同、借据、还款明细、逾期利息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为双方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此案圆满解决。

数月后,经公证员电话回访,王某某称,公证办理完毕后,李某夫妻的还款情况一直较好,再未出现逾期情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吉延珲证内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某银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营业场所为珲春市某街。

负责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住址:吉林省珲春市某街,职务:行长。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住址:吉林省珲春市某街。

乙方(抵押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住址:吉林省珲春市某街。       

公证事项: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与乙方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五月X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还款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四年三月X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期限自二〇一四年三月X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X日止。为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借款担保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乙方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乙方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截止二〇二〇年五月X日,共欠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捌万肆仟肆佰零叁元叁角贰分(¥84,403.32元)】。鉴于乙方的上述表现,甲方为了防范潜在的违约风险,经与乙方协商后,决定变更原《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双方共同约定:乙方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前全部偿还截止至还款当日共拖欠的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承诺在不能按规定期限偿还任意一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对乙方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程序、方法和后果也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与乙方李某、王某于二〇二〇年五月X日在珲春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款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手指纹印、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乙方违反《还款协议》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可持本公证书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X日

【推荐理由】此案例的公证书格式较为规整,内容较为清晰、详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按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专家评析】本案中,公证员在诉讼前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方式较为得当,发挥了公证职能作用,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法院诉累。
66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头条置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