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再现啃脸男精神病人刑责何如
导语:
济南再现啃脸男,让我想到汉尼拔的故事。二战期间他和她妹妹躲避军队中被土匪劫持,最后因为天极冷没有食物,土匪只能先拿她妹妹“烧了一大碗汤”吃了。而汉尼拔也吃了。长成后,为了复仇,他杀人成性,复仇期间为了纪念妹妹的死,找到并杀死了当年的土匪,并吃掉了他们脸颊上面的肉!点毅力的汉尼拔给我留下了深深阴影啊。
好吧,轶事就不考究了,来看看我国法律如何对待此种食人恶魔。
事件回顾:
济南再现啃脸男
近日,济南深夜惊现裸身啃脸男啃咬陌生女子的一幕。事发一刻,啃脸男用围巾样的东西使劲勒住女子的脖子,同时用嘴咬女子的脸部,所幸及时被路人制止,该男子事后被查明为精神病患者。观察者网查询到,啃脸男最早的版本是**一位“啃脸男”,在吸食“浴盐”的毒品后产生幻觉,在大街上扑倒流浪汉,并将其啃得血肉模糊。2012年6月,我国温州也发生“啃脸男”事件:一醉酒男子突然发狂,扑倒一位陌生女士,冲着脸部一通乱咬。不管是精神病患者,还是吸毒或醉酒,啃脸男都会有严重的精神症状,表现为意识模糊、有强烈的兴奋性和攻击行为。
瑞律时评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涉案嫌疑人,涉嫌故意伤人罪,是需要等医学鉴定结果出来,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犯罪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在所难免的。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现实版的汉尼拔
@那不是方方方玉:现实版的,沉默的羔羊。
@乐乐爱喝牛奶:卧槽现在怎么变态那么多,看了各种新闻这个暑假起在自己的城市连黑车都不敢打了 还别说一个人去外地。
@鱼唇的蓝星人你好喵:感觉好像末世文里丧尸出现被掩盖的样子。
结语:
有病就关家里好了,放出来吓人到底是什么意思,仗着自己犯病就吃人脸,咬伤别人就罢了,吓坏了孩子可咋办。**大片中的各种僵尸也不过如此。这种深深的恐惧,之前迈阿密人对此印象极其深刻,而今济南人也深刻地体会了一把。话说回来,社会是有点乱啊,黑车、少女、食人怪兽。各种关键此充斥了眼睛,社会的负面啊,你能在我的眼睛里展示得更全面一些吗?(瑞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