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送孕妇被害孕妇可判处无期徒刑
女孩送孕妇被害
女孩送孕妇被害让人心伤。女孩的善良成了杀害自己的凶手让人心寒。近年来常常曝出人性的冷漠致人无人施救而死亡的事件。现在看来,不是人们见死不救,是不敢救。从扶被撞老人反遭陷害索赔最终害的自己家破人亡,到如今扶装病的孕妇回家反遭杀害,这反映的是社会上一些人的道德良心的灭失。应该有很多人恨不得这个孕妇能被判死刑的吧。
震惊全国的女孩送孕妇被害案案情细节曝光,女孩的被害让人痛恨装病的孕妇,也痛恨孕妇那禽兽丈夫。孕妇在装病将女孩骗至家中后,将掺了药的酸奶给女孩喝,致女孩被迷晕。孕妇的丈夫将女孩抱至卧室欲进行强奸,发现女孩还处在月经期,于是对女孩进行猥亵。事毕起了杀人灭口之心,男子用枕头蒙住女孩的头,女孩惊醒反抗遭孕妇按住双腿,最终女孩窒息而亡。女孩的母亲发现女儿失踪后报警,查了一路的监控终于发现女儿被害的事实。警方最终将逃亡老家的犯罪嫌疑人夫妇捉拿归案。
孕妇可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不能对孕妇处以死刑,包括在羁押期间人工、自然流产的都不行
更不用说在生下孩子后再判死刑了,所以,最多对怀孕的妇女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