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法官穿尿不湿审案散播谣言的法律处罚
网传法官穿尿不湿审案
网传法官穿尿不湿审案引人热议。但这是某个网友断章取义的谣传。虽然法官穿尿不湿审案的事情确实存在,但这是法官为了不影响审判的无奈之举,是尽责敬业的表现,也是值得让人敬佩尊重的。
2013年的4月10日,省高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邀请各界代表为“豫法阳光”建言建策。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有时遇到长时间的审案,我们法官都不得不穿着‘尿不湿’审理。法官也是人,应该让博友们了解一个有血有肉的法官。”此事被网络媒体报道后,有网友断章取义称“河南法官开庭要穿尿不湿”,并在微博上谣传。但事实是穿尿不湿开庭一事,是该法官和年轻法官交流经验时偶然提到的,称为了不影响法庭秩序,他还穿过尿不湿。
散播谣言的法律处罚
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