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违背消防法规投诉
物业不送消防水,商铺被消防罚款,怎么办
有人贴出了公安部第61号令,我们看看《消防法》怎么说。
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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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面对火灾危险时应当采取哪些消防管理对策
【摘要】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家庭式商铺逐年增多,使用功能愈趋复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易造成“小火亡人”。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列举近年来家庭式商铺发生的火灾案例着手,详细分析了家庭式商铺在房屋结构、消防设施及其安全知识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隐患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去除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及安科瑞安全用电云平台。
【关键词】家庭式商铺;火灾危险性;消防管理;安全用电云平台。
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家庭式商铺逐年增多,使用功能愈趋复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易造成“小火亡人”。2016年6月29日,云南某建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该建筑一层为商铺,二层为自建宿舍;2016年8月14日,广东一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该建筑首层为商铺,二层为宿舍。分析以上火灾事故,不难发现,上事故均发生在底部为商铺,上层为人员住宿的建筑内,火灾发生后,上层的人员无安全逃生通道。下面,将分析此类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隐患成因及介绍安科瑞提出的ASCP200-1电气防火限流保护器。
1家庭式商铺存在的火灾隐患
1.1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低
一些老旧的家庭式商铺,特别是处于农村地区的场所,其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低,部分由农村自建房和闲置的旧厂房改建而成,更有部分直接设置在老式居民住宅楼内。对于此类老旧式商铺主要承重构件采用木质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后,燃烧蔓延速度快,难以达到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先天性不足。
1.2自行改变房屋建筑的基本结构
一般家庭式商铺均为个体工商户,本身建筑面积小,经营环境差,属于小本经营,为了尽可能地节约成本,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空间,特别是层高达到4m以上的家庭式商铺,擅自搭建分隔夹层,夹层内部作为仓库或员工住宿场所,此类场所的火灾荷载大大加强,且发生事故后易发生“小火亡人”的恶性事故。
1.3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家庭式商铺内部的电气线路多数未经过正规电工进行改造施工,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强弱电线路共管敷设。后期使用过程中,随意连接插排,线路直接摆放在可燃物品上,有的线路直接敷设在木质可燃材料上,未穿管保护,易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1.4常规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
多数家庭式商铺未配置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部分场所即使配置,也无人检查、保养,未能保持完好,形同虚设。有的场所设有室内消火栓,但由于经营面积小,遮挡、圈占消火栓现象严重。有的场所设有常闭防火门,但防火门长期处于常开状态,防火门的五金配件处于损坏状态,难以发挥防火分隔的作用。
1.5室内疏散楼梯不通不畅
家庭式商铺的疏散楼梯多为户内楼梯,部分在建筑设计时就注明由用户自理,在住户使用时,直接设置为木质楼梯,宽度不足,坡度过大,火灾时二层的人员难以从室内进行疏散。部分场所疏散楼梯间堆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部分疏散楼梯底部无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发生火灾时造成人员被困室内。
1.6员工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家庭式商铺的业主及其员工缺乏基本的消防知识,重经济效益,轻安全投入,不能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不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掌握自救逃生和引导疏散的知识,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较弱。员工的消防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自我防范和管理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火灾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2.1提高思想认识,将家庭式商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将家庭式商铺纳入视线范围,加强日常消防检查,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不搞一刀切,需要考虑到经营者的实际困难,多想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如完全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部分商铺都将面临着停产和查封的命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尊重实际,多想整改方法,多为业主想办法,只要经过整改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同意其继续营业,经过整改确实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的场所,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改。
2.2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家庭式商铺消防整治的责任主体
按照现有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家庭式商铺的消防监管责任主体是各公安派出所,但消防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对各派出所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分管领导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可以利用直接面向社区的优势,加强对家庭式商铺的管控,落实经常性的管理措施。另外,要发动各种力量,特别是需要推动乡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各基层单位履行各自的消防职责。要加强对家庭式商铺经营者消防常识的宣传,强化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制定、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处理好经营和安全之间的关系,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名员工。
2.3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家庭式商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等要加强社会消防宣传的力度,利用重大节假日、119消防宣传日组织人员到家庭式商铺内散发消防宣传资料,宣讲消防基本常识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消防基本知识。要组织开展对家庭式商铺的经营者的消防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火灾逃生常识、安全疏散知识,做到及时报警、懂得扑救初起火灾、引导顾客逃生,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对家庭式商铺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事故的宣传,切实加强经营者的消防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对一些典型的火灾隐患曝光,充分发挥大众监督的作用,切实把家庭式商铺的火灾亡人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4严格消防监督,加大对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
消防部门要充分发动派出所、街道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管理的“三合一”场所开展“地毯式”检查整治,确保不留盲区死角,梳理出存在住宿经营合一的家庭式商铺。首先,要严格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存在的住宿与经营场所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强制要求业主进行改造,确保住宿区不受经营区的影响,对难以改造的场所,严格清理人员住宿,对于部分不予配合的场所要采取强制查封等手段,切实去除严重的火灾隐患。其次,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要求家庭式商铺内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特别是点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并将此改造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切实解决家庭式商铺的消防安全隐患。
2.5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对家庭式商铺的整治合力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主动与工商、质监、安监、住建、综治办、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拓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广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工商、质监、安监、住建、综治办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小组,开展地毯式检查,掌握家庭式商铺的数量、隐患等基本情况,分类进行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确实难以整改的,要分级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依法函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依法取缔。做到部门齐抓共管,相互监督,从源头上控制沿街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确保沿街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环境。
3AcrelCloud-6000安全用电管理云平台
安科瑞电气推出的AcrelCloud-6000安全用电管理云平台采用自主研发的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和电气火灾探测器,对电气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线缆温度、电流、电压和漏电流)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线缆温度异常、短路、过载、过压、欠压及漏电等),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该服务系统能解决用电单位电气线缆老旧,小微企业无电工、肉眼无法直观系统即时排查电气隐患、隐蔽工程隐患检查难等难题,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即时通过该服务系统向用电单位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用电单位开展治理,去除潜在安全隐患,是“科技兴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广使用安全用电管理系统,是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是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经营)技防、物防建设,强化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硬件基础,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力抓手。
用户可以利用PC、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终端实现对平台的访问,查询包括系统信息、实时数据、报警记录等在内的各种信息,使用方便。利用该系统为用户提供的低成本服务,能提升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气设备安全水平,防范重大恶性火灾财产损失、尤其是重大恶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发生。
本平台的整体结构如图所示:
3.1平台主要功能
3.1.1实时监控
24小时监视各探测点的剩余电流、温度、电压、电流、谐波、功率、电能及其他设备状态等信息;
3.1.2历史记录
所有告警信息及远程控制均被记录入日志,并可供用户方便查询;
3.1.3数据分析
针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模型分析和报告,为客户去除安全隐患,提供能耗分析功能;
3.1.4报警提醒
当平台收到报警或故障信息时,平台将以短信、电话或APP推送等方式通知管理人员,提醒关注故障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除隐患;
3.1.5权限管理
平台通过对用户类型实施分级管理以实现更高的信息安全,拥有相应授权的用户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设备、探测器等监测数据和运行情况进行查看、配置修改,从而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
3.1.6远程控制
具备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远程设定探测器的各种参数值,或者对监控设备进行分闸、复位、消音、自检和远程设置参数等操作,方便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3.2AF-GSM200无线上传模块
AF-GSM200模块是安全用电云平台专用数据采集模块,是一款2G无线模块,性价比高,支持移动GSM网络通讯。该模块有一个RS-485接口和一个RS-232接口,RS-485接口既可以接仪表进行数据采集也可以作为调试口,RS-232接口仅可作为该模块的调试口。
AF-GSM200接入每块仪表所需流量为15M/月,单个模块可以接入10块表。默认上传间隔2分钟,如发生报警,会及时上传数据。以下是运营商参考流量价格:
3.3产品介绍
3.3.1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
注:ARCM300T-Z-2G/4G/NB可选配2G上传、4G上传、NB-IOT网络上传,单表流量说明:上传间隔一分钟,小于30M/月;上传间隔二分钟,小于15M/月;上传间隔五分钟,小于10M/月。
3.3.2故障电弧探测器
安科瑞故障电弧产品型号代码为AAFD,共有两种电流等级,可监测回路故障电弧的发生,并及时预警,提醒用户处理,防止电弧导致的火灾的发生。
AAFD可配合AF-GSM200使用并接入安全用电平台。该产品不可在同一台AF-GSM200下与ARCM系列混接。
3.3.3限流式保护器(灭弧式)
安科瑞限流式保护器型号代码为ASCP系列,有三种电流等级,可监测回路短路过载等故障信息,发生故障时预警和产生灭弧效果,防止电弧导致的火灾的发生。
ASCP可配合AF-GSM200使用并接入安全用电平台。该产品不可在同一台AF-GSM200下与ARCM系列混接。
3.3.4剩余电流互感器
4小结
综上所述,家庭式商铺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容忽视。安科瑞安全用电管理平台的使用,可以帮助各智能调度技术人员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线缆温度及漏电等),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该服务系统能解决用电单位电气线缆老旧,小微企业无电工、肉眼无法直观系统即时排查电气隐患、隐蔽工程隐患检查难等难题,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即时通过该服务系统向用电单位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用电单位开展治理,去除潜在安全隐患。推广使用安全用电平台,是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是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经营)技防、物防建设,强化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硬件基础,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力抓手。
商铺装修消防不合格 违约责任谁承担
【案件回放】2017年3月,唐玉兰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的商铺,面积267.74平方米,层高10.65米。同年4月,唐玉兰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的饶松(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前述商铺出租给饶松用于经营,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饶松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押金8万元及第一期半年租金50万元,唐玉兰将房屋交付饶松。饶松在接收房屋后,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将商铺改造为四层。2018年3月,当地消防大队向装修工程下达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再行复查。饶松认为唐玉兰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资料办理手续,随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双方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分别诉至法院。唐玉兰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7.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2万元。饶松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422.6万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涉案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反诉原告)饶松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唐玉兰欠付租金4,777元,并按每月83,333元的标准计算支付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案涉商铺返还之日止的商铺占有期间使用费;被告(反诉原告)饶松支付违约金166,666元。铙松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发生争议致使案涉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方。被告承租案涉商铺后,系用于开设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而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是开办这些场所的经营者而非房屋出租人也非开发商,被告要进行经营,那么在装修商铺时就应当考虑到需要通过公安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装修并将商铺投入使用后被消防部门认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这显然是被告装修所导致的问题而非原告提供的商铺本身原因所导致。
恒略律师提醒: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